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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于xx年参加工作,一直在工作至今已经19余年。20xx年x月取得仪器保管中级技术工职称,现晋升已满并符合高级仪器保管技术工申报条件,特此提出申请。
回顾过去的xx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自参加政府工作以来,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奉行“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政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并做了大量的政治笔记与理论笔记。忠诚党的正确路线,做到了服务人民,常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经过摆事实,讲道理,使群众明白是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身正为范”,以自己优良的道德品质去指引群众。
随着我镇政府的不断发展壮大,对职工的技术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我个人的能力虽然不是很强,但正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也很想借些平台能够更快的学到更多的知识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更多的锻炼!在此我向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晋及为高级技术工,也许我的工作技能还没有达到单位的要求但是我会用我的勤劳和智慧来弥补。我坚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如果此次申请能得到领导的认同,提供我一个更高的平台,我会不负众望,发挥自身优势,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创造更多有利的价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D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D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_)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__)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公司
__年八月十五日
院人事处:
我于1983年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分配来本院,现在经济系管理教研室工作。因我父亲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以及我与爱人长期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调回家乡工作。
我的家乡在湖南省**县。父亲现年75岁,1988年患半身不遂病,生活不能自理。我于1984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有一个儿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这样,照顾老人、教养儿子以及家内外劳动,都由我爱人独力承担。因长期操劳,她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回家乡,就近解决工作问题。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案外人:李,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洞上38号,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冉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路支行(现郑州银行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工程学院工程xx班的学生,因家庭贫困,现申请贫困生助学金。 我出生在一个落后和贫穷的小村,是一个七口之家。年迈又多病的奶奶、没有多少文化知识在家务农的父母、三位姐姐和我。
奶奶今年已经85高龄,因为年龄的原因,身体的健康也随着年纪的增大而逐年减弱。老人家的病痛经常使奶奶半夜失眠,作为晚辈的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也只能暗中祈祷奶奶健康长寿,也只能是祈祷。因贫穷,奶奶不愿去看病,无论怎么劝都不听。
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有多少文化知识,却很明白事理。因为缺少知识,父母不愿出去打工,更多的是放不下心中的牵挂。两亩多的薄田收入是家中主要而又微薄的经济来源。农活少时父亲回到镇上做些零工挣些零钱补贴家用,但那一点点的收入也仅仅是维持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三位姐姐名义上是去打工,但过年回家并不见有什么钱给父母,那几百元钱就是一年来的收入。尤其是三姐,是标准的九零后月光族,家人劝过多次,但就是改不了乱花钱的习惯。
我是家庭中的最小的成员,得到的关爱也更多点。因为是男孩,从小时候起奶奶就教育我:父母就我这么一个儿子,一定要争气点,将来好好的报答父母。我一直记着奶奶的话,并努力做好。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为了让他们付出的能得到一丝儿安慰,我从小到大都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做到最好,让他们更加对我省心,也力求使自己成为他们的骄傲和安慰。在家里我主动承担大部分家务,我的懂事赢得了邻里一致好评。在学校我刻苦努力。我的努力受到了老师的肯定和同学尊重。
在校期间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我平时对同学们都很热情,因为受父母的影响,无论家庭情况是怎样,但也一定要热心帮助同学,给人以微笑。
八月中旬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我和家人都很高兴。但在高兴的背后,我从父母眼中看到了悲苦。那几天我一直背负着沉重的思想负担,到底读还是不读。不读可以减轻父母肩上的担子,让父母不用过得那么辛苦。但我也深深的明白“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我对校园是那么的渴望。想要改变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贫苦生活,就必须努力学习。
临近开学的那两天,父亲把向亲戚借的钱郑重的交到我手里,对我只说了一句话:好好读书,学好本事,不用为学费和生活费担忧,再怎么穷,也会供你读书。
望着双鬓斑白的父亲与后背越来越佝偻的母亲,我眼含泪水。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能够让父母再为我的学费担心,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我要用一生的努力来构建父母晚年的幸福安乐。
我虽然家庭贫穷,但是精神却不贫穷,贫穷不会成为我前进论上的绊脚石,我会用努力向上的精神和积极进取的斗志克服前进路上的种种困难。努力勤奋学习,报答所有关心我和对我给予希望的人。
望领导审核认定
致此
敬礼!
姓名:
学号:
日期: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