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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服务承诺书(合集)

2022-10-28 1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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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产品质量承诺书

一、医用产品质量标准

依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设计开发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采购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八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

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九章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第十章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第十一章不合格品控制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第七十条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研制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

第八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规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12月16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xx〕833号)同时废止。

二、医用吸塑盒的包装有何要求

1、吸塑盒产品的定位与保护

结合产品的特性、结构与重量,在吸塑盒上做避空、缓冲、加强、卡扣等。结合运输问题考虑叠位设计,不仅有利于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也将大大节省运输空间。

2、原材料的选择

结合不同的器械类别,并且综合吸塑盒的结构与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及原材料厚度。还可延伸至特卫强盖材的型号选择以及热压机的温度、压力、时间控制等。

3、吸塑盒与盖材的热合封边及手撕位

结合不同的吸塑盒结构,设计不同的封边结构或尺寸。通常情况下,建议的预留封边尺寸为8MM1.2MM,法规要求不能低于6MM。可结合产品特性及包装综合考虑,使吸塑盒与盖材达到完整连续剥离的效果。根据每个盒子的结构,制作合适的手撕位,易于无菌剥离与开启。

4、灭菌的适应性与残留

在设计前针对不同的预期灭菌方式考虑风险预防。灭菌过程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环氧乙烷(EO)、伽马辐射(γ)、电子束(e―beam)、蒸汽和低温氧化灭菌过程。如为了更好的定位产品,采用上下盖的形式。采用EO灭菌方式,在设计上盖前就必须考虑EO气体有效的进入与挥发,为使灭菌剂进入以杀灭微生物,并使灭菌气体扩散,降低残留浓度,无菌屏障系统应有透气件。

三、医用灭菌包装袋有效期

1、未开包的无菌包:5月1日到10月1日,有效期一周。10月1日到次年的5月1日,有效期为2周。

2、开包的无菌包有效期:4小时。

3、无菌持物钳的有效期:干式:4小时;湿式:1周。

4、启封后的无菌溶液有效期:24小时

5、无菌盘的有效期:4小时。

6、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

7、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8、启封的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启封的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9、未启封的过氧化氢消毒液(双氧水)一般有效期是1―2年。

总的来说,无菌包装的目的是要让物品在无菌环境下操作,不污染无菌环境,所以对于无菌物品的保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

第二篇:服务质量承诺书

首批“福建省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承诺”

企业质量信誉承诺书

福建省工业企业界同仁: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消费者利益所在!

信誉是企业永续发展的根基,是诚信经营凝结的宝贵财富,是消费者给予我们的无尚荣誉!

为推动我省工业产品质量进步,弘扬福建工业企业的信誉形象,赢得国内外消费者的满意和信赖,我们参与福建省工业企业“全球质量信誉承诺活动”。

我们郑重承诺:

一、“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让诚信经营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理念和行为准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责任。坚决抵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坚持不懈地加强技术创性和质量改进,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

四、面向经济全球化发展环境,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质量标准,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监督,支持行业自律管理,将履行质量承诺、追求质量诚信作为企业发展不懈追求的目标。

法人代表:

第三篇:产品质量承诺书

1、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用心维护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落实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在经营活动中,用心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经营服务规章制度,教育全体员工提高素质,增加守法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2、坚持成为生产和销售优质名牌商品、童叟无欺、群众满意的企业。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搞虚假宣传演示,旗帜鲜明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做好售后服务。对因商品与服务质量问题引起消费纠纷的,要依法用心和解,妥善解决投诉,解决率要到达100%。

4、主动配合各种新闻媒介,并充分利用企业的宣传设施,向社会广泛宣传。透过举办消费者教育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带给各种咨询服务,带动当地的礼貌消费。

5、广泛收集和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改善工作。

(总部规定价格全国不打折扣)

请直接联系我并带给您的肤质。同套产品分不同肤质!我会给您带给最适合您的产品!请您放心购买!最后由我来替您填写一份产品购买合同书(信誉卡)――一式两份随宝贝寄出以保您与我双方的利益,出售后的产品由专业的美容顾问带给售后服务,美容顾问的联系方法会在合同书上带给给您,我会对各位光临毕店的朋友们以诚相待!

对这件宝贝有意者可直接联系我我会尽量满足您的购物要求!

 xxx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四篇:产品质量承诺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自觉做到“四个决不”:决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决不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决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决不伪造或仿冒食品产地、包装、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如有违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自愿接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罪、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定罪处罚,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二、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证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保证持续满足生产加工必备条件。

三、严格执行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

四、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及记录。

五、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销售。

六、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问题产品及时主动召回,并妥善处理。

  生产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企业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五篇:产品质量承诺书

______县政府采购中心:

若我单位在_____________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公司对本项目投标产品做以下质量保证承诺:

1、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交货时,提供质量证明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本公司产品在开始使用前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将派专人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协助、指导、并免费对使用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本公司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业主在产品运行使用期间,应按操作规程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操作。

4、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初步验收成功后12个月。

5、本公司产品在开始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要求,公司承诺:包修、包换。

6、质保期内,本公司对故障保修的响应,在接到使用方通知的1个小时内予以答复,技术服务人员24小时内到达现场。

7、产品销售服务:根据公司售后服务配件中心,并填写服务反馈单向公司上报存档。

8、本公司质量及交货期违背合同规定造成损失,按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六篇: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服务内容

经营范围:(货运代理)

二、违诺责任

1、我们的理赔时效快,仅仅需要提交齐全的资料,很快就可以 办理;

2、我们公司在一定赔偿范围内可以进行快速理陪;

3、我们的服务宗旨是让客户满意,让客户舒心;

三、货损赔付保证

如果你的货物发生破损或丢失,将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足额投保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根据托运人实际损失进行赔 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声明价值为限。

2、不足额投保

保险声明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时,承运人对其损失金额按保险 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3、不投保

出险后将按运费的2-5倍或最高20元/公斤(人民币)进行赔偿。

四、为了提高货运代理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客户的货运需求,确保客户货物,特做如下承诺:

1、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 合格持证上岗,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公司制定了经营管理、财务、统计、安全、劳动和服务质量 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行,不擅自暂停、终止 经营。

4、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5、在工作时着装整洁,佩证上岗,热情服务,规范作业,接受 监督。

6、实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位。

7、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

8、遵章守纪,依法经营。

9、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 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管理,按时缴纳规费。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方:苏州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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