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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当事人姓名、机构名称均为化名,其它信息均为虚构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海县支行,住所地昌海县昌海镇万寿街中段。负责人郭武山,行长。电话:7689999(办电)
被申请人:昌海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海县昌海镇。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董事长。电话:7685666
被申请人:董德中,男,19__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海县昌海镇。电话:1389999999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昌海县昌海昌海红旗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建房字第140695号)予以查封。
事实和理由
20__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昌海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__年7月9日,贷款以被申请人董德中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昌房字第20079号)抵押。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均未按期清偿。现该笔贷款抵押房屋处于建凌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范围内,其周边房屋已经拆除,申请人的抵押物处于极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之下,风险极大。
现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就该笔贷款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辽宁省昌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海县支行
20__年1月28日
申请人:南京XX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王诚律师
住址:南京市XX区X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林培光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南京市XX区XX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或判决后将来难以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申请给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上存款XXX万元。望准许!
户名;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南京明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XXXXXXXXXXXXXXXXX_________
户名__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_________
如上述保全措施有错给予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致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XX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20××年6月20日
申请人: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建设银行帐号上夫妻共同存款92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________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一女,取名xxx现xxxx小学读书。
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但是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益冷漠,甚至连原告生育其间都未曾悉心照顾,且其家人对原告也是百般挑衅。后两人为处理房产及日常生活琐事争吵不断,____月____日,被告拿刀恐吓原告并实施殴打行为,后经原告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当时被告态度非常恶劣,根本无悔改之意。同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拿菜刀架到原告脖子上,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
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夫妻共同财产92万元人民币。
担保方式:申请人之父愿提供现金92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万盛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郝xx,职务:董事长,电话:629xx919,邮编:400800
被申请人:莫xx,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6日,住址:潼南县xx镇xx村1社,电话: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延长(20xx)九法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渝B40043车辆的查封期限。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查受理并于20xx年10月7日作出(20xx)九法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相关损失24830.00元及诉讼费用1701元。在本案诉讼程序中,贵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20xx)九法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渝B40043车辆的裁定并执行。现该查封期限即将到期,而本案二审判决仍未下判,了为保证申请人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贵院立即采取上述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延长被申请人渝B40043车辆的查封期限,以防止被申请人查封期满后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