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委托书 > 详情页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委托书

2024-02-02 22:22:3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委托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委托书》。

第一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方x,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x路x大街x号,身份证号:xxxx2449,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x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x实业发展公司,就(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x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x大道x号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x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x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x大道x×号x×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_

第二篇:案外人异议委托书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是异议人的股东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异议人公司的股份凭证,而不能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但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及房屋,明显错误。因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3日

第三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XXXX,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X,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

被异议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经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院电话:XXXX

异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已经支付了租赁费,转让费。且与被异议申请人、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涉及108号底商房屋的租赁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合同的效力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决。

20xx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康惠园小区3号院1号楼3-1-108号底商出租给申请人(乙方),租期自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8月2日止,还约定了押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根据约定支付给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押金31937.5元、半年租金191625元,支出门面转让费120000元,花费巨资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该公司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使用至今,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由被异议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且其也一直在收取申请人的水电费,视为其同意把涉案的房屋租给异议申请人。异议人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要求申请异议人15日之内腾退该房屋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xx〕10号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发公告的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京仲裁字第0668号裁决。该裁决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异议人把房屋交付给被异议人。异议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待法院认定。

综上,三中院在(20xx)三中执字第00287号执行公告中涉及的房产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专题: 执行异议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委托书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