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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移植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3.对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4.按要求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6.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7.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8.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9.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非移植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4.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5.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6.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7.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3.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护理等工作;
4.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人: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3.摘取活体器官前,严格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4.不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尊重死者尊严。
5.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6.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7.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有关活动;
8.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9.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科室:
承诺人: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其他医务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4.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5.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科室:
承诺人:
年月日
规范执业承诺书
为维护依法办医和依法行医的正常秩序,促进医疗机构稳步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按照市政府、市卫生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要求,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具体承诺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医疗机构应加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办医、依法行医的自觉性;
二、诚信服务,因病施治,不做虚假、欺诈和违法广告,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科学求实;
三、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的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有关的学历证书,并注册登记,未经注册不得上岗;
四、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越诊疗范围或买卖转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越诊疗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诊疗方式,不得违规外租、外包科室,并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
五、未经许可,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和使用超声诊断仪,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七、遵守诊疗规范和与技术标准,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非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专科诊室不得截留任何急、慢性传染病人。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应有专人负责及时负责转诊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做好转诊登记;
九、加强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加强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十、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由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严格按照分类放置→密封暂存→交接登记→集中处理等顺序,作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
十一、严格按照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接受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的监督;药品进货渠道必须正规,索证齐全,采购消毒剂(器械)必须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索取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收取费用必须出具明细项目的收据。
十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有关公共卫生责任和义务。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如不改正,愿意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查处。
承诺单位:李村镇卫生院
负责人签字: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依法分包承诺书
南京市浦口区建筑安装管理站:
我单位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从事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参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南京市浦口区建筑市场秩序。我们现郑重承诺,在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将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保证做到以下 11点:
□
1、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2、不超越本单位资质分承包工程;
□
3、实施分包活动时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
□
4、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分发包给其他单位;
□
5、不分承包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程;
□
6、对分包的工程不实施再分包(劳务除外);
□
7、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
8、不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分承包工程;
□
9、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明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分承包工程;
□
10、使用南京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
11、不在已备案合同之外达成与备案合同有实质不同的协议。
并特别承诺全面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各项要求。
欢迎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我单位的分包活动,如果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或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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