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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后实施方案

2024-09-27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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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为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城乡、打造民生城建”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业主自愿、部门联动、相互协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为民、便民、利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宗旨,以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住宅小区为目标,以整治小区环境脏、乱、差为重点,积极稳妥的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老旧住宅小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任务目标

20xx年计划对xx小区、xx花园、xx宿舍等15个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拟整治面积124.54万平方米,受益居民11711户。整治后的旧住宅小区达到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

三、整治内容

整治项目主要内容为:

1、疏通和更新小区主、支排水排污管道,增设或更新排水排污检查井井盖;

2、化粪池清污;

3、硬化小区内主、次道路,更换路沿石,适当扩宽路面;

4、增加小区停车位面积;

5、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物和侵占绿地、道路的违章违法行为;

6、调整绿化方式,补植适宜树种;

7、楼体粉刷工程(包括楼体外墙和楼梯间内墙);

8、维修和更换落水管;

9、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整治完成后具备条件的.要组织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指导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暂不具备条件的由驻地居委会牵头,组织开展保洁、保绿、保安等基础;

10、改造影响居民生活的供电设施,未向供电部门移交的组织实施移交;

11、合理增设健身器材,完善小区标识、公益宣传橱窗等设施;

12、其他具备整治条件的项目。

四、任务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抓好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协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整治内容中第1―4项整治任务;负责编制老旧住宅小区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抓好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整治内容中第5―12项整治任务;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3、市城市管理局:配合街道办事处拆除小区内的乱搭乱建和违章建筑;对小区内的马路市场、乱设摊点等进行清理整顿。

4、市财政局:负责老旧住宅小区整治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管理,协助做好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老旧住宅小区整治与执法工作秩序;指导改造消防设施,排除消防隐患。

6、市体育局:负责小区内增设配置健身器材等工作。

7、市工商局、民政局、物价局: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8、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根据各自管线线路分布情况,配合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水、电、暖移交后的接管工作。

五、整治费用

整治资金根据《20xx年城乡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予以保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底前)。制定下发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组织工程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4月至20xx年11月)。各责任单位按照整治任务,分阶段进行小区排水排污管网、化粪池、道路、停车位建设、外墙粉刷、绿化工程、增设健身器材等项目的维修改造,11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监理等相关部门,对综合整治工程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四)总结表彰:对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责任单位要把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作为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居民的积极参与理解支持是决定工作顺利与否的关键。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每个小区的具体整治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小区内公示,充分听取居民意见。要把整治工作给居民群众带来的好处具体化,把整治后的效果直观化、形象化,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委会要积极发挥疏导、协调作用,引导居民树立大局观念,配合好整治工作的实施。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整治成效。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要从项目实施开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提高整治成效。

一是实行方案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整治方案组织实施。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方案、增减项目的,由各实施单位报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是坚持规范运作。实行统一评定整治方案,统一整治内容和标准、统一实施工程招投标和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进行决算审计。

三是实行专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安排表和形象进度表,及时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开工、竣工比例及资金到位情况。各街道工程进展情况每周要向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四)加强督查调度,严格考核兑现。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阶段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各部门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调度、督查,推动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并严格兑现考核结果。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在整治过程中要同步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及时组织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制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推行规范化物业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居委会组织实施业主自治管理,实现小区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成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为确保如期全面完成改造整治提升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主要目标

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分为基本型和提升性,在改造过程中优先进行基本型改造,结合实施条件和示范要求实施提升性。基本型小区整治是将影响居民生活的渗漏、危楼加固、下水道疏通、道路、消技防设施、维修、照明、绿化补植、停车场复建、物业管理等作为基本内容,有条件实施墙体出新、配套体育设施等;提升性整治是在满足基本型改造后,增加节能改造或“适老化”改造内容。

(二)综合整治、标本兼治。注重改造老旧小区的整体环境,改造水、电、排污等生活配套设施,既要对小区环境进行硬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又要注重日常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实现建管并举、标本兼治。

(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在综合整治和后期物业管理中,突出居民共同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与职责。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基础设施

1.清除违章搭建。小区内搭建的一切违章建筑要在项目施工前全部拆除,私占的用于种菜、养家禽等的公共用地要求居民在项目实施前自行恢复原状。

2.修整、翻建小区道路。小区道路达到城市居住区道路建设规范标准,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整齐无缺损,有条件的小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3.疏通、翻建地下管网。更换破损窖井盖,清理、整修、补建化粪池。实施雨污分流,保证排水通畅。

4.改造水、电、气三表出户管网。水、电、气三表未出户的要实行出户管网改造,确保水、电、气收费直收到户。有条件的小区应铺设天然气管道。

5.修整、规范杆管线设施。完善和规范路灯、供电、供水、通信、邮政、广电、燃气、消防等杆管线及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小区要做到杆管线下地,条件不具备的小区要统一高度和线路走向,杜绝乱拉乱接。

6.整治、新建停车设施。新建、改扩建和整修公共非机动车(棚),尽量满足小区内居民非机动车停放需求:整顿机动车库(位)使用秩序,回复车库停车功能;增设交通标志,划设机动车停放位置;有条件的'小区可改建、补建机动车停车位。

7.更新、规范环卫设施。增设标准化垃圾桶,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和堆放。

(二)修缮改造房屋

1.整修屋面。在不影响相邻住户采光、房屋结构、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将隔热、防漏功能较差的平顶屋面改造成斜坡屋面。

2.整治外观。对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进行防渗、粉刷处理,达到防漏、美观效果。整修、更换破损落水管道。

3.整治楼道。清理楼道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刷白楼道内墙,整修楼梯扶手、栏杆、楼道窗,修缮破损台阶,修缮、添置公共照明、邮政设施。

4.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小区或楼栋可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

(三)提示环境质量

1.整治绿化。优化绿化布局,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绿化功能,尽可能提升绿化档次。

2.配套休闲设施。维修改造原有休闲场地,配置健身器材等文体设施,有条件的小区要新建休闲设施。

3.规范文化宣传设施。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方便群众了解小区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宣传栏、公示牌等设施,力求美观整洁。

(四)完善公建配套

1.整治配套用房。对被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用房进行清理、清退和调整,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2.规范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小区规模,补建和完善社区服务、居民文化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改造技防设施

1.实行封闭管理。对尚未实施封闭管理的小区,有条件的要实施封闭管理。合理确定小区大门的位置和数量,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立门卫室、警务室、治安报警点;零星住宅楼尽量并入临近小区进行统一管理。

2.添置电子防护系统。对规模较大的小区出入口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小区规模设置视频监控节点、巡查装置、报警系统。

3.完善楼宇安全系统。修缮、添置单元防盗门。

第三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按照住建委要求,针对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改造工程不发生伤亡事故,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5月30日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处置和报告事故隐患,达到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工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试行办法》对工程实施监理。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是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工程结构确定安全监理人员数量,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三)审查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的'活动记录及真实性。

(四)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超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和金属焊割作业等特种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协议或合同,督促总、分包施工单位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九)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十一)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设备、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三宝”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自检工作,复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十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方案,并进行旁站监理。

四、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基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且将该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所需防护料具列入施工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分级负责制。

(三)施工前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施工前应逐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未经落实不得施工。

(四)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均应涂刷防锈漆和面漆,且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

(六)施工中若发现高处作业存在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七)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设施,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放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严禁抛掷。凡有坠落可能的物料、工具,均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八)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及时清除水、冰、霜、雪,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暴风雪及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及时修复或更换。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九)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应预先设置避雷设施,高处作业时有条件的,可设置联络信号或通信装置。

(十)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十一)防护棚、脚手架等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十二)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应做到防护严密,操作安全,牢固耐久,重复使用。

五、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高度低于0.8m时,应搭设临边防护栏栏杆。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2m,下杆高地面高度为0.6m。坡度大于1U2.2的层面(坡度大于25°),防护栏杆上杆应高1.5m,下杆高0.75m,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设置栏杆立柱,栏杆立柱应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立柱距离不大于2m。防护栏杆的材料,一般使用钢管,钢筋型材等多种。当使用不同材料作栏杆时,除需满足力学条件外,其规格尺寸和连接方式应符合构造要求。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钢管横杆及栏杆均采用直径48mm、壁厚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以其它型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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