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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申请书(推荐6篇)

2022-04-06 0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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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家属假释申请书

家属假释申请书

【篇1:假释申请书】

假释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 , , , ,系在押囚犯的母/父亲。在押囚犯于年 月因犯 罪被判处。

在押囚犯自入监之后,在党和政府政策的感召下,在监狱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慢慢树立起了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了很大的进步。这表现在,囚犯从开始就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还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生产任务。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当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之假释的实质条件。

另外,在押囚犯被判刑时,申请人已是无比自责和心痛,恨自己管教无方,含泪将在押囚犯“送”进监狱。其入监之后,在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下,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成熟和健康的慢慢占据了其心里,感谢党和政府的无限关怀,才使得申请人对自己感到一丝丝的安慰。然而,现在申请人年事已高,年老体迈,正是需要儿女照顾和陪伴的时候,故向监狱领导申请假释。

在押囚犯于 被判 年,已服刑年,所剩年,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因此,申请人在无法再自己独立生活的晚年,在需要儿女尽孝心的时候,也是在在押囚犯已经达到法定假释条件的现在,依法向领导申请对在押囚犯予以假释。以让其接受监督、继续改造自己,

用自己的双手通过合法劳动为家庭减负、尽人子之道,为社会贡献。在押囚犯将决不会辜负党、政府和监狱各级领导及广大劳教干部的教育和挽救。请依法予以批准!

敬请审核

申请人:

年日 月

【篇2:假释申请书】

减刑、假释申请书

【制作依据】 减刑、假释申请书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向监狱、劳改队申请减刑、假释的书面材料。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成为减刑的对象。这说明,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减刑;过失犯可以减刑,故意犯也可以减刑。

至于死刑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讲的减刑。死刑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也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这是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按期进行的。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范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再减刑,但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将死缓犯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种附加刑刑期的变更,是随着主刑刑种性质的改变而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作出的,也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如果刑罚执行中没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无论原判处的刑罚执行了多久,也不能减刑。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没有规定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 认罪服法。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按照监狱法的规定,必须在监狱内服刑改造,使他们通过强制劳动洗刷自己的罪恶,改造自己的思想,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刑种上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是比较重的刑罚,它们或者是在较长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终身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这些犯罪人适用假释,不仅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法律精神,而且,对犯罪人本人以及那些仍然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被适用假释的犯罪人既体会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了法律的教育性,不敢或不愿再以身试法。假释成为犯罪人从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到完全恢复人身自由的一个过渡阶段,成为它们重新做人的一个开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实际行动争取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这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改造气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不适用假释。这是因为,管制是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在原单位或者原居住地参加劳动或者工作,但是限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五种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且管制本身就是不收监执行,假释对于它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是仅次于管制的一种轻刑。拘役虽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刑期很短,假释对于拘役这种刑罚来说没有现实意义。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尚处于考察的过渡阶段,究竟是执行死刑还是获得减刑,还没有最后确定,也就谈不到假释问题。当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在二年期满以后如果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就属于可以适用假释的刑种范畴了。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又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适用假释。这是因为,缓刑是对犯罪人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认真改造,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缓刑是对犯罪人不收监执行而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和考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假释对于它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在刑罚确定的同时又决定监外执行的有期徒刑犯或者无期徒刑犯能否适用假释,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也可以适用假释,因为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予以监外执行,这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而不是刑罚执行内容的变更。既然刑法和监狱法规定对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可以适用假释,不能对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一律否定适用假释。这种意见同时认为,对监外执行的犯罪人

在适用假释时应当慎重,要严格按照假释适用的条件作出决定,以维护假释的严肃性。另一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不宜适用假释,因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强制性劳动,才有可能促使他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改恶从善,成为新人。而监外执行则是因为犯罪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不予以收监执行,并不表明犯罪人有什么悔改表现,且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无法通过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考察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从而也就无法确认适用假释后其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种意见认为,判决的同时决定的监外执行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决定的监外执行,虽然法律用语一样,实际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在于:判决时的监外执行,犯罪人没有在监狱执行过刑罚;而执行中的监外执行,犯罪人已经在监狱服过一定的刑期。因此,后者适用假释不发生问题,而前者适用假释并不利于鼓励在押犯的服刑改造,相反,有可能使在押犯对假释产生误解。当然,判决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如果病已痊愈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而收监执行,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具备了假释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假释。我们认为,对刑罚确定的同时又决定监外执行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因为对犯罪人的考察并不仅仅限于监狱之内,在社会上同样可以考察。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根本条件,也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的根本出发点,在这个条件之外再附加什么其他条件是不符合刑事立法的原意的。

(二)犯罪分子服满一定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也就是说,只有执行了法律所规定的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对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适用假释的前提性条件。这是因为,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科以与其罪相适应的刑罚,是惩罚他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所犯下的罪行, 同时用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不经过一定刑期的执行,不仅不足以惩罚犯罪,而且也无法有效地考察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的表现,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我国多年来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犯罪人从被判刑入狱到认罪服法乃至悔罪自新,要经历痛苦的思想斗争和思想改造过程。犯罪人在转变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反复,反复是犯罪人在思想上矛盾交织状态的必然反映。随着改造进程的不断深化,犯罪人的反复次数逐渐减少,思想会逐步稳定下来。不通过较长时间的认真考察,是很难准确地认定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假释是将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使之回归社会,这就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犯罪人的考察工作,否则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通过一定刑期的执行,可以避免为犯罪人一时的假象所蒙蔽,掌握犯罪人的真实思想情况和表现,为是否适用假释提供客观依据。

因此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这里所说的“实际执行”,既包括判决确定后所执行的刑期,也包括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在内。就无期徒刑本身来说,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自判决确定之后开始执行,不存在刑期的计算问题。但是,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符合一定的条件考虑其假释问题时,则必须明确实际执行的刑期究竟是多少,要严格依法办理。如某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了九年,而在判决确定前曾先行羁押了一年,这样,判决确定前和判决确定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十年,如果他符合假释的条件,就可以予以假

释。在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没有达到十年以上时,不能适用假释。如果犯罪人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有期徒刑,在减荆后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如果符合假释条件需要适用假释时,仍必须按照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而不能理解为按照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已经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来考虑其假释的适用问题。

规定在适用假释时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将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犯罪人的悔改表现和接受改造的程度并不是安全一样的,他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差异。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在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限,不能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因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对论罪应当处死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给予最后悔改的机会,缓期二年执行是对犯罪人的考察期限,通过考察,确定是应当执行死刑,还是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所以,这段考察期限不能算作执行的刑期。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时,其无期徒刑的执行应当从裁定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只有从裁定确定之日起,执行刑期十年以上者,才能适用假释。当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够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对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适用假释的决定性条件。犯罪人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可以考虑适用假释问题,这只是说,犯罪人具有了可以适用假释的可能性,而是否适用假释,则要看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决定性条件,或者说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性条件。只有具备假释的决定性条件,才能使假释的可能性变为可行性。正因为如此,所以考察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能否确定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考虑假释问题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性意 义。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篇3:假释申请书】

假释申请书

尊敬的东坡监狱领导:

我是韦xx的父亲,姓名:韦xx,男,出生于1956年07月09日,苗族,身份证号:522732195607077316,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社区xx村二组,我因年事已高,加上体弱多病,家中无人照顾,现申请请求韦xx假释回家照顾,请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韦xx

xx村民委员会 xx派出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第二篇: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律师事务所张__律师。

通讯地址:朝阳区__饭店B座1612

电话:13_________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方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方__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__年3月18日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我受方__委托担任方__辩护人。

查方__已经被羁押8个月又12天,已经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请予批准。

此致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20__年1月13日

第三篇:篇一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家属用

取保候审申请书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时,

由家属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网通缉后,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就该案中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且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等待北京警方前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

犯嫌疑人XXX仅因其短暂就职于XXXX有限公司受命给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便莫名涉案,并被列为网上通缉犯,感到既是困惑、无奈,又是无辜、委屈。因此,无论是XXX本人还是家属都会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尽早查明案件真相,还XXX自由与清白。

鉴于XXX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XXX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XXX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四篇: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崔__,

通讯地址:漯河市人民路美盛大厦B座1011室。

联系电话:1__________6。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 ,男, 岁。于2013年5月 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依法对李_阳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根据会见嫌疑人 及会见后了解到的情况及应嫌疑人 的法定代理人父亲 、母亲 的要求,依法为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 的户籍出生日期为199 年 月 日,为未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 0%;(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 0%;”

二、嫌疑人 的行为依法可构成自首。

如本案构成强奸罪,那么嫌疑人 的主动投案行为及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法可构成自首。

三、嫌疑人 已被确认患了“性病”,看守所做的再好,也不如看守所外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做的好,因此,继续羁押将不利于“性病”的治疗,如延误治疗,将会给嫌疑人 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如最终查明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那么本案将依法不能成立,如继续羁押亦会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根据会见时嫌疑人 的陈述,受看守所条件限制,目前其与成年在押人员羁押在一起, 不利于对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六、嫌疑人 的父母愿意提供金钱担保,并有能力使嫌疑人 做到随传随到,不串供、不翻供、不隐藏、毁灭证据,不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

八、对取保候审的积极意义。

对嫌疑人 取保候审既有利于其疾病治疗,又利于对其“惩罚、教育、挽救”,有利于其将来的健康成长教育,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综上所述,嫌疑人 如构成犯罪,结合其法定量刑情节,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且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批准。

此致

第五篇: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别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 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写清请求抗诉的具体理由,如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准确、实体量刑方面是否恰当、程序运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沧州市*分区后

院小白楼8号,

申 请 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分区温泉浴池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不服沧州市中级*法院(20xx年至20xx年,在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沧州*分区*人服务社)工作,任常务经理,主管经营业务。该公司是原告吴*英经营的石家庄*品供应站的常年客户。至迟在20xx年前,沧州*分区*人服务社就与原告有业务联系。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双方一直沿用阶段对帐、累计结算的做法。在双方长期的业务交往过程中,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或沧州市*分区*人服务社在原告处购货,一直是业务人员在原告的制式上,把即日前拖欠的货款对帐、汇总并签名。类似这样的对账单,几年来双方保存下来的不下数十张,其中有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签字经手的,亦有单位业务人员诸如孙金刚、王俊凤、韩新红等及申请人签字经手的。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被注销。原告于 20xx年2月16日,凭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注销前与原告业务交往过程中的最后一张载有申请人签字的对账单,对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申请人向原告偿还货款37618元。

二、沧立民终字第350号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出具结帐欠条

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据不足是明显错误的。

为*申请人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在一审的法定举*期限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供了自20xx年至20xx年度与原告发生业务的全部记帐凭*及原始账目,其中,包括出自原告的23张原始。该23张,自022861至0022880号,票号几乎相连,其上面载明的内容,为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或沧州市*分区*人服务社数个业务人员的分别签字,各张*记载的提货、付款、退货数额承前启后,密不可分。 原告据以起诉的,上面清楚的载明:总计欠35356+21010-9268-10000=37098元,该票号为0022880,其中,总计欠款的加减式中,35356元来源于0022678号 ;21010元来源于0022879号;9268元是0022880号中载明的退货折款数;10000元则是20xx年3月付原告货款现金数。而0022678号*载明35356元则是原欠字样,又可上溯到以前的其他票号,最终追溯到载有沧州*分区*人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张永利 20xx年3月28日亲笔字的0022861号。

这些铁的*据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与*之间相互印*,组成了无懈可击的*据链,事实清楚、切实充分,足以*申请人在0022880号上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欠原告货款系单位所欠而非申请人个人所欠。试问,

如此*据尚若仍然不足,不知 何种*据才算充分-

三、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xx,其对外的签字手续应为法人行为。被上诉人以此欠条起诉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也符合第一百零八条的条件。亦是明显错误的。

首先,一审原告诉请的事实中并没有主张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张荣泉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曾在上签字,是龙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行为,因而应承担直接责任。而是主张张xx以前的个人行为,因龙泉商贸有限公司是张荣泉与其妻子开办的夫妻店、其财产是家庭财产,应连带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在没有弄清这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如此裁定,因而是极端错误的,其不仅有违本案事实真相,也明显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其次,前面已经述及,张荣泉签字的涉及的双方业务事实,其发生时间至迟也在20xx年,而龙泉商贸有限公司却是在20xx年5月才成立,在此时间以前怎么会有其法人行为呢,二审法院裁定却让龙泉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成立之两年前的现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这简直无异于闭眼瞎话之谈-如此裁定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事实,很难不使申请人认为,二审裁定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偏袒,为此,现特申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抗诉,主持正义和公道,以还申请人的清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经营秩序-

此致

xxxxxx*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xx

第六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女,岁,汉族,人,住北京市,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岁,人,住北京市,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201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本人系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涉嫌罪名为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201年月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住房登记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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