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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证培训心得体会

2024-01-01 21:06:09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城管执法证培训心得体会》,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城管执法证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篇:城管工作心得体会

非常荣幸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这次培训课程设置科学,内容丰富,都是在事业单位工作过程中必需的常识。这对我们新进单位的员工特别是刚刚毕业的新员工来说帮助很大。

通过学习应知应会知识,让我这个新xx人进一步了解xx、认识xx,更好的融入到xx的环境中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礼仪和沟通这两节课,让我学习了很多人际交往的常识,很多平时不注意的细节问题通过这两节课的学习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通过学习公文写作,让我比较系统的学习到公文写作的规范,这也是事业单位中会经常接触的基础工作。廉政知识的学习要求我珍惜岗位,善待人生,勤于学习,以德修身,实干为民,平安一生。

当然,在此次培训中体会最深的还是三个早上的劳动实践,通过这三天的劳动,让我深刻体会到了环卫工作的辛苦,我也用三天的实际行动向这些城市美容师表达了敬意。在劳动的过程中体会到让市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尊重城市美容师的劳动成果,只有共建共享,城市才会更加干净整洁。

城市的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是与数字城管工作息息相关的一项内容。所以说此次劳动实践对于我——作为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义的。切身参与到环卫工作中,丰富了我的人生经历,更懂得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我人生道路积累了宝贵的财富。

作为一名新招聘的工作人员,目前对工作岗位的了解还不够多,经过这次上岗培训,比较系统的学习了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常用基础知识和技能,也让我认识到了自身所存在的差距与不足。重要的还在于为我理清了方向,让我更加明确的了解了自己在新岗位上所缺乏的技能,以及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该具备的素养。

对于今后如何做好工作,我认为应强化三个意识:

第一、强化服务为民的意识。在这次劳动实践过程中,深深体会了劳动的艰辛,同时我也在劳动过程中,与环卫工人交流,与社区居民交流,倾听他们的想法,听取他们的意见,走基层,增感情。通过对他们的了解,也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第二、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城管局是行政执法单位,接下去我也会考取行政执法证,拥有行政执法权。那么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呢?这就要求我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公道正派,才对得起人民赋予我们的这项权利。

第三、强化终生学习的意识。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如果不想被飞速发展的社会所淘汰,只有不断的学习。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通过学习可以拥有更多的知识,在工作过程中也才有能力讲究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篇: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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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一行政执法人员,我深刻理解到,行政执法对于维护百姓的利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部门的形象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区域经济竞争进一步激烈,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的高度,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强调文明执法,改变工作态度,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法规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执法。

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在态度上热情温和,在语言上规范准确,在行动上合法得当,不能在执法中有违法和粗暴野蛮行为,切实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在文明中执法、在执法中文明的目的。

二、要进一步端正服务思想。

执法人员要始终怀有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信仰、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逐步与执法对象由对立关系变成合作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服务意识,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

三、要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

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真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阻力。

四、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学习型执法队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凡是时代发展的新知识,都是执法人员应该学习的内容,这就要求在学习中要投入更大的精力,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学习研究的新领域。

总之,只要始终坚持以“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思想,不断探索文明执法工作,加速推进学习型执法队伍建设,我们就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教育执法工作的支持,为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篇:城管工作心得体会

随着各地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城市管理已成为摆在城市管理者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座好的城市不是造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如果没有管理,道路建得再宽也会拥堵,小区建得再美照样脏乱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除了熟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认为管理好城市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独特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运用公关策略汇集民众力量,而公共关系运作核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将民众的注意力、民众的情绪、民众的责任意识汇集到某一个点上,形成一种威力无穷的群体性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将大大推动城市管理的进程,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潜移默化的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启迪人的文明意识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使城市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以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比较普遍,个体工商户与城管人员 打游击 。常态式、长效式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这种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证据的收集成了难点,做出行政处罚又很难执行,所以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为执法队员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给一些流动摊贩及违章个体工商户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其次,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根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安置问题,即方便了市民又从源头上根治了流动摊贩;再次,城市管理职能中存在职责交叉及管理职能不规范,在执法中各自为政,形成了城市管理的混乱, 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 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协调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健康有序轨道,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

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疏忽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诉讼及行(社区创卫工作总结)政诉讼案件败诉,即损害了单位形象又在市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

1.不颠倒法定程序;

2.具体的行政行为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送达形式);

3.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行政执法(如:主动表明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取证后处理,不能先处理后取证等)。

四是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执法队伍的作风和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经常可以看到报道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且不说报道是否客观,但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在执法中经常面对的是弱势群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多次教育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可是市民通常都只是站在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改变以往衣着不整,行为不端庄,满嘴粗话的陋习,在市民心目中树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 说好一段话,做好一个法律文书 是文明执法的关键。反过来说文明执法是保护自身安全的 防弹衣 城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因此,只有将文明执法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才可以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才会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说好一段话,记住一段准确的法律条款,做好每一次取证纪录 ,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才能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五是细化自由裁量,使执法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处罚 同案异罚 现象,客观上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几类情况,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并向执法相对人公开。这样将自由裁量量化、细化做出的行政处罚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才能被当事人接受,才能被公众认可。

六是用情用理,使执法工作体现人性化。

执法过程中,只要思想工作做得好、做得细致,做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心坎上,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耐性细致不怕麻烦的讲解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发放的各类告知书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等,使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得到最佳统一,即缓解了执法氛围又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第五篇:行政执法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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