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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委托书

2024-02-02 2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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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

】,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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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房,按照拆迁办法规定:若未购买安置房,政府以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即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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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实际占有土地拆迁补偿款为XXX平方米×4500元/平方米=XXX元,且该部分补偿款还应支付被执行人母亲XXX(年龄:)的赡养费,因此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那么被执行人陈X实际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不足XXX元,贵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陈X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终止(XXX)浙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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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x,男,汉族,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市x市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xx)永民执第xxx--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xx)永民执第xxx--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x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x-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xx年12月x日至1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x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x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x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

  二零x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三篇:执行异议委托书

以下是关于执行异议的委托书范文!

执行异议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

电话:xxxxxxxxxxx

*号:11311241975xxxx2917

住所地:xxx省xxx市

受委托人:(姓名)xxx

电话:183xxxx0010

*号:11211241965xxxx2987

住所地:xxx省xxx市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司与xxx纠纷案中,作为我方申请执行异议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本案结案。

代理人xxx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代理人xxx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提出证据,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某某某

工作单位:某某公司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第四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XXXX

申请执行人:XXXX

被执行人:XXXX

申请执行人X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X一案。贵院于XX年 月日 向异议人送达XXXX。

异议请求:XXXX。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异议人:XXXX

  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原案申请人:

原案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说明指引:

一、异议人、原案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依序填写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联系方式;异议人、原案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依序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二、异议人处须申请人签章并注明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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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第六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路1号。

被执行人: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XX路9号XX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XX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广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穗花法执字第16XX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城XX街XX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XX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穗花法执字第16XX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城XX街XX商铺。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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