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承诺书 > 详情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推荐医师承诺书(大全)

2022-07-21 09:43:36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推荐医师承诺书(大全)》,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推荐医师承诺书(大全)》。

第一篇: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本细则所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包括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和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条件要求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须与指导老师签订《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2),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备案。

(三)师承时间以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为五年。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要求个人填报相关信息,行政部门确认,并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并备案的《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二寸免冠正面照片四张;

5、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6、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

7、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8、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9、已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仅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该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条件要求

(一)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二寸免冠正面照片四张;

4、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5、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6、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7、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仅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该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考核方式

专家评议,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内服药类考核内容: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2、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3、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1、内服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四)考核结论

1、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症的范围进行认定。

2、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由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四、执业注册与定期考核

1、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中医(专长)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经注册后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2、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3、我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我省执业的,需参加我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注册执业。

4、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参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组织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其职责是:

1、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2、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3、认真组织并严格实施《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4、确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时间,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5、对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老师;

6、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不得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培训机构任教;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确认;

8、处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9、其它工作。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审核;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审核合格后提交省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4、其它工作。

(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初审;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审核合格后提交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进行监督检查;

5、其它工作。

(四)法律责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签订《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或直接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及时送至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留档,并主动接受指导老师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可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我省区域内跟师并公证,还未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师承满三年可申请参加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满五年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可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经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5、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6、医师依法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篇:执业医师承诺书

我报名参加 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我已阅读并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部关于修订第三十四条的通知》的有关内容,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照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违反上述规定,后果自负。

2、保证服从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考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持真实、准确、有效的本人长期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诚实守信。

4、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守考场纪律,遵守考场规则。

5、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x月x日

第三篇:执业医师承诺书

我是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卫生部关于修订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xx〕32号)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同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所做的修改。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xx〕32号),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x月x日

第四篇:18年天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2018年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指南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报名资格

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在我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经区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且连续跟随同一老师学习满五年或2016年12月1日前取得本市《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后再次跟随《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中老师连续学习满两年的,可视为经多年实践。

第五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

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

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

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六篇:执业医师承诺书

执业医师承诺书

我报名参加 2015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我已阅读并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的有关内容,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照片、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违反上述规定,后果自负。

2、保证服从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考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持真实、准确、有效的本人长期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诚实守信。

4、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守考场纪律,遵守考场规则。

5、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医师承诺书

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和临床用药安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承担应尽义务,做到依法执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患者利益至上,为患者保守医密;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杜绝大处方。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四、严格遵守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参与和支持处方点评,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用药。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时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

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用,杜绝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下列权限使用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要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的药物,不越权使用。

六、严格执行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行为,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须使用时严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时间: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定药物:须依据卫生部《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要求确定使用相关抗菌药物;

3、定执行人:必须采用正确的给药方法,明确给药实施人并准确记录。

七、认真执行细菌耐药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提高送检率,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八、支持并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认真听取临床药师

合理用药建议,优化治疗方案,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九、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相关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保障用药安全。

十、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3、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以上任一项处罚或违反本单位其它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承诺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2015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我是报考参加2015年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规则》、《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是否同意以上承诺?

是 否

医德医风承诺书49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坚守医德良心,树立廉洁行医的'新风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院的各项医德医风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

2、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刁难病人;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3、恪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暗示、索要和收受患者馈赠的 “红包”、购物卡、代金券、宴请及各种馈赠。

4、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拒绝开单提成。

5、不在医药购销、医用设备、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维修等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6、不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等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

7、不为自己及亲友“搭车开药”或搭车检查;不私自在外开展有偿治疗活动。

8、不向患者出具假证明、假诊断书,隐瞒医疗缺陷和差错等弄虚作假行为。

9、坚持价格和收费公开,为病人提供规范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不分解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不超标准收费。

10、在各项医疗活动中实行规范服务,杜绝出现有损医德医风的其他行为。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甘愿接受党纪政纪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2015年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模板

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毕业于______学校______专业。自______年______月起,在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试用至______年______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推荐专题: 执业医师报名承诺书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