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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优秀范文三篇)

2022-06-01 0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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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建设银行帐号上夫妻共同存款92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xxx现xxxx小学读书。

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但是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益冷漠,甚至连原告生育其间都未曾悉心照顾,且其家人对原告也是百般挑衅。后两人为处理房产及日常生活琐事争吵不断,6月15日,被告拿刀恐吓原告并实施殴打行为,后经原告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当时被告态度非常恶劣,根本无悔改之意。同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拿菜刀架到原告脖子上,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

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夫妻共同财产92万元人民币。

担保方式:申请人之父李某愿提供现金92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此致

敬礼

北京xxxxxxx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申请人:xxx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恳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银行的账户资金xxx万元,账户为:xxxxx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对双方的争议事由情况进行描述)。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的转移财产企图明显,情况紧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20万元,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敬礼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罗雄,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 2012年8月13日

申请人:曾垂贵,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垂贵 2012年8月13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9:29 | #2楼

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被申请人XXX案,已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逾期支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计XXXX万元。为了保证使本案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的银行存款(其银行账号为:XXXXXXX)采取冻结措施。

申请人以自己在XX银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XXXX)作为担保,如申请人诉讼保全措施申请错误,请求贵院依法处分担保人的上述存款,以赔偿因采取保全措施对XX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在贵院同意本之日,申请人将交付上述银行存款凭证于贵院保存。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11-29 20:15 | #3楼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 196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02187511,住湖南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 196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90809775X,住湖南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11)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

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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