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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申请书的(合集)

2022-06-22 23:21:05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用电申请书的(合集)》,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用电申请书的(合集)》。

第一篇:篇一用电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县供电局:

您好!

我们是xx县鑫鑫畜禽养殖农业合作社,近年来,xx县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产,我们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在xx县敦操乡xx新建一个畜禽养殖场,现在工程已经启动建设,为了加快建设的进度,确保实现工程效应,根据建设需要在xx关处安装一台的变压器来解决养殖用电问题,现在特向贵局申请安装一台50KVA的'变压器一台,希望贵局能批准。

申请人:

时间:

篇二:用电申请书

xx供电分公司:

____公司,位于 区(县、市) 街(路、镇、乡) 号(村),新建 小区项目, 栋,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户数 户,户均面积 方米,预计用电负荷 千瓦。申请临时新装变压器 容量 千伏安,用于基建使用。

预计用电时间 年请给予办理用电手续为盼。

申请人:

时间:

第二篇: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010-10-11

来源:公安部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目前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方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旅馆业、印章业、典当业。审批的依据、具体要求和时限公开如下:

一、旅馆业:

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旅馆业的开业审批应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应当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和旅馆的建筑平面图,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2、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筑平面图(含安全防火设施内容),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开业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一式三份,交给治安、消防部门,经当地公安机关派员(或聘请专家)实地勘查(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3日内,到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二、公章刻制业: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公通字[1993]104号)、《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安装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由公章制作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将抽取送检的样章三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编码)封存、盖章后,由盟、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报送公安部检测。一旦发现送检样章作假,即取消印章企业制作公章的资格。公章刻制企业的开业审批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二)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在安装通过公安部检测的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后,公章制作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将负责抽取送检样章三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编码)封存、签字后,再由盟、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并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报送公安部检测。

(三)印章通过公安部检测后,由自治区公安厅依据公安部《检测报告》和盟、市级公安机关的《请示》、《特种行业审批表》等下达《批复》,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三、典当业特种行业: 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第8号)依法进行管理。典当行的开业审批应履行如下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篇: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文化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5)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6)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复印件); (7)公安部门核发的网络安全意见书(复印件);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及其变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意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证明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本情况; (5)主要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及相应的资金证明。

5、营业性演出审批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其演出证;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2)演出合同意向书。

6、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包括建设工程用地位置、面积、设计方案及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2)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7、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拨、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更审批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需提交节目及视听资料。

二、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文化服务窗口 —文化市场科(社文科)—局办公室 —局领导 —文化服务窗口—申请人。

三、时限: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一般文物借用、交换调拨、复制、拍摄、拓印项目审批,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变更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4、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的办理时限为当天办结。

第四篇:河南省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河南省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为保障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审批项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2.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1.预审查

省畜牧局委托各省辖市畜牧局、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对辖区内申报生产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预审查。预审查包括:《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和生产现场审查。申报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其产品应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内,同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预审查符合要求的,写出书面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验收申请,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或邮寄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

2.申报受理

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受理人员接受后,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即时受理。

3.型式审查

省畜牧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审查,是否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的规定。审查合格的,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企业修改资料后重新申报。

4.现场审核

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指定一名审核专家任审核组组长。审核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许可条件要求和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和技术评审。审核结束后,由审核组写出技术评审汇报材料向省局汇报,不再向企业作结论性反馈意见。省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审核组审核的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会议审核

建立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核办公会议制度。省畜牧局在听取审核专家组技术评审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办公会议。根据审核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汇报和现场视频资料,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审核合格的企业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饲料管理部门,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6.批件办理

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生产许可证批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生产许可证。

7.其他事项

省畜牧局将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录,每个季度初公布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河南省饲料工业信息网》和《中原饲料》上,供查阅。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三、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申报企业可直接将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有关材料报送或邮寄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受理人员接受后,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即时受理。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6)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2.资料审查

省畜牧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安排复核检测。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企业修改资料后重新申报。

3.复核检测

省畜牧局通知企业在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GB/T 14699.1饲料 采样》的规定在线抽取样品,并将样品密封盖章,经现场监督人员在封条和抽样单上签字后,由企业送交省畜牧局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的数量和指标: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抽取(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样品;

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抽取一个产品(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的样品。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4.审核审批

省畜牧局在收到复核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批件。

第五篇:农村用电申请书范文

某某供电所:

本村九组农户某某某,由于田间灌溉需求,希望申请单相农用电,望在田头电线杆安装相关用电设施。

望准为盼!

  XXX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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