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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非保险相关专业的人,虽然很高心自己能过够通过面试,但是对于自己的工作还是比较惶恐的,所以对于这一次能够参加公司组织的保险公司职员新人岗前培训班,还是非常高兴的。这次的新人岗前培训班只有短短的三天的实践,但是回顾这三天的点点滴滴,我还是学到了很多的东西的,我相信学到的这些知识点一定会给我的保险销售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
现在就我这三天在岗前培训班到的保险相关知识学习和收获,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在收到公司发达的培训班开课的通知的时候,我真的是非常的开心,因为尽管我通过了这一次的面试,但是我是中途从其它行业转到保险行业的,所以对于保险销售工作的认识基本为零,所以公司能够给我们开班培训,我真的是很感激的。所以在培训的第一天,我就早早地到达的指定的地点,拿出了自己的本子和笔准备做好培训的笔记(后面知道公司会发),拿是我培训开课前一一天晚上特地去买的,可见我对这个培训课的重视。
岗前培训课开始,主讲者对我们进入公司表示欢迎,她也介绍了自己,原来她是公司专门的培训老师,是一个在保险销售行业浸_十多年的老手,也是前年才开始转到培训职位来的。在这个行业有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可见她对这个行业的理解肯定回特别多,也就意味着我们在这几天短暂的时间里面能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培训课中主讲者告诉我们虽然销售这个行业任何有没有相关学习经历的人都能进入,但是想要在这个行业里面最初成绩的话绝对是要有丰富的经验的,所以首先就要求我们要有正确的态度,要在工作中端正自己的态度,不能抱有一夜暴富的想法,也不能抱有凭运气在行业以面发展下去的想法,或许有时能够发展的不错,但是想要长久下去,一定要对保险知识了解很深的才行,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持学习。
这次的保险岗前培训班只有短短的三天,但是我从老师的讲课中学习到了很多的东西。知道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理赔前的情况调查,保险销售的方式方法等等。通过这个岗前培训班我知道了保险行业的入门门槛虽然不高,但是入门后的发展要求确实很高的,三天我们学习到的东西十分有限,仅仅是给我们一个启迪,更多的还是要我们在工作中学习、了解!
感谢公司给予我们的这一次培训的机会,我会好好总结这些知识的,努力用它们帮助我在销售工作中做出优秀的成绩。
沟通,每个人都知道它的定义,是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但是如何能保证沟通的实际效果呢?做为督查组这个部门,有效沟通是在工作中需必备的一项技能,带着对知识的渴望,进入了今天柳青老师的专题讲座《沟通的技巧》。
首先是讲解的是沟通的三要素:①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②达成共同的协议;③沟通信息、思想和情感。就是在沟通之前要有一个事件、异议或需明确的事项,然后通过语言交流或其他方式,获得双方一致认定的一个结果。
如何保证这沟通过程的顺利进行,达到共同的协议呢?这就要注意方式和技巧,首先要了解沟通对象的人际风格,是属于哪一方面的性格的人。属于分析型的人办事认真严肃、有条不紊、有计划有步骤,动作少,面部表情少,因此,与属于分析型的人进行沟通,要注意细节,遵守时间,要有记录避免有太多的动作,尽量避免眼神的交流,身体后仰。属于支配型的人办事独立果断,热情有能力、有作为。与属于支配型的人接触,需讲究实际效率、不要有太多的寒暄,直接说出目的,声音宏亮,充满信心,要有强烈的目光接触,身体要前倾。和谐型的人比较有好、合作、有耐心,与这种类型的人接触,他所关注的是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喜欢别人的赞赏,与之交谈时需时刻充满微笑,说话要注意抑扬顿挫,并追求他的意见,要有频繁的目光接触。表达型的人比较外向、直率有好,动作多、话多,与这类型的人交流时,需创造良好的气氛,眼神看着对方,声音宏亮,要伴有肢体动作,只见森林不见树木,要比较宏观的看事情。
了解了沟通对象的人际风格,并顺应他的性格去沟通问题,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会加大双方之间有好的合作关系,取得彼此认同的协定结果。督查的工作中需要沟通的事情比较多,听了这一讲的课程,我受益匪浅,在工作中常常因为与员工的沟通、分公司总办的沟通或部门负责人的沟通不畅,而导致矛盾或误解,因此掌握沟通的技巧,方能使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合作愉快,通过今天的培训,我总结了以下受益点:
1、与员工之间的沟通,需友好、态度要端正,勿浮躁。
2、要设身处地认真聆听,切忌听而不闻。
3、不要以权力压制对方,观点要明确,对事不对人。
4、换位思考,但又不失原则性。
5、在遵循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6、不在乎对方的态度,以理服人。
与各种性格的上司打交道中也根据领导不同类型的领导风格,给出了不同的应对措施。我觉得我的领导是控制型、互动型、事实型三者的结合,其中三方面的风格她都具备,即严格又认真,且比较有权威,因此说服上司需掌握以下技巧:
1、选择适当的提议时机(在心情愉快的时候)。
2、提议时数据要有很强的说服力。
3、设想上司的质疑。
4、说话要简明扼要。
在下午的课程中讲解了赞扬部下和批评部下要掌握的技巧,通过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我吸取了以下益处。督查组的部门虽人员不多,但是工作涉及检查的内容较多,检查范围很广,权限也比较大,因此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要求会很高,因此下属们的工作压力也比较大,而且现在基本都是新人,出错的几率也较多。如何能够把各项工作做到最好,做为督查组主管要谨慎对待。
因此在对下属下达命令时,一定要正确传达命令的意图,下达命令时态度要和蔼,强调工作的重要性,赋予下属更大的自主权,共同探讨状况,并让部下及时地提出疑问,是保障所传达命令与事项圆满完成的前提。
在员工工作成绩优异或对某一项工作圆满完成、或各项考核数据达到优异时,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赞美,但是如果没有掌握赞美部下的技巧,就会导致部门其他人员的态度不端正或情绪低落,不思进去,因此赞美员工时首先态度必须真诚,赞美的内容要具体,注意赞美的场合,并适当运用间接赞美的技巧。
在员工犯错误时,要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但是要把握批评的度,在批评时,要先进行真诚的赞美,也就是强调“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人非圣人,孰能无过,在工作中不经意的犯错没有关系,关键是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端正,要及时改正。再者就是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要伤害员工的自尊和自信,友好的结束批评。
以上是在近一天的培训中,获得的一些受益点、感想和心得,企业花了较大的人力物力来推行培训工作,我们做为各部门的主管,一定要吸取培训内容中的精华和经验,并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把各项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团结一起,精诚合作,共创佳绩。
安全是社会礼貌和提高的重要标志,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是钢铁生产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个性对于我们水电气管理部门来说,安全是永恒的主题。
我从一开始工作就在柳钢动力厂的煤气公司工作,民用煤气管理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安全包含的好处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煤气管理岗位工作,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完美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职责,每一个柳钢职工都能感受到这份职责的重大。在年复一年的工作中,我耳濡目染了许许多多的安全生产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安全就意味着职责,一个人的安全不仅仅是对自我负责,更多地是对关心你的家人负责;安全又等同于效益,我们更能体会到安全生产带给我们钢铁企业的勃勃生机。如果说还有什么能够和幸福等同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安全!虽然是两个普通的字眼,但却涉及到我们每个人。
如今,我在水电气管理部门工作,更能感受到安全职责的重大,水电气管理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安全更是我们平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核心,也是我们职责的核心,我们务必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观念,把安全作为第一要素,把安全作为第一需要,把安全作为应尽的首要职责。所以在工作中,我们的首要职责,就是安全,首先是对自我的岗位安全职责制有正确的认识,有熟练的安全理论水平和强烈的安全意识;其次,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安全流程办事,保证不出现违规操作;再次,要有过硬的安全基本技能,有安全应急潜力,要透过不断的练习各类应急预案,不断提高自我的安全技能,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潜力,熟悉安全设备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练好基本功。
当前,“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已经全面展开,我决心在这次活动中,认真学习安全理论,用心参加安全讨论,加强安全技能训练,使自我的安全水平有更大提高。
我为安全献一策,作为一名抄表工,我对领导提出以下推荐:
1、对用户使用水电气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防患于未然,杜绝违规使用水电、煤气行为。
2、透过发放宣传资料、由抄表员向用户宣讲等宣传形式普及水电气安全使用常识,重点宣传违规使用水电、煤气行为的危害性,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11月3、4日,我参加了由我国著名的安全专家、中国地质大学xx教授进行的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安全培训资料丰富,系统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列举了很多国内外安全案例,作为一名安全员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我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经过xx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为安全员应当根据本车间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每一天的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景应当记录在案。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运用心理学,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
新的安全管理理念:xx教授介绍了一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历史学角度阐述了安全哲学的概念;系统化安全;本质化安全;安全系统理论;控制论原理;信息论原理;行为科学原理;激励理论;事故系统要素;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因素;人的安全素质分析;事故心理学;事故损失分析;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管理的科学手段;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资料。这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我作为安全员更要迅速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把这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灵活运用。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尽可能地提高本质化安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尽自我最大的努力为员工供给一个良好礼貌,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好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保障工作。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
作者:铜川分公司第四项目部井中龙
在2014年伊始,公司为我们送来了一批流动书籍,目的是为了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我在闲余时间看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书,它与我们职工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建筑行业,这个行出现意外伤害的频率相对来说较大,在你不经意间伤害降临在你的头上,所以必须了解《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学习,我基本了解《工伤条例》的核心内容。2010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36常务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工伤条列》修改决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伤条例》。
新《工伤条例》的实施, 促使我国社会的法制制度更加健全, 促进了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 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 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涉及所有的合法行业。
三.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有利于保障职工工伤的维权角度。
五.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 大多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能让因工受伤的员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助,也减少了当事双方的争议。
作为建筑行业的我们登高、坠落脱落物等不明伤害与我们的身体接触
有关,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正确有效地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们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让我们明明白白的维护合法权利。这次通过学习,我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了总体的了解。提升了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和了解。学法,知法,守法用哇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