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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申请书(大全)

2022-06-01 00:25:43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抵债申请书(大全)》,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抵债申请书(大全)》。

第一篇:抵债协议书

抵 债 协 议 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借给甲方资金,甲方用作为借款抵押物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乙方负责将借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以为借款抵押物。注:抵押物位置:。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到期不能还清乙方借款,则甲方抵押物归乙方所有。注:借款时间到期逢法定节假日,甲方还款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以节后第二个工作日为最终还款期限。

二、保证条件

1、甲方保证抵押物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回迁或出售。

2、甲方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被查封、再抵押,并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三、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佣金,逾期支付佣金,甲方承担﹪违约金。注:支付佣金到期时间逢法定 1

节假日,可顺延到节后第二个工作日。

四、甲方如无法偿还乙方借款时,须履行以下义务:(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转户手续,包括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及其他各项工作。

(2)甲方需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3)、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4)、乙方可委托第三方销售抵押物,甲方须配合。

五、借款期限未到,甲方按时支付佣金,乙方不能提前收回借款,但甲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六、违约责任

如抵押物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30%的违约金,提供其他房屋抵押或赔偿一切损失。

七、借款期限到期,甲方还清乙方借款,本协议法律效力自动解除,本协议废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2

第二篇:以房抵债

以房抵债是时下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债务方与债权方通过协商,用现有存量资产偿还债务就成了无奈的选择。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市场低迷,销售活动成效不明显,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时间紧,在工程尾欠款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不选择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方法。但是,对于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目前人们的认识并不全面,所以,在这里我们引用部分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房抵债”计税价格的确定

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2008年底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400万元,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情况不好,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按时支付所欠工程款。2009年1月底,开元公司经与建安公司协商,决定以新开发的五套商品房作价400万元抵偿对方的债务。该商品房的账面成本为320万元,公允价格约为500万元。公允价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自愿进行资产交易或清偿债务的金额。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开元公司的这笔业务实际上是以房产抵偿债务的行为,也是一项债务重组的行为,主要涉及营业税(为了简化说明,这里不讨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问题)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计税价格如何确认。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价格的确认方面是不同的。

1、以房抵债的营业税处理

从营业税的角度讲,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对于开元公司而言,其营业税的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呢?基层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计税价格等于双方的作价4 000 000元。开元公司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实际属于开发产品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实际获得的利益,即抵偿的债务400万元。开元公司先是销售商品房,取得价款4 000 000元,然后再偿付欠款。显然,

开元公司抵偿债务的结果是直接获得了偿还400万元债务的利益,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为400万元,因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400万元,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400×5%)。

另一种观点是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5 000 000元(公允价格)。如果交易双方属于非关联企业,而且是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达成的400万元成交价格,说明此时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就是400万元;如果该公司在可直接以500万元价格销售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仍以400万元清偿债务,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由于开元公司五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5000 000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征税符合税法“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的规定。税务部门将有权按500万元公允价值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核定缴纳营业税25万元(500×5%)。

两种处理方式看起来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哪一种方法是正确的呢?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降低房产的价格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在这里如果我们对有关法律再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执行这一条必须存在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即: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对于开元公司来说,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只得采用以商品房抵偿的方式,说明开元公司将商品房作价偏低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采取核定营业额的条件。因此,不能采取市场价格,而应按照双方的作价来计算缴纳营业税:

4 000 000×5%=200 000(元)。

2、以房抵债的所得税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同时,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对于开元公司而言,如果以双方协议成交价格400万元计算,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为:400-320-20=60(万元),开元公司需要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假如以公允价值500万元计算,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为:500-320-20=160(万元),开元公司则需要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从债务从组的角度讲,由于债权人没有对该公司作出利益的让步,所以债务人没有所得。相反,如果按照以公允价值500万元偿还债务分析,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100万元(500-400),对于这种损失,税收上视同自愿赠与行为,不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日常涉税处理过程中,营业税的计税价格应当采用协议价格,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二、法院强制“以房抵债”也属于销售

还有人对以房抵债的操作方式所形成的法律后果持有不同的看法,比如,2009年4月8日,长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长期拖欠某供应商货款,对方为了追索货款,将长江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裁定,用其所拥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抵偿债务,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300 000元用以抵债。

当长江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但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其单位的房产所有权转让只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并非属于企业的销售行为,况且企业也没有获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

那么,长江公司的房产被拍卖行为要不要缴纳有关税收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以现金流入作为依据。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以房抵债”不能免税

如果是个人住宅进行“以房抵债”,还会遇到一般人都想不到的尴尬。南京市天虹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张鸣最近特别烦恼,因为他遇到一个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不好解决。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3月,他向朋友王某借款1 000 000元以自己夫人的名义开了一个小公司。使用期限为一年,现在借款期限到期,但是由于公司经营挤占资金,目前还款困难。

张鸣有二套住宅房,其中一套自住,另外一套对外出租,并且租凭期限也到了。他了解到,王某也计划购买住房。于是他们协商,以张鸣自己4年前购买的那套140平方米的住房住房作价2 000

000元抵偿债务,王某再支付张鸣1 000 000元现金,这样,房、债、款一次结清,该项抵债业务双方签有正式协议并于2009年4月28日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向张鸣征收了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74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可是当地的地税局却要张鸣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这是不是违反了税收政策?

其实,张鸣的烦恼来自于他对有关政策没有作全面的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根据纳税人个人住房在销售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个人房产抵债要缴营业税。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在实务过程如何操作。

如果住房拥有者与购买者签订购房协议过程中明确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根据财税【2008】第174号文件的规定,应该免缴营业税。然而张鸣与王某签署的房产转让协议不是税法明确的一般性转让业务,而是以房产抵债业务。对于纳税人的以房抵债业务,则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该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而营业额就是双方的协议价格,即2 000 000元,张鸣应缴纳营业税2 000 000×5%=100 000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现当地的税务机关向张鸣征税是正确的。张鸣如果想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税,应当事先向税收筹划专家进行咨询,从而获得良好的筹划收益。

第三篇:抵债协议书

抵 债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在日常生活期间借乙方人民币陆万元整,由于甲方无能力偿还打算用家中主房西侧厢房二间楼房抵债,乙方也愿意接收甲方的抵债房屋用于抵冲债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债房屋座落四至与面积:抵押房屋位于甲方主房西侧房屋南北长8米,东西宽4米,面积为64平方米。

二、抵债金额:。

三、房屋交付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从即日起房屋的产权转移到乙方。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五、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单位一份,经双方签字见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单位:

2004年8月16日

第四篇:房屋抵债协议书

房屋抵债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___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以_________花园___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甲方保证抵工程款的房屋无产权上的争议,现阶段已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4.甲方保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即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租、转让、抵押等)。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物业管理费用

1.如乙方或业主是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2个月内入伙的,则以实际入伙时间计交物业管理费用;

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六、税费、交易费用等

1.甲方必须随时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各项工作;

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七、房屋销售

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销售的,另行签订协议;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八、违约责任

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

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篇:抵债申请书

抵偿债务申请书

Xx银行:

我叫***,家住****。***年***月我在****地方生产经营***产品,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我于***年***月至***年***月之间,分别在***xx银行贷款***笔,金额****万元,经营之初效益较好,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资金投入不断增大。****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加上***因素,生产一落千丈,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到***年不得不停产歇业。为减少xx银行的资产损失,特提出将我所经营的***经有权部门评估后,抵偿我在xx银行的贷款本息。

当否,请领导批复。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六篇:抵债协议

抵债资产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因乙方无力用现金偿还,甲、乙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债权确认条款

经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年月日,乙方共欠甲方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项约定抵偿所欠甲方债务人民币万元。

2、动产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资产抵偿所欠甲方债务

该抵债资产详细情况:

3、不动产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其都有的资产抵偿万元。

该抵债资产详细情况:

4、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债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位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万元。 该抵债资产详细情况:

5、经双方协商,年之内由债务人回购,回购时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并扣除一切费用后,保证债权方本息不守损失。二年回购期内,抵债物仍由抵债方管理使用,上述资产产生的收益及费用由抵债方承担。如逾期不能回购,债权方有权处置抵债资产,处置所得扣除所有本息及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三、乙方的保证

1、乙方确保自己对抵债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权属纠纷。

2、乙方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乙方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收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追索及其他干扰。

4、乙方确保已结清其交付前抵债物的各种税、费。

5、乙方承担因无权处分抵债物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得交付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上述资产交付给甲方。交付同时,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抵债物相关权利一并转移给甲方。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立后,乙方在得道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多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如甲方为联社下属信用社,需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

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接收工作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抵债物抵偿所欠甲方债务部分,视为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债物所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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