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服务承诺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服务承诺书》。
致福建中浩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委托编制中浩 世纪豪庭工程预结算的工作,我公司对贵公司委托项目做出承诺如下:
1、我公司应根据贵公司需要无偿对其出稿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与施工单位或贵公司成本部核对工程量;我公司应在与贵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若贵公司超过与贵公司所约定的时间向贵公司提交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每超过1天我公司应该向贵公司支付3000元的逾期违约补偿金。
2、我公司应严格执行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取费,确保工程造价的精确(含工程量计算及预算定额计价精确),误差率控制在正负3%,经抽查单位工程如误差率超过正负3%以上者,每误差0.3%。扣除咨询费0.1万元,每误差0.5%扣除咨询费0.3万元,以此类推。
3、经抽查如误差率超过正负5%以上者,贵公司将只支付一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4、我公司应对贵公司的造价成果保密,如发现我公司泄漏造价成果给施工单位,则贵公司有权拒付咨询费,造成贵公司实际损失可追究我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
5、造价费用按预算总价的1.5‰(不含税,含招标代理费),如含税按1.8‰(含招标代理费)计取预算费用,我公司提交合格预算书支付一半,余额与施工单位或贵公司成本部核对定稿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
6、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转包,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7、咨询人应提供8份各幢楼的基础及每层柱、墙、每层梁板且要分型号、规格的钢筋、混凝土、模板、砌体、内外抹灰、门窗量汇总表给委托人。
8、各种指标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平均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中的:桩基础造价、主体结构造价、装修造价、水电造价、消防造价、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模板含量、砌体含量、内外抹灰含量、门窗含量、外墙砖含量等。
9、咨询人为委托人在招标时提供合理建议。
10、合同由总负责人专人执行,经验条款及补充条款必须适合本工程。
11、主要材料,贵重材料需专人负责品牌及询问,材料品牌同等档次最少咨询3家。
12、预算价套价取费由总负责人专人执行。
13、指派担任本工程项目咨询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xx公司泉州分公司
20xx年9月1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
大家早上好!
国色天乡乐园开业5年来,接待游客3000万,游客满意度高达96%,先后取得了“国家级AAAA级景区”“成都新十景”“全国旅游标准化示点企业”“全国旅游人才示点基地”“全国安全文化示点企业”等多项荣誉,我们不但秉承“经营讲诚信、服务讲亲情”的置信企业文化,且用心响应各级政府的号召,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取得这么多优异的成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更离不开广大游客的支持,在此我代表国色天乡乐园,做出如下承诺:对于诚信经营,我们承诺:
一、诚实守信,杜绝欺诈
坚持诚实守信、明码实价、公平合法的原则,杜绝各种欺诈行为。
二、广告真实,价格合理
不欺骗、不误导游客,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
三、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服务标准化,热情待客,服务周到。
四、爱岗敬业,树立形象
倡导爱岗敬业,服务周到。要尽职尽责。
五、强化管理,塑造品牌
认真征求游客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六、令行禁止,服从监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对于优质服务,我们承诺: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
二、增强景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安全;
三、持续景区环境优美,干净卫生;
四、完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景区服务设施维护良好,齐全有效。
对于即将开业的二期水上乐园、正在建设的三期陆地乐园等后续项目,我们需要会按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的要求,将项目经营好、发展好,成为成都人骄傲的“会客厅”“后花园”。
承诺单位:
承诺人:
承诺时光:20xx年5月18日
1:从本店出售的毛衣保质期为30天(人为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故障或破坏除外),长款裙子不在保修范围内。
2:在发现毛衣受损坏应立即通知店主,即发货起开始算3天内应当寄会给店主过期不受理(注:寄给店主的邮费客人自负),店主在收到损坏宝贝经验证(无人为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故障或破坏除外),七个工作日内保证立即发货将商品寄回顾客(邮费由本店主自行负责)
3:用户可以通过售后电话咨询有关技术问题,并得到明确的解决方案。 售后服务电话:137xx-xxx-xxx
4: 在保修期内,以下情况将实行有偿维修服务;
(1)由于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3)由于对产品的改造、分解、组装而发生的故障或损坏。
以上是有偿保修服务,其他均不为保修服务。本店概不负责任
售后服务
四川泰达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着优质、高效、发展的精神,以优质的产品、贴心的服务为理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和全方位服务。
1、产品质保期
所有工程安装设备竣工完成后基础布线部分质保五年,设备部分质保两年,终身维护的服务,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到场维护。
2、售后服务承诺书日常管理
用户就是上帝,售后的服务更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售后服务的日常光缆分三个层次,第一:每个月电话专访,了解设备运行的状况,做好跟踪记录;第二:每年派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回访一次,做好跟踪记录;第三:在以上过程中,了解到工程质量出现的故障、问题,本公司立即派人专人进行定期检查,使用户放心使用。
3、质保期后售后服务
在产品设备质保期后我公司将继续保持与用户联系,随时了解我公司施工项目的售后信息,以便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派专人进行定期检查,使用户方向使用。
质保期满后可续签维护协议,且只收取一定相关费用。在接到报修电话后本小时内响应,给出相应解决方案。七个工作日内有专业人员带专业工具赶到现场解决故障。
4、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xxxx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xxxx
一、我自愿加盟安众物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责任心,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服从分配与调动,对安排的工作不挑三拣四,不管什么岗位,都没有怨言,及时做好保洁工作;
二、每天按时上下班,穿工作服、佩挂工卡上岗,坚持上班前下班后打卡,不迟到早退;
三、平时做到遵章守纪,规范操作,动作熟练、快捷、讲求效率,上岗时讲文明、懂礼貌,微笑服务,不消极怠工,对业主的提问和安排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愉快接受,绝不拒绝;
四、虚心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服务水平。日保洁,周清理,做到随赃随洁,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工作量,注意工具摆放适当,适量合理使用保洁耗材,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对工具、下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任何时候都不与业主、客户发生争执;
六、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因工作需要能随叫随到,愉快完成击性任务。对班、同事之间加强团结,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和谐共事,不互相指责、或打架骂人;
七、自觉参加业务培训,持续改进,发扬勤劳、实干、价值精神,注重改善提高专业服务质量。
八、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该做的做好,不该做的不做,工作时不擅自离岗,不扎堆聊天,不代人打卡,主动接受安保人员安检,不把手机、包括水果、馒头等食品带入车间,下班后不把厂里的任何物品包括废空瓶子等带出安检门,自觉维护安众保洁良好形象。
九、每天下班前我会主动检查自己的责任区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好,认真查看垃圾有没有收集和及时送走,努力把一个整洁、干净、没有异味的岗位移交给下一班,见人交接后再离开,主动接受班长和主管的监督检查,争做优秀、合格员工;
十、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用设施,保管好保洁用品,发现屋面渗漏、管道堵塞损坏等及时向领班汇报。
十一、如有违纪,接受处罚。
承诺人(签字):
20xx年月日
我公司为保证( )在施工完成后达到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质量、工程回访、保修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的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我公司就本工程质量保修向建设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1 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
1.1保修服务范围
1)保修的内容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规定执行。
2)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工程质量保修阶段。
在保修阶段,凡因工程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工程合同规定所造成的工程实体损坏,我公司将无条件进行保修。
3)由于工程设计、社会人为因素、或因甲供主材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或已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问题,我公司按照业主认可的工程技术维修方案及费用进行修复处理。
4)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50年以上一遇大风等原因对工程造成的破坏,与业主协商后确定修复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承担范围。
1.2保修期限
1、根据工程性质并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书中的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并根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体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有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2、工程保修及服务承诺
1)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及施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保修的条款执行。
2)严格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服务热情,周到,随叫随到。
3)建立回访制,进行定期、不定期回访,每年内工程回访不少于五次,认真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并形成回访记录。
4)建立维修工程专班专人负责制,由公司工程部、技术部派人负责。
5)按照工程维修事件的紧急程度确定事故处理办法,并做到以下几点:
A、在保修期内,成品一旦出现问题,我公司免费提供所需的工作人员和材料进行维修。
承诺接到业主的维修通知后24天内进入处理,并针对现场破坏程度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得到业主同意后,对工程进行维护修复工作。
B、我公司在保修期内负责对成品进行日常一般性的定期维修保养,同时提供日夜24小时随传随到的紧急维修服务。
C、在收到紧急事故招唤时,我公司在正常工作时间于4小时之内到场进行抢修工作;在非工作时间于6小时之内到场进行抢修工作。
6)工程保修原则及计划
A、工程保修原则
1在保修期间,我方将依据工程合同,本着“对用户服务,向业主负责,让用户满意”的认真态度,以有效的制度及措施作保证,以优质迅速的维修服务维护用户利益。
2在保修期内由于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我公司将对有缺陷的部位进行无偿修理与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对建设单位的直接损失。
B、工程保修回访计划
1、交工后三个月即进行工程回访,一年内再不定期回访二次,满一年再进行三次回访,并对存在的问题形成文字记录,制定方案,并进行彻底的整改。
2、回访期间对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本着客户至人,服务热情的 原则,及时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至业主满意。
3、落实保修期内和售后服务措施:每3个月进行质量回访,最终形成回访记录,做到及时的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我单位将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让业主满意。
客户的满意和支持,将是我单位的生存源泉之水,在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阶段,我单位将始终如一的为业主服务。
公司名称: 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日 期:20xx年X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