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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
一、时限要求
定损员接到派工后,应在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了解客户所在具体位置,约定到达时间。如果定损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赶到,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取得客户谅解,约定可以到达时间。如果客户不同意多等,定损员应马上与当地机构协调人联系说明情况,由其决定是否重新派工。定损员在赶赴查勘地点途中,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当天的派工(本地)原则上不允许到第二天再去,必须当天解决。
二、定损基本要求:
1、事故责任、事故事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准拆解修车,保存好原始证据;但应告知客户,
将情况说明;
2、事故车的修复贯彻以修为主的原则;
3、一般损失定损当时出具定损单,不允许先照相,然后让修理厂修车,最后再出定损单;
更不允许修完车后,照修理厂的修理明细单抄一份定损单。
4、定损完成后,应用车载系统即时上传照片、定损单、查勘报告等公司要求上传的有关
材料,等核损核价通过后打印定损单给客户签字确认;
5、接到报案后,应核对抄单并充分了解抄单中所记载的内容;
6、定损时必须使用公司的修理工时及配件报价标准;
7、残值应回收或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8、定损员应按公司规定填写理赔日志。
三、定损流程及工作要点:
1、定损员初次查看车辆时要求尽可能列出所有损失项目,初步鉴损。定损时一些应注意
的要点:
(1) 要求分项列明所需费用,确定修理工时应考虑相邻部位做漆适当下调工费;
(2) 对于需要更换的配件,要查清其型号是属于原厂件、配套厂件还是副厂件,
防止通过更换配件不当获利。在实际工作中配件价格不应高于系统统一报价。
在专修厂修理的允许使用公司系统中的专修厂报价,在合作专修厂修理的应
使用协议价格;
(3) 对于修复方式的确定,以修复为主。应准确认定是否可以修复,修复的要求
是不降低该件的使用、安全等基本性能且外观基本与原来一致。尤其是非金
属件。
(4) 事故事实、事故责任查清的通知客户可以拆解,由客户通知修理厂。在没有
客户的明确意见前,不能由定损员自行决定。
(5) 对于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应做推定全损处
理,但要及时上报机构理赔主管及主管核赔人,最后意见应由核赔人出具。
如果客户强烈要求按保额修复车辆,不同意推定全损,应立即上报机构理赔
主管及相关主管核赔人,说明情况,取得核赔人的确切意见后,按核赔人的
意见处理。但要把握分寸,不能激化矛盾,应与核赔人保持随时的沟通,把
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个步骤汇报给核赔人,听取核赔人的意见及指示。在定损
工作中如果与客户发生纠纷,机构理赔主管应积极协调处理,并与北京管理
中心主管核赔人保持沟通,以便妥善处理纠纷。
(6) 填制定损单:要求按修理项目、税金、工费、材料费等分项预估清楚,即时
上传相关材料,,等核损核价人员通过后,方可打印定损单,交客户签字。为
保证核损核价通过后的定损单不再有新的纠纷,应在前期确认损失时告知保
户修理方式、更换项目并向保户解释清楚;如果保护对修理方式、更换项目有异议,应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分歧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事先与核损核价人员沟通,直至请示主管核赔人。更换配件的费用应以公司下发的配件价格为准,不能超过公司的配件报价标准,不能恶意套用价格,不能自行确定更改价格。遇到客户对公司报价表上的价格有异议,定损员应先向当地市场寻价,再将寻价结果上报给核损核价人员,由核损核价人员决定最终适用价格。如果因车型特殊配件价格公司报价表中没有,定损员应先在当地市场寻价并将寻价结果上报核损核价人员;如果确实无法找到相关价格应先取得核损核价人员同意后方可先确定工时费用,待查到配件价格后将定损单补齐。定损时无法确定必须更换的配件应列在修理项目中。有待查项目应在定损单中注明,待查配件必须作记号,如确需更换,经检验确认并拍照回收后才能加项,并在定损单上详细说明。
(7) 案件应即时处理即时上传,待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交客户签字。如遇
特殊案件需调整定损金额的,应向核损核价人员说明,随时跟踪,调整金额应先通过核损核价核定通过,再出定损单。
(8) 无法确定配件价格,或公司配件价格表中没有且配件价格单价高(超过3000
元),应先书面呈报核损核价人员,由核损核价人员确认价格后并经配件报价员签字再反馈定损员与被保险人沟通。定损员在前期必须准确记录该车车架号或VIN码,并确定该车的车型、名称、年款、厂家及更换配件的名称、配件编号等必须的信息。
(9) 对修理方式的确定和车辆送修的要求:定损员应本着“实事求是,以我为主”
的原则,决定车辆的修理方式,即,是更换还是修复。定损员推荐给客户的修理厂家必须是公司统一签约的汽修厂家,定损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强行安排修理;客户选择的修理方式和修理厂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0) 车辆拆解后一周内定损员应提交定损单。未确定的更换项目客在定损单中注
明(待查);
(11) 对于客户未及时前来定损的,由定损员负责估损,追踪,并在报案后7日内
估损立案;
(12) 查勘定损结束后定损员应及时上交案卷材料;对7日内无法完成查勘定损工
作的,也应在报案后7日内估损立案,上交案卷材料;需进行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的,确需案卷材料的要履行借卷手续。一般情况下,查勘定损员可使用复印件再次进行查勘定损工作;
(13) 经查勘确认不属保险责任的案件,查勘定损员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上报主
管核陪人,由核陪人确定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定损员不能随意表态,但明显不属保险责任的案件,如:不在保险期限内、未承保相应险种等,可以当场拒陪;
(14) 定损员对有关材料以拍照上传为主,尽量不对案卷材料进行扫描;
(15) 没有修复价值的损坏另部件,与客户协商作价并在定损单中扣除;对还有修
复价值,或单价高的总成件直接回收;如果客户不同意扣除残值,应将残值收回。原则上,谁定损残值由谁回收,并做残值回收登记表,连同残值一起交个机构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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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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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赔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转帐方式支付给: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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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时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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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关系:
现委托 _________ 作 为 代 理 人 , 代 为 办 理编 号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合同的理赔相关事宜。因本委托引起的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均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同意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办理理赔申请
□2、受领理赔结论通知
□3、签订理赔协议
□4、受领给付款项
□5、 _________
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填写说明:
1、 委托人同意委托的事项需委托人在权限选项前的方框内打“√”。
2、 未授权的选项请用“×”划去。
3、 勾选授权权限选项时不得涂改,涂改勾选的选项无效。
4、 其它委托权限请委托人在上列第5项中亲笔填写。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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