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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最后小汪还是与情人偷偷来往,很快又被小丽发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庭审中,小汪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要求财产平均分割。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昆明婚姻家庭专家——李冬辉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的专访,以下欢迎李冬辉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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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辉律师,现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多次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恪守职业道德,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尽自己的一切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热线:152-8845-3547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2 --- 于无效的合同。既然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不可能一分钱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
2、法律快车网:
李冬辉律师,那没有“净身出户”的约定,一般的诉讼离婚中没有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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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分割财产?
李冬辉律师:
一.股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公司出资分割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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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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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房产的处理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
6 --- 访谈一对一解析!
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妻子要求,出具一份关于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对于这种“保证书”怎么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李冬辉律师:
保证书和所谓的净身出户的协议是一样的,本身并不具备有效性,但也并不能完全否则他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所谓的过错方要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对方相应的少分财产。那么依据此保证书离婚,虽然不能依据所保证将财产完全归属于无过错方,但是可以作为对方之前有过错的一份很有利的证据。
4、法律快车网:
李律师,有不少网友对于《离婚律师》中女主角因为一段男方自己坦白外遇的录音而赢了官司的手段产生争议。那么现实生活中,想要证明男方符合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条件,您认为应该取得哪些证据证明?有哪些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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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书
保证人:XXX,男,1978年1月30日生,
族,住云
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52619XXXXXX联系电话:
被保证人:XXX,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
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53352619XXXXXX联系电话:
保证人XXX,与被保证人XXX,系合法夫妻,二人于2000年10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8年11月5日生一子女XXX,。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东海县房山镇上XXX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XXX,经营两个店铺。
由于保证人性格暴躁,家庭生活专断霸道,常常因琐事而使用家庭暴力,特别是近段时间来,保证人使用家庭暴力的强度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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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有下列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保证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1)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保证人及其父母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保证人实施家庭软暴力,使被保证人及其父母不能忍受而自殘,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被保证人离家出走三个月不归的。
(3)保证人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包括但不限于在外找小三的)。
5.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本保证书中的1-3条)而导致离婚的,保证人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而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的外债;同时子女由被保证人抚养。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名、指印)
篇3:出轨保证书怎么写
篇1: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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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
14 --- 了。
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别的女人联系。”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产归老婆所有。”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声。
16 --- 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 “三问”保证书1问:有没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
18 --- 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3:从合同角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
在婚姻保证书中,我们常见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关于财产给付的,另有就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义务。首先,常见的财产给付条款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出轨的,负有向另一方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双方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须净身出户”等,以上的条款中未有对任何《婚姻法》,《民法通则》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
20 --- 离婚的,须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若干”等条款,这样的条款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因此该种条款都应无效。其次,关于其他的非财产性权利义务的条款往往包括了对子女的探望权的限制,对离婚后一方再婚的限制,就这些条款来说,由于都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此种条款都应确认无效,而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正是适用这一规则。
22 --- 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实践中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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