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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树立_城市的新形象,一年来,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我大队领导重视,意识到位,全体民警积极参与,大力开展了城市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各项工作职责,狠抓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达到了人车各行其道,车辆行驶有章,停放有序,车进站,人归点的目标,责任路段大桥至向阳路口整洁有序,我大队充分发挥了市容环境整治和交通秩序管理主力军的作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抓好城市管理工作,我大队结合自身交通管理职能,成立了以教导员_为组长,办公室主任_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象湖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明确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确保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亮化工程,实行门前三包
为亮化城区夜景,我大队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抓好临街店面的亮化工程建设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安排足额资金在潮州宾馆大楼临绵水路街面安装了软管彩灯和“_交警”标志霓虹灯,按规定开启,并经常检修维护。同时我大队与临街店面经营户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状,实行门前三包,并安排专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了责任路段的环境、卫生秩序,美化了绵水路环境,优化了市民工作生活环境。
三、分段包干,落实责任
我大队采取定人、定岗、定责任的三定工作责任制,把城区各街道划分到各科室中队,科室中队长为责任人,分管大队领导为责任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重点查纠了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出租摩托车不按规定停放地点停放、7:00—18:30大小货车在八一南路装卸货物、占道摆摊设点、堆物堆料,在红都大道、绵水路违反人车分道管理、行人不按规定横过街道、不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指挥、客运车辆随意上、下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未年检的机动车、报废车辆右向车辆上路行驶及无证驾车等现象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时间从早上7:45至晚上18:00,对不准时上、下岗和责任路段出现车辆乱停乱放及交通堵塞的责任民警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大队领导及局督查队每天不间断地进行巡逻检查,确保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严纠占道经营、车辆违章停放、违反人车分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专项整治活动。一年来累计查扣无牌无证摩托车1037余辆,拖曳违章汽车48辆,暂扣驾驶证1342本,清理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占道经营983余处,其他各类违章347余起,维护了城区的交通秩序,为市民创造了良好的城区交通环境。
四、抓实责任路段的整治工作
根据城管委安排,我大队与市政协、工商联、新华书店、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统战部、市农办、市商业局、广场办等成员单位负责瑞金大桥至向阳路口的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同时,我大队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并实行“周五市容环境整治活动”,每周的星期五组织人员深入责任路段进行整治占道经营、占道打麻将和占道算命、车辆乱停乱放、清理户外广告和清扫路面等工作任务。我大队负责参与整治工作的民警不怕苦不怕累,认真负责,确保了责任路段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
_年,我大队的城市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积极向省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申请“三等”的城市管理水平城市,但与现代化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新的一年,新的开始,_年,我大队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力维护_的道路交通秩序,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_经济的发展,建设_东部中心城市,_边际区域经济中心,_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和整洁的环境、卫生秩序。
开学初,我们通过观看视频进行了x教授的《教师礼仪》培训。礼仪的概念是:尊重别人尊重自己,规范的行为表达方式。对一个人来说,礼仪是一个人的思想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而对与一个社会来说,礼仪就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道德风尚和生活习惯的反映,所以我认为学习文明礼仪,使我们每个人在“敬人、自律、适度、真诚”的原则上进行人际交往,告别不文明的言行。
作为一个幼儿教师,我从有关《教师礼仪》方面的内容的培训中,来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教师能微笑面对每个孩子
当孩子来园时,我们微笑地迎候,给孩子一个温暖和谐的气氛。尤其是对刚入园年龄较小的幼儿来说,教师早晨的微笑就显得尤为重要,能按抚幼儿离开家,抵触入园的情绪,有的孩子会把你老师的微笑当成是妈妈的微笑,使得孩子不会有一种惧怕感,喜欢来幼儿园。
二、教师与孩子的互动言语
作为幼儿教师,我们一天的工作时间基本上都是和孩子们在一起,因此,我们和孩子的互动比较多。如在开展教学活动时,教师语言表达要准确、音量要适当、语言要精练、可以适时运用肢体语言,插入一些风趣、幽默的话,以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孩子的学习兴趣,引导他们积极、大胆思考。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在和孩子互动中不注意语言的文明,缺乏耐心,有的孩子经常吃饭吃不干净、喝豆浆时不经意间倒翻,如果我们不是用亲切的语言诱导,而是不耐烦的急着批评,这不仅影响了老师在孩子面前的形象,而且也随之影响着孩子与他人交往时产生表现出相同情绪。
三、教师与家长的言谈
作为一名教师,在与家长交谈时要注意表达语言时应遵守的礼仪礼节,举止端正,行为有度。谈话时,语气要平和,不要高音量、应表现出良好的道德修养。分清场合,入情入理。不要言过其实,故意夸大事实,也不应传播不利团结或道听途说的事情。曾经听到一个家长说:“我们班的老师很少有笑容,好像很难接近。这样就造成家长与老师之间沟通问题,对老师来说也不易于家长工作的开展。
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工作中我们有很多地方都做得不到位,有些小节常被我们忽略,孩子在幼儿园的时间与老师有着频繁的接触和交流,老师是孩子的镜子,你的言行举止孩子都看在眼里,他们喜欢模仿,但往往辩别能力差。比如这个老师无论课堂上课堂外说话声音都很大,那么她们班的孩子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说话声音肯定也很大。而这些看似最平常的礼仪往往最会容易被我们忽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除了必须以满腔的热情对待事业、对待孩子以外,还必须自觉地、高标准地去塑造自身的人格,从而才能培养出学生健康的人格。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