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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提出、变更、放弃上诉请求;代为就被告上诉请求进行答辩;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起草、签收、转递法律文书,或就起草、签收、转递法律文书转委托于他人办理;代为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代为申请延期举证;代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并参加前述保全程序;代为申请、办理与案件有关的鉴定事宜;代为出庭;代为就案件程序及实体问题发表口头或书面代理意见/申请/异议,等等。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仲裁反请求;代为就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发表程序及实体方面的答辩意见;代为起草、转递、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参加和解、调解;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请求仲裁庭调查取证;代为提出、变更或放弃财产保全申请及证据保全申请;代为申请、办理与案件有关的鉴定事宜;代为出庭;代为就案件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等等。
代为就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答辩;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就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发表异议或意见;代为参加强制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并就执行程序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发表代理意见;代为办理执行案款的支付手续;代为签收、转递法律文书,等等。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 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为 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过程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均为:
代为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代为变更、放弃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申请结案,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单位:
年 月日
北京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_________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复议申请人: ,女,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xx) 第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
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
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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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