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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森林黄莺、平安黄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黄莺辖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保证在我管理使用的林权林区范围内以及家庭成员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必须遵守“十不准”;即不准用火烧坡开荒,不准在林内烧灰积肥,不准在林内打火把,不准在林内烧火取暖,不准去林内烧火煮食搞野炊,不准在林内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准在林内吸烟丢火柴梗,不准在林内进行竹笋等加工,不准在林内枪械狩猎,不准小孩在林内玩火。
二、保证做到“五负责”:即个人失火个人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及老师负责,小孩失火大人负责,多人失火为首者负责,特殊人群(精神病人、痴呆等人群)失火监护人负责。
三、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三条禁令”,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3000元的罚款。
四、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或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调遣的,对个人处500—5000元的罚款。
五、在森林防火区内个人拒绝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六、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我自愿接受罚款坐牢,即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罚款等行政处罚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履行职责,一旦发现森林山火,必须立即参加扑救,并及时向黄莺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
八、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户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盖拇印之日起生效。一份由本户自己张贴在门上时刻牢记,一份交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存档备查。
黄莺乡村社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