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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 (身份证号)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名称)各项税务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0xx年XX月 XX日
纳税承诺书
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南昌经济社会发展,我公司承诺:承建的 项目,中标(合同)价款 元,该项目实现的建筑业所有税收,及时足额向贵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篇2:纳税户依法诚信纳税承诺书
纳税户依法诚信纳税承诺书
各位领导、同志们: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值此第十七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本纳税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规则,坚持守法经营,保证企业在法制建设的良好空间内健康有序发展;严格遵守企业财会制度、会计准则、真实准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依法诚信纳税。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按时参加税法通报会,主动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了解税收动态和税法知识,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不抗税,做依法诚信纳税的带头人。
三、发挥协护税作用,积极参加税法义务宣传活动,主动配合地税机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抵制偷税逃税行为,积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自觉遵守并督促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五、依法接受和积极协助地税机关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依法纳税情况的监督。
六、协助搞好廉政建设,配合地税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税务
七、积极献计献策,关心地税建设。对地税机关如何提高业务素质,培养过硬作风,增强服务技能,廉洁自律执法等情况,提出好的意见、建议。
冰雪消融,芳草又绿。伴随着春天的脚步,滨湖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让我们广大纳税人携手并肩,依法诚信纳税,为构建和谐滨湖,为滨湖的美好明天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日期:篇3:依法纳税承诺书
依法纳税承诺书
本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第5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之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坚持依法纳税,所填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类销售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商铺类销售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类销售明细表以及所提供的全部建筑施工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年 月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篇4:纳税承诺书
纳税承诺书
:
在(招标编号:)招标活动中,如果我们公司有幸中标,我公司承诺我们公司应交纳的有关税金由业主代扣代缴给朝阳市税务部门。
投标人名称(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篇5:致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公开承诺书
致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公开承诺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在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使您更便捷、快速地办理涉税事宜,及时了解税收政策,促进您与我们在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我们公开向您承诺以下服务:
一、通过湖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您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受理和传递举报、投诉监督、受理和传递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建议等。对您的电话咨询、投诉、举报及建议,我们将按照对外公开的“十项服务承诺”(附件2)及时答复。
三、对您到国税机关的咨询,我们实行首问负责制,给予您及时准确的答复、办理。
四、根据您的需求和最新政策,纳税人学校免费为您提供培训。
五、您所有的国税涉税事宜都能在一个地点——国税办税服务厅(室)完成。即您办理的所有国税涉税事项,可以享受 “一站式”服务,只须将所需资料递交给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税服务厅(室)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您来领取审批件。以上是我们对您的服务承诺,请您予以监督。监督电话:12366—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湖南国税12366“十项服务承诺”
一、尊重纳税人,平等、热情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
二、咨询问题的解答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
三、严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咨询事项,保证及时(指一个工作日内)答复率达到90%以上;对转办的疑难问题实行跟踪服务,做到每个问题得到落实,保证答复率为100%。
五、及时受理与转办纳税人的投诉与举报,做到投诉与举报的转办率为100%,投诉回访率为100%。
六、因线路繁忙,纳税人三次拨打12366—1未接通的电话,湖南国税12366将择时进行回拨,保证回拨率达到99%以上。
七、呼入电话保证在四次振铃内接听;在正常通话过程中,纳税人没有挂机,湖南国税12366咨询员不首先挂机。
八、及时处理纳税人在湖南国税12366非工作时间与湖南国税网税收政策咨询栏目的正常留言,对留言的回复率达到99%以上。
九、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力争纳税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依法行政 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全市林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推进林业系统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林业系统法治、服务、责任、效能、廉洁的新形象,xx市林业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切实加强领导,人人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项负责,量化任务,细化责任。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职责,人人积极参与,人人为行评作贡献。
二、认真履行职责,推进生态建设。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进一步明确党和人民赋予林业人的神圣职责。加快林业的改革和发展,拓展林业的内涵和外延,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努力建设完善的生态体系,发达的产业体系,繁荣的文化体系。
三、完善办事制度,规范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办事公开制度,规范政务、事务公开内容,提高办事和决策的透明度。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密切联系群众,竭诚为民谋利。关注民生,服务发展。树立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作风,建设勤政、透明、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严格执行支农惠农政策。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的不良现象,防止和克服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竭尽所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五、坚持依法行政,创新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六、严格遵纪守法,依法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杜绝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现象。
七、重视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处理。对来信来访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群众举报,一查到底,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做到及时受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全市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决做到八个禁止,即禁止赌博打牌;禁止公款进入娱乐场所;禁止在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禁止违反财经纪律,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禁止以权谋私,干扰案件查处;禁止权钱交易,违法乱纪;禁止利用职权侵占、坑害老百姓利益;禁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生。严格遵守政风行风评议纪律,以良好的纪律和作风搞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全市林业系统将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契机,广开言路,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不断提高诚信自律意识,确保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健康有序推进,防止因不诚信造成项目申报违纪违法,我们郑重承诺:
一、如实提供申报项目资料,确保上报的报告、合同、标书、财务报表、技术资料、专利证明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不重复申报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
二、在接受项目立项审查、现场考察、中期检查、专题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过程中,不有意掩盖、隐瞒事实真相,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研发实物;
三、严格管理并按要求使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人及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本单位所提供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纳税人必须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为此作出承诺。下面是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范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xx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号)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名称)各项税务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
20xx年月日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附:税务常识丨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费用凭*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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