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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对策:应对国际BOT/PPP项目风险六个措施
发布日期:2016-09-14 来源:建筑时报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而今中国资本引领国际工程建设由传统的国际工程承包(简称EPC)模式开始向海外投资(BOT、PPP)模式转型。
从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看,大多数国家更愿意中国企业以投资的形势参与该国的发展建设。这是因为:这类模式不仅可以减轻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还可以使中国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并为东道国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因此,近几年来,海外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及国家所追捧,纷纷由EPC向BOT、PPP转型。然而,以笔者所见,海外投资业务存在着比EPC更高的风险,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否则一旦亏损,可能贯穿项目整个运营期。
01海外项目投资的主要风险
政治风险:因政治环境、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给投资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风险。它是所有风险中最不可预测和防范的风险,并且一旦发生,将给投资者带来毁灭性损失。
决策风险:
有些企业在开拓市场时,东道国提出须承包商投资才能拿到项目,由于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企业又受到信息渠道、市场经验、判断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极易在没有准确计算投资回报并衡量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做出盲目投资的决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融资风险:
相对于国内融资渠道来说,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大多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部分企业也采取了境外发债等融资方式,但总体来说利用国际资本的融资能力还有待提高。
此外,项目融资大多是十几年的融资期限,其间必然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如利率变化、汇率波动等,一旦发生不利于海外投资企业的变化,则会导致投资成本急剧增加,进而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回报。
市场风险:
包括市场消纳风险、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
税收和法律风险:
由于东道国与我国的法律体制存在差异,也会给海外投资企业带来风险,涉及环保、税务、劳动就业等各方面法规。
管理风险:
海外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如合同变更风险、合同签署不严谨带来的风险。
人才风险:
目前许多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人力资本观念,海外投资业务执行过程中具有丰富融资经验、法律经验、商务经验、项目执行经验等方面的人才还很匮乏,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速度无法与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发展速度相匹配。
此外,企业海外投资还会面临产品标准规范风险、宗教习俗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其他风险。
02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一: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以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为例,该业务是中国信保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中国信保对企业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制定和实施承保方案,帮助企业管理和转移风险,这是“走出去”企业目前可以选择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方式。
在项目立项前,首先参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发布的针对全球国家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可为海外投资企业进行风险级别及正确的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当发生风险事件时,企业在理赔申请得到审批通过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从而减少经济损失。
损失赔偿比例如下:基本政治风险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0%;经营中断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应对措施二:建立自身的投资评价及决策体系
在项目初期,企业可以借助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税收、优惠政策等条件进行充分调研,取得相应的专项报告,并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实地考察。
尤其是市场消纳问题,需要权威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报告,如果东道国自身无法消纳,要看是否签署了销售给第三国的合同,在当地有多少投资竞争对手,同时进入运营期后能否保证预期的投资回报。
此外,“汇兑限制”也是常常欠考虑的因素之一。在有汇兑限制的东道国,需外汇管理部门或央行批准才能进行外汇的汇入汇出,投资企业必须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如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有无成功获批案例等,否则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将对项目的工期、投资回报等造成一系列不可小视的影响。
在项目评估期,企业应按照自身的投资评价体系和模板,计算出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等一系列指标,报投委会审批。
在项目执行阶段,要不断总结投资决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同时要研究同类企业投资失败的案例,作为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辙,逐步摸索出适合本企业的投资决策体系。
应对措施三:采用多元化的股权投资形式
首先,在预计投资回报达标的情况下,可在项目公司层面,适当让渡给东道国政府部分资源股(干股),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有利于项目公司获得东道国对其的政策支持。
以电力开发为例,如东道国电力部(或电力公司)在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公司里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对电费的按时支付会有所帮助;此外,也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协调在当地的税收等相关问题。
总之,尽量采用“双赢”原则,使东道国也能在项目公司受益。
其次,可以让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给财务投资人,如国新国际、丝路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当然,最终要保证中国投资企业的绝对控股。这些财务投资人的引入,可以大大节省中国企业资本金的投入,获得财务杠杆利益。
第三,要密切关注汇率、利率等走势的变化,采用货币掉期、利率掉期、远期结售汇等多种金融衍生品锁定资本成本、保证投资回报。
应对措施四:争取两国政府的政策支持
首先,要关注以下问题:两国政府是否签署了双边保护协定、以两国政府为主体做出的承诺、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业务活动是否给予公平待遇,以及对外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补偿、投资及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其次,对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力应多雇佣当地员工,采购也尽量本土化。拉动当地的经济和就业,对于东道国给与项目公司的政策稳定性和税收支持等都是不无裨益的。
第三,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东道国进行适当捐赠,有利于树立投资企业形象,保持东道国对项目公司的支持。
第四,迎合中国政府的战略和政策导向,例如在“一带一路”的重点国家投资,对于中国进口依赖性大的资源类进行投资等,都会得到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政府审批流程、审批效率、保费费率、国家补贴等领域使企业获得优惠。
应对措施五:加强内部管理,构建风险预警系统
企业需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监督和控制程序,保证预先计划和方案的正确实施,在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项目公司自身发生变化时,必须有应急预案,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避免投资风险进一步恶化。
企业要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既要充分授权,又要监管到位,确保建设期的顺利实施和运营期的款项回收,这些都是确保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六:加强各类人才培养,重视风险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重视风险教育,培养出一批在法律、税收、融资、项目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即便中介机构提供了专业报告,也需要企业自身的专业人才进行职业判断,以供领导决策。
因为有的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提供的报告有可能偏颇;而且大部分中介的报告上都有免责条款,完全依赖中介报告做出错误决策,中介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一味地依赖中介是欠妥的,要定期将企业核心团队送到国内外接受正规培训,并且要注重实践中总结摸索经验。
在项目进入运行期后,在东道国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培养一批当地员工也是非常必要的,既能节约劳动力成本,又能保证人员长期稳定的工作。
总之,海外投资风险丛生,中国企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企业在海外投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破浪前行。
原标题:PPP项目对策:应对国际BOT/PPP项目风险六个措施
吴亚平主任表示,做PPP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万万不能”。一是一定有敬畏之心,一定要有专业;二是有钱不能任性,但是做PPP没钱也是万万不能的。他分析了项目可融资性的三大决定因素,并提出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具体路径建议。
2018年6月11日,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E20环境平台、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国祯环保协办的“城市排水PPP模式健康发展及案例实践专题研讨会”在合肥举行。在研讨会的第一单元我国“PPP政策导向与排水市场化机遇”主题演讲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作了“再论PPP项目的可融资性”为主题的发言。
吴亚平主任表示,做PPP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万万不能”。一是一定有敬畏之心,一定要有专业;二是有钱不能任性,但是做PPP没钱也是万万不能的。他分析了项目可融资性的三大决定因素,并提出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具体路径建议。
PPP项目的可融资性取决于三大信用的组合
吴亚平主任指出,一个PPP项目的可融资性通常取决于三大信用的组合。 第一,看项目资产或者经营权/收费权的信用。这种来自于项目本身的可行性,如果这个项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财务可持续、风险上可控,那就是一个好项目,在项目资产或经营权上的信用是良好的。比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量的高速公路,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费权有很好的信用基础,靠项目本身的资产信用就可以解决融资问题。投资者也愿意投,金融机构也愿意提供融资。
第二,如果说项目本身的信用不足,那要看投资主体是谁来做,也就是项目投资主体(城投或社会资本方)的信用。比如如果是央企来做,投资机构觉得这种主体挺好,信用不错,这样项目资产信用加主体信用有可能获得融资。专业能力、经营业绩、投资能力都是项目主体信用的加分项。
第三,政府的信用支持。如果项目现有的主体信用和资产信用还不够,那可以看第三个信用,即政府的信用支持。政府信用不是兜底,而是合规情况下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以及风险上的分担。
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途径 与三大信用组合相对应,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可以从以下方面上做好文章。
一是加强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这是项目可融资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资产/经营权的信用。实际上,PPP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这是传统可研的范畴;另一个是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研究。而PPP项目实施方案就是回答项目引入PPP模式可行性的问题,核心是商业交易层面的可行性,包括风险分担机制、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社会资本方准入条件、合同体系及PPP合同主要内容、监管和绩效考核等,进一步夯实项目资产的信用。因此,如果一个项目的可行性既回答了本身的工程、技术、财务的可行性,又把投资人和政府关切的交易问题解决了,这样就有可能找到相对靠谱的投资人。同时,作为金融机构,也会有意愿接手这种项目,愿意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优选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产业资本)。专业至关重要。因为专业是社会资本方信用的重要基础。只有专业,才有可能了解项目所处行业领域的技术与经济特点,这是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这是第一位的。只有专业,才有可能构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机制,包括识别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其潜在影响及提出管控措施。只有专业,才有可能建立健全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包括创新商业模式、完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以及设置必要的政府补助/补贴等。
而关于什么是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他认为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需要通过经营获利的项目,比如说供水、污水处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工程和设备只是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比如体育场馆的经营属性应该更强些,项目工程和设备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基础;但有工程和设备只是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关键还在于运营能力和运营效果,也就是运营商或者运营商+建筑商的联合体,不然很难融资。第二类,工程和服务高度合一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和设备基本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它的可经营性非常弱,高速公路建成之后有没有车跑、能不能赚钱,很大程度上是听天由命了。首先需要把工程踏踏实实建好,工程和设备质量都很好了,剩下的运营和维护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因此此轮PPP项目中,建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这其实也是一种专业使然。
三是政府信用支持PPP项目融资。首先要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包括PPP项目公司或融资平台等,承担支付/补贴责任,并不直接与金融机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金融机构承担还贷或担保责任,不能出具承诺函、安慰函等文件。地方政府的使用支持如何实现,有几种方式可以去考虑。第一,政府切实做好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包括规定的一般预算支出10%这一天花板,且考虑地方财务综合财力。有了这样的论证,政府的信用是相对来讲可靠的。第二是做好中期财政规划,在地方政府需要付费或者补贴的前三年(T-3),可以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把项目纳入到中期财政规划中,并按其计入年度预算草案(T-1)和年度预算(T),给投资人、金融资本吃一颗定心丸。第三是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督促社会资本方履约。四是分担部分项目风险,比如最低需求风险等,确保风险得到合理分配。
建议金融资本参与项目研究论证
吴亚平主任还表示,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虽然有产业资本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其防风险的“安全垫”,但金融资本特别是银行实际上承担最大风险。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实施方案研究中,应听取银行等金融资本的意见和建议,在相关交易结构包括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条件设计中考虑或体现金融资本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此外,还可以请金融资本引荐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促成政企合作。
他也建议地方政府加强与工商联、有关协会(商会)以及民间平台类机构的合作。积极搭建PPP项目信息共享的投融资对接平台(如项目推介会),构建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回归PPP的初心,坚持四大理念和四大原则
他强调,项目的可研、实施方案没有做好,可能得不到融资。因此,要回归PPP的初心。从社会资本投资的角度来说,要用市场和商业的眼光去看PPP项目;而地方政府,可能是融智+融制+融资的小目标。两者利益立场不同,但都是基于合作的精神,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说到初心,吴亚平主任指出应坚持推广PPP的四大理念——公平的市场竞争、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效的风险分担和真正的物有所值。在实际做PPP时,要真做PPP、做真PPP,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按服务绩效付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四大原则。唯有如此,PPP的三大信用问题可以得到解决,项目的可融资性会大大提高。
PPP(公私合作关系)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什么是PPP
(一)基本概念、核心理念
PPP,即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用商业协议来确立,公共部门将融资、建设、运营风险转嫁给私营部门,并与私营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框架下,PPP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BOT(建设-运营-转让)和BOOT(建设-运营-拥有-转让)等。一般而言,按照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和公共部门将各类风险向私营部门转移的程度会产生多种PPP模式,如BOT,BOOT,DBFO等。
PPP的核心理念是追求资金最佳使用价值,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发挥公私双方各自优势,紧密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得到最优的投资回报及社会公共效益,实现公共财政或者公共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二)PPP的比较优势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有以下 比较优势:
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 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三)PPP实施背景
十八大以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逐渐成
为政策主线。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发展是重中之重,稳增长的任务尤其艰巨。在此背景下,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财政部预计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0%,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人民币,每年需要资金约7万亿。然而作为城镇化建设主力的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巨大,各级政府直接债务约11万亿,或有负债约7万亿。在当前土地收入成为地方债务主要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正常波动都足以影响地方财政,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要改变这种困境,最关键的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改变传统政
府投资模式。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私人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在保障资金来源、引入先进的建设和管理经验、保证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上有较大优势。
(四)PPP法律依据
PPP模式在本质上是鼓励社会非公有资本参与社会基础设施
建设和基础服务提供,我国早在2005年就出台《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其中就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条款。 2010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及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PPP适用领域
PPP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引入社会私人资本组建联合体,授予特许经营期,由其自主融资建设和经营该项目,通过项目本身收费或政府对服务的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特许期满,项目移交政府或续约经营。原则上,所有能满足这个特点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具备采用PPP模式的可能。 在经济基础设施中,有公路、桥梁、铁路、电信等设施,不实行收费的交通设施(如海南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对流量付费的方式实现收益。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有体育场、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会议中心、供水、排污、监狱、歌剧院、保障房、旅游设施等,这些项目大多可以通过消费者付费形成闭环,不足部分亦可由政府根据流量付费进行补充。
在具体实施中,相应PPP项目一般由上述各领域政府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政府投融资平台组成招商主体,成为项目发起方。由专业主管部门代表公共部门负责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审查,维护公共利益。
二、PPP实施路径
(一)项目发起
1、明确需求
拟建项目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市级项目由交通局、环卫局、教育局等根据行业需求分析报政府及发改委申请投资立项。需求应量化,尤其对于拟用PPP模式开发的项目,量化的需求是在支付环节提供绩效标准的重要依据,比如,每年需新增垃圾处理多少吨。需求分析是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的前提。
也可由相关专业国有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述需求,并报政府立项。
2、评估方案 在需求分析基础上,上述部门进一步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主要是开发方式的选择。由于PPP开发模式前期工作较长、过程复杂、专业性强、总投资大,因此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用PPP模式。有些可能更适合传统采购方式,如BT或代建。对于确需进行PPP模式开发的,也要为该项目确立一个参考标准,即如果按照传统政府采购模式(PSC)开发,需要的总投资和产生的效益,以便为引入PPP模式提供充分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由以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独立进行,或通过权威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报告。 在可行性研究中,商业预测较为关键,它可以使政府在大量花费资源开发项目之前就能够对合作伙伴关系的适用性有所认识,且对于分析招商过程中私人部门是否胜任、确定合理底标有意义。
PPP项目涉及私人资本的引入。较为严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于量化项目风险和成本,确定净利润,形成有吸引力的商业预测,从而降低招商难度有帮助。同时也是政府选择开发模式的参考依据。 国际上一些失败的PPP案例大多源于对市场风险预测不足,导致收支难以平衡,最后破产,由政府接管提供公共服务,无形中也增加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4、征询意见
就拟建PPP项目征询监管方、专家、终端用户等的意见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并在完善后发布切实可行的招商文件。
5、确定决策文件
在项目发起的最后阶段,通过分析需求及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之后,应形成相关确定性文件,比如绩效标准,风险管理方式,项目公司运营模式,招商程序,融资安排以及监管方案等。 这是开展项目招商工作的前提,也是政府在PPP项目中需要做的基础工作。
(二)项目招商
1、成立招商小组 招商主体一般由项目所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组成。招商主体可以进一步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运营公司为招商代理,并与其组成招商工作小组。
为完成招商工作,招商工作小组应聘请相应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等。在成功招商后,顾问团队可以进入项目公司继续提供咨询服务,顾问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2、发布招商文件
招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与潜在对象初步接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机构进行咨询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招商边界条件。如,合同结构,特许经营协议,费用结算方式,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招商的范围等。这些内容构成完整的招商方案。在获得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工作小组正式发布招商文件。
3、确定短名单
招商文件发布后,招商工作小组负责接待意向投资者,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后,与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接收投资建议书。
招商工作小组应从大量的投标方筛选优质的对象确定短名单进入谈判环节。过低的门槛虽然可以使得竞标过程比较激烈,但也容易增加谈判工作难度。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单一的指标,如利润率、成本收益等无法确定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以往一些PPP案例中不乏为中标而故意压低条件,但最后却无法维持,转而由政府接手的现象。
4、谈判及评审
专家和顾问团队应根据项目的特点,从成本效益、技术创新、管理经验等各方面予以分析比对,尽量以推荐而非打分的方式出具意见。当前PPP项目的行业经验不足以用过于精细的方式进行评选。 评审工作应充分考虑PPP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这个特点。对投资者的经验、技术、实力以及创新能力应予以重视,前者甚至比价格更为重要。
5、签约 最后由招商主体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与胜出的投资者或联合体进行签约,授予PPP项目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合同,由其负责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如有外资参与,还需要由拟参股项目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与其签订合资协议等其它合同。
成功的招商工作是PPP项目达成预期的前提,必须审慎、周全,一般历时约半年至一年。
(三)组建项目公司
1、股东构成
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或联合体出资组建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一般代表政府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进入项目公司,参与董事会及日常经营管理。
2、融资来源
项目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本和债务。股本由股东出资,债务资金则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为丰富融资结构,满足融资要求,也可以吸收一些次级债和优先股。
国际上项目公司的股本在资金来源中占比较小,一般不足20%。国内一些PPP案例中,这一比例稍高,但一般不超过1/3,大部分开发资金应通过项目本身的融资能力实现。
3、管理层
由股东方、融资方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经营工作,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处理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和运营中的问题,并在统一招标、公开信息方面提供保障。
4、协调委员会
由股东方、政府代表、专家顾问等组成协调委员会,对于项目公司内外部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解决,也可以致力于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对于冲突的解决,一般先由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然后是协调委员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性评判,最后才是选择仲裁诉讼等,这有利于保障合作伙伴关系及各方利益。
(四)风险管控
1、风险分配 PPP项目的风险类型主要有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财务风险、法规/政治风险、环境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以上各种风险组合所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各类风险分配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由最有能力处理的一方来承担。这能降低风险的边际成本,达到PPP项目资金的最佳使用价值。
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财务风险等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其中也有属于政府责任部分,比如土地权属、服务及产品规格定义错误、政府要求变化、支付违约等,需在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
法规政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应根据双方的权责进行分担,一般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较多此类风险。 另外,还应引入商业保险,用于转移不确定性大、损失额度大的风险,如某些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重大损失。
风险分配在签约性谈判阶段已经完成,并体现在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中。
在建设经营阶段,主要是充分发挥经营管理层和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识别、转移、化解相应风险。
2、多级监管
项目公司应设置多级监管体系,以保障项目进度、服务质量及公共利益。
常见的监督体系分三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协调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定期也可以随机抽查,项目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团队需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服务等进行常规检查。
3、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PPP项目是全寿命周期合作。在较长的特许经营期内,全寿命周期的特点是双方无法在一开始就预见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就需要公私双方本着合作伙伴的精神,对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收益预留足够的协商空间。
如果项目实际收益过高,意味着项目中公共利益被低估,在到达预设阀值后,双方应启动谈判,就合理分配超额收益进行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缩短特许期或者降低支付标准实现。 反之,如果项目自投入运营后,因非主观原因长期陷入亏损,经营困难,在达到预设阀值后,同样应启动谈判机制。可以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期或给予补贴等方式予以调整。如著名PPP项目英法海底隧道因市场原因,客流受影响,经营恶化,政府遂将特许经营期延长至99年,但因财务状况恶化,最终破产。如能更早地对风险进行分担,也许这个项目结果会更乐观。
(五)项目移交
1、完整移交
特许经营期到期后,项目公司应根据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将相应资产和服务无偿完整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公司。
完整移交指的是项目资产在移交后完整可用。为保障完整性,项目公司应缴纳一定的维修保障资金或者签署附加协议,在一定周期内,比如一年,资产运作和服务提供基本不受移交带来的负面影响。
2、后续管理
政府部门作为PPP项目的最终接收方,在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一般有三种后续管理思路。 一是与原资产经营团队续约,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二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国有企业接管,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聘请更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资金价值最大化、维护共用利益的原则进行选择。
三、国内外PPP实施案例
(一)成功案例
1、《上海老港垃圾处理厂四期项目(PPP)》 (1)项目实施过程:
由市容环卫局和上海城投组成招商主体,计划通过国际招商,引进拥有一流垃圾处理技术和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国际投资者。 市容环卫局、城投委托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招商代理,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02年12月开始招商前期准备,由市容环卫局、城投及招商代理组成招商工作小组,并聘请天达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城市建设研究院为技术顾问。 2003年4月9日~4月30日,招商代理发布招商文件。
8月12日,ONYX联合体和惠记联营两家投资竞争人向招商代理递交了投资建议书。2003年8月经过投资建议书的评审、竞争性谈判、确定候选投资人和签约性谈判,最终ONIX与中信泰富组成的联合体胜出。
2003年12月23日,市容环卫局和项目公司股东代表草签了特许权协议及相关附件,环卫局、城投和项目公司签订了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ONIX与中信泰富组成的联合体与上海市城投环境组成合资公司,负责老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期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20年,是我国首个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市容环卫局、上海城投与项目公司签订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并委托上海城投在垃圾收费机制尚未建立之前支付相关垃圾处理费用。 (2)项目结果及评价
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期项目于2005年2月21日进入试运行,主体工程于12月12日正式投入运营。施工建设进度比较快,工程质量明显高于老港三期。 该项目总体较为成功,有以下几点可以借鉴:
招商目标清晰,招商程序合理,有明确的项目小组工作模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了有效的沟通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政府监管也到位。唯一不足的是政府层面缺乏一个统一调度的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容环卫局显然无法使项目在各部门协调上更为顺畅。如优惠政策的落实,相关部门的批复等。
(二)不成功案例
1、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
国家体育场工程总占地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项目2003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28正式竣工。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家体育场的融资和建设工作,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负责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国家体育场赛后运营维护工作。
2003年8月9日,中标人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北京市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和《合作经营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之后,联合体与代表北京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项目公司——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总投资为31390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出资58%,中信联合体出资42%。在中信集团联合体42%的投资中,中信集团所占比例为65%、北京城建集团所占比例为30%、美国金州公司所占比例为5%。 项目结果:
奥运会过后,由于缺乏足够的商业效益支撑,鸟巢运营陷入困境,并与2009年8月29日,通过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对鸟巢进行股份制改革,由政府接手运营。 问题总结: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政府在项目中干涉较多,无论从设计、施工还是运营,使得项目公司非常被动,最后因商业预期无法实现,而被迫由政府接手。
2、墨西哥收费公路工程项目
为弥补政府交通投资的不足,墨西哥政府在1989-1994年间实行“收费公路工程”,共计授予私营部门55条收费路的特许经营权,吸引私营资本超过100亿美元,将该国收费高速公路网由1989年的4500公里延长到1994年的9900公里。但由于项目特许经营方案设计不合理、建设成本增加、交通流量估算失实以及1994年12月爆发的墨西哥“龙舌兰危机”引发的比索大幅贬值,导致私营项目公司运营困难,纷纷倒闭。墨政府被迫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托基金来接收23条收费路烂摊子,与此同时,墨政府将仍由私营部门营运的32条收费路的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20年以上,以增强项目的投资回报能力。 问题分析:
主要是招投标设计不合理。一是项目“最短特许经营期方案获胜”的中标标准直接导致特许经营期限过短(最初中标项目的最长期限仅为15年),收费过高。二是过于宽松的竞标人资格初选条件使得许多中标人对前期工程设计投入不够,导致项目建设开始后投资远超预算,造成项目完工滞后。
3、菲律宾电力供应项目
菲律宾政府于1987年7月发布第215号政府令,向私营部门开放电力市场,允许私营投资者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独立电厂,向国家电力公司售电。1991-1993年短短三年间,国家电力公司就完成25个BOT合同谈判,涉及新增发电装机300万千瓦以上。1993年,菲政府宣布度过电力短缺危机。当时菲国内普遍认为电力危机后经济将快速增长,电力需求也将同步增长。基于以上市场预测,菲政府制订了电力部门继续大发展的规划。国家电力公司也按照这个规划继续与私营部门合作通过BOT模式扩大发电装机容量。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电力公司出于种种原因,仍与私营部门签订了总装机为284.1万千瓦的BOT协议。随着危机的深化,菲电力系统供给过剩问题凸现。与此同时,国家电力公司PPP项目运作能力和经验不足以及BOT合同风险分担设计不合理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开始显现。当初电力公司和独立电厂BOT合同中的购电协议均采取了“take-or-pay”条款,即电力公司按照电厂发电量而不是实际调度上网电量支付费用,承担全部市场需求变化风险。这导致电力公司最终又将此部分额外电力的购买费用转嫁给消费者,造成电价高涨。 问题分析:
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市场风险大部分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国家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必将转嫁给消费者,损伤经济。
以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针对这一难题,本方案采用结构化融资技术,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提出一种复合的项目融资模式。
方案设计: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资建设(BT)组合的模式。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模式设计理由: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C.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D.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E.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6、模式重点说明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 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7、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篇1: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区开发ppp项目商业计划书2 新邵县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开发
ppp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湖南省新邵县
二o一五年四月
一、项目背景
2010年,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最终选址于新邵县坪上镇,这不仅是邵阳市交通建设的一块里程碑,同时也为新邵县的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坪上镇乃至新邵县的交通区位及总体发展格局未来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区域经济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将得以高速发展。
沪昆高铁邵阳北站位于新邵县坪上镇,车站中心位臵包括该镇的东岭、竹畔、百宁、新开等四个村。
邵阳北站设计站房规模为地级市级,站房占地6000平方米,两座侧式站台,预留了一座岛式站台两条到发线的空间。邵阳北站2014年底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邵阳北站位于湖南省新邵县境内北部,双石村西侧,跨过麦石里村。站位范围内多为旱地和稻田。车站性质为客运中间站。新设侧式旅客站台2座,站台长度450m,站台宽度9.0m。站中心设旅客地道1处,满足乘客乘降需要。车站两侧设防护栅栏,保障行车安全。 车站设保养点1处,结合车站范围地形特点,将维修点设在站房同侧大里程端。维修点内新设大机停放线1条,作业车辆停放线1条。
连接沪昆与邵阳的邵坪高速公路作为沪昆客专配套工程正在建设,它是连接邵阳市区至沪昆客专邵阳北站的一条快捷通道。以上铁路、公路的建设,将使新邵县乃至邵阳市的区域交通网络更趋完善,使人民“一小时至长沙,两小时到武汉”的梦想变为现实。
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主要包括东岭、双石、百宁等14个行政村,一期规划面积为756.40公顷(约7.56平方公里),区内人口分布形式以自然村落为主,部分村虽有部分用地位于规划区内,但没有人口分布。区内现有人口11287人,总户数3225户,总人口密度1492人/平方公里,其开发前景广阔。
以沪昆高铁邵阳北站为依托的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位于邵阳市、冷水江市和涟源市“三市”交汇的“银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区,北有娄新高速、湘黔铁路、沪昆高铁,东有安邵高速、邵坪高速、g207国道,西、南两侧均有“十二五”规划高速,区位交通条件非常优越。邵阳北站距邵阳市约38公里,距新邵县城约30公里,距冷水江市约14公里,距坪上镇城区约4公里。便捷的对外交通条件,有利于规划区交通枢纽中心的形成,新城框架的拉开,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生产要素的集聚。
二、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开发前景展望
1.湘中城镇一体化建设的战略连接点,城镇建设的载体
现代经济的竞争,从根本上讲就是城市经济的竞争,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发展,区域经济越来越朝集团化、区域一体化方向发展。湘中地区历史同源,文化同根,历来经济联系紧密,湘中城市群的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北站新城,将从湘中城镇发展的最高点出发,着力于湘中城市一体化,打造湘中重要的城镇化战略支点。北站新城将成为邵阳市城市向北的战略连接点,将加快推进与娄底、冷江、新化和涟源等城市的联动发展,逐步从经
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方面联动,最终实现区域城市一体化,带动安化、溆浦、新化、新邵等雪峰山区的城镇化进程,实现湘中城镇化的跨越式发展。
3.邵阳北部新城、东部城市群的重要支点、对外门户
邵阳作为一座有着2500多年历史的古城,文化底蕴深厚。但是,近二十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邵阳的城市发展还不够快,邵阳急需一个突破点,来重整城市的发展。北站新城作为沪昆高铁在邵阳唯一的地级站,将是邵阳联通外部的重要窗口,也必将成为邵阳城市化建设的先导区。新城距市区38公里,距新邵县城(已基本实现与邵阳连城)28公里,虽然中间距离较远,但是也具备了同城一体的基本条件,这在全国有不少先例,如宁波北仑区(北仑港)距
宁波市区40公里,张家界武陵源区距市区28公里等等。总之,新城城市建设、工业建设、物流、房地产开发的前景诱人。
三、开发的有利条件
1.打造邵阳北站新城是顺势而为,发展条件得天独厚
新型城镇化是湖南“四化两型”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是新型工业化的基本土壤。安邵高速、邵坪高速等项目建设即将完成,特别是沪昆高铁设站坪上,即邵阳北站,带来了城市间人口流动的大流量和高密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市间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器,为坪上的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为县“做大城镇”战略注入了新的内涵,为邵阳市“南延、东进、北拓”的城市化战略扩大了外延。打造邵阳北站新城是顺势之举,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
2.交通区位优势为打造邵阳北站新城提供了发展条件
3.沪昆高铁为打造邵阳北站新城创造了支撑条件
篇2: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
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 我们在实际设计ppp项目架构的过程中,接触以及正在实操设计一些非经营性的、公益性的项目ppp架构,其中典型的包括一个中南地区建设改造湿地景观公园的ppp项目(方案已审议,各方在合同签署和执行前期准备过程中)、一个中西部地级市水库河湖旅游区旅游公路建设ppp项目(方案已审议)、一个西部城市公园(带中水景观湖)ppp项目(方案策划设计审议中)。
这几个项目本身非经营性、公益性特点,也就导致了融资难的问题。项目本底性质上都有这样的特点:初始投资较大但当地政府财政都不宽裕,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利息负担太过沉重(对于其中一个项目而言,因为项目推出时间的问题,2014年43文关于增量地方性债务的管理也是一个融资障碍);项目本身非经营性和公益性特点强,本身没有收费机制或者本身收益太微薄,对于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bt、bot等广义ppp下的融资模式也不可行。
综合考量之后,这几个项目方案通过设计不同类型的资源补偿型模式来解决,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其中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采用了直接资源补偿型模式;旅游公路项目采用捆绑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带中水景观湖的城市公园通过借鉴和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部分设计要点,则采用了特许经营权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
因为相关方案和项目在设计或推进中,因保密义务问题,书面以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为主简要介绍上述各方案设计要点:
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
项目背景:
中南地区某市计划通过对自然湿地的改造维护建设湿地景观公园,初步规划公园一期占地面积约1200亩,预计总投资约1.5亿元,预计建设期两年。但因为政府财政负债较重,无法独自建设费用,传统融资方式利息太过沉重,而因为项目本身没有计划制定收费机制(鉴于项目公益性质,以及类似鸟巢ppp项目的失败教训,也不推荐项目本身的收费机制),难以通过bt、bot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最终方案确定使用狭义ppp模式下的资源补偿型融资模式,即选择一种可能产生期望收入的资源项目去补偿一个财务上不可行的项目。资源补偿型融资模式为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提供了新方式,具备一方面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和参与度从而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加速资源开发等优点,对解决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加快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项目资源补偿型模式定性定量分析设计:
定性分析设计:
将资源补偿型模式引入到该项目中,首先考虑的是补偿方式。该项目所在地可选的补偿方案有建设用地资源、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补偿,通过前期可行性分析确定了建设用地资源补偿的方式。
将土地作为补偿资源,政策上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我国对土地出让方式有严格的限制(如国土2004年71号文),一般通过三种方式来使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合法化:捆绑招标、土地出让金补偿和作价入股。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准入标准发挥投资方企业优势但有复杂的法律冲突要协调且风险利益分担不是太平衡,出让金补偿结构简单操作性强但政府对项目没有后续控制能力,在敏感问题的操作上政府意愿是倾向于选择法律风险较低且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的方式,因此最终确定采用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虽然土地使用价值有波动,但政府对项目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发挥投资方企业优势的同时又能保证公众利益;对投资方的保障通过地块选择和利润保底设计来实现)。
确定作价入股的方式之后,根据当地政府的的规划以及政企双方意愿,方案选择了一块住宅建设用地(“a地块”)作为潜在的补偿用地,该土地规划类型为一类住宅用地,临近湿地景观,环境优美,景观公园建成后交通便利,土地规划中a地块周边公共设施健全,适合开发建设成别墅高档社区。湿地景观公园建成后居住用地的价值提升的预期较高,补偿方案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大。
土地补偿的定量分析:
设计方案通过采用假设开发法来评估土地价值,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采用现金流折现的计算方法对a地块进行价值估算:(1)开发经营期:地块总用地面积为约6.5万平,总建筑面积5万平,预计开发销售期为三年,其中两年为开发期,一年为销售期。
(2)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用市场法,通过对估价时间点三处容积率类似的可比高档住宅项目案例的对比,结合本地住宅价格波动趋势、景观公园落成后对楼盘价格的拉动预测以及项目所在市新建商品住宅分类价格指数的变化,取出年平均价格增长率,预计经过两年的开发建设后,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格将为每平米8千元,房地产总价值为4亿元。(3)开发成本:其中住宅开发成本为1.1亿元(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测算;(4)管理费:取开发成本的1%,为110万元。(5)销售费用:取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3%,为1200万元。
(6)销售税费:取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6%,为2400万元。(7)基于对房价的保守估计,开发利润也取相对保守的15%,为6000万元。
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地块价值,折现率取10%,不考虑投资利息和开发利润,测算出土地价值为1.7亿元,大于湿地景观公园的预测开发成本费用。可供项目投资方收回成本和获得合理利润。
特许权协议关键条款设计:
从政企双方立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风险责任与收益平衡为原则对特许权协议的关键条款要点进行的推荐设计(推荐条件并非全部为最终条款):
1、特许权协议双方为:
甲方:市地方政府
乙方:投资者和政府组成的项目公司
2、特许权的内容要点:
甲方将a地块总价值为1.7亿元入股到乙方项目公司,股权由地方国土资源局持有;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a地块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甲方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a地块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3、特许权主要权利要点:
开发建设权,即授予乙方上a地块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权。
销售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即授予乙方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销售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
开发建设完成后的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物业管理权。 经甲方(甲方不无理拒绝)同意的特许权转移转让权。
4、特许权方式要点:
该特许权以资源补偿项目形式由乙方享有。乙方需要承担甲方规定的公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本协议写明的特许权主要是补偿给乙方的土地资源使用权,用以抵消乙方建设湿地公园所花费的成本。
湿地公园实际成本超过预计成本5%以内时,湿地公园的建设成本全部由乙方承担,超出5%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各方承担比例;湿地公园实际成本低于预计成本(8亿元)时,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盈余部分,但是甲方作为乙方的股东之一,有权根据所占股份比例同乙方共同分享盈余。
5、特许权先决条件要点:
上级省政府同意公园和a地块用地取得的意见。
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公园和a地块住宅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资金来源保证。
6、特许权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含建设期),本特许权协议期限同为70年,但如果出现不符合协议第三条先决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对特许期进行修改甚至终止本协议。
7、乙方的权利义务要点:
乙方负责公园项目的建设,公园的建设不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并且乙方需在公园动工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公园的建设。
公园建成后,乙方需要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在公园项目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验收a地块住宅项目。
甲方虽然入股到乙方项目公司,但是甲方仅限于在湿地公园项目上追加投资,乙方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出现资金短缺时,乙方不要求甲方追加投资。
8、甲方的权利义务要点:
甲方对公园项目的建设有监督权,一旦建设期内发生甲方认为的严重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的问题,或是乙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叫停项目,并有权视情况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在特许期内,甲方确保乙方享受生态建设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乙方开发建设公园和住宅项目所得的总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9、特许权的转让和担保: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开发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甲方不得无理拒绝),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土地开发经营权以及规划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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