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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右江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纳入区本级管理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列入实施薪酬制度改革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模式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其中:县域医共体内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纳入本地医共体绩效工资总量分配范围内。具体核定办法参照“动态奖励”模式执行,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部分和动态奖励部分组成,即:基础部分实行控高线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按《关于加强右江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核定控高线。动态奖励部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公立医院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年度收支正结余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确定。动态奖励部分的核定应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近3年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医院资产负债率等因素,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动态奖励操作细则详见附件1。
除当地财政部门按现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给予财政工资性补助外,其余部分经费来源由医共体内所有单位共同承担。要统筹平衡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在分配上有激励、有倾斜,鼓励和支持基层留住人才。区卫健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进行单位等次考核,分等次分配绩效工资总量。
(二)实施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收入待遇政策
公立医院应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划分入才层次,建立人才梯队。允许各公立医院根据事业发展和急需紧缺人才等需要,以及各类人才的工作业绩,以本单位的人员数(即使用基本编制的在职人员和使用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在职人员之和,不含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为基数按照不高于20%比例自行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范围。
各公立医院根据事业发展和各层次人才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制定本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方案,报区卫生健康局审定后按程序实施。每年在3月底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认定本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确定好本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名单及提供相关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公立医院实施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制度的改革措施详见附件2。
(三)推行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
右江区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可以实施年薪制,薪酬水平由区卫生健康局予以单独核定,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监管,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工作责任、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后确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发放档次。
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其薪酬列入医院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计提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符合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实施范围的医院主要负责人也可选择实施本单位相应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工资分配方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医院主要负责人同时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政策。
未实施年薪制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
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印发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四)公立医院医生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和医务人员多机构执业获得合法收入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保障
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薪酬制度改革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各公立医院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工作要求,按时提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绩效分配方案,动态奖励的相关材料和数据,自主认定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制度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情况等。未按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的,不予核定相关事项。
(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年度医疗单位考核等次方案,审核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方案和数据、确定规则、奖励比例等相关材料,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确定公立医院用于动态奖励年度计提绩效工资总量,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对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备案,并根据职能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薪酬改革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负责本单位薪酬分配方案的解释工作,做好本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右江区本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各公立医院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单位绩效工资基础部分和动态奖励部分的发放备案工作,通过《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操作平台完成,认真做好日常薪酬分配和绩效工资发放的台账登记管理。
(二)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xx年我市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属公立医院积极探索、深入实践,在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发挥考核激励保障作用、突出医院公益属性等方面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巩固和推广前期试点成果,全面深化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建立适应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一)完善薪酬水平决定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医院事业发展、财务状况、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现有收入水平、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根据“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持续推进)市、县(区)可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薪酬总量。具体按照将要出台的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落实。(牵头部门:市卫健委,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省部署后半年内完成)
(二)注重薪酬倾斜。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在薪酬总量上予以适当倾斜。
(三)明确薪酬总量管理方式。公立医院实行薪酬总量管理,每年核定一次。总量应包含公立医院正式聘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控制总量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项目。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纳入总量管理的工资项目,探索灵活多样的公立医院薪酬调控机制。
三、建立健全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一)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鼓励实行年薪制。主要负责人薪酬所需资金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在医院薪酬总量中单列,不作为薪酬总量核定基数。
(二)健全薪酬约束措施。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合理控制线的公立医院,以及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资产负债率合理控制线由卫生健康部门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一)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突出公益性导向,将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职责履行、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和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挂钩。对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医院薪酬总量、提高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降低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改革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公立医院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要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技术能力、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重点,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五、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
(一)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公立医院结合实际自主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科学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条件,严控人员比例,认定方案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认定的结果在单位公示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核医院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对报备的人员情况进行严格把关。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所需资金在医院薪酬总量中单列,不作为薪酬总量核定基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我省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管理、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强化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坚持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增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新发展理念,与医改强基层目标相适应,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院间收入差距。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考虑中医药医务人员收入情况,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向中医医院倾斜。
坚持动态调整,合理引导预期。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财力保障可持续。坚持量力而行,全面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
二、完善薪酬总量管理机制
(三)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健全符合公立医院特点的薪酬水平核定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收支结余状况,兼顾不同功能定位,以及成本控制、工作量、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对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级(综合医院为A+等级)以上的省属医院,可由主管部门结合医院经费保障和奖励基金计提情况,在确保医院收支平衡、事业发展可持续前提下核定薪酬水平,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基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在医院现有工资发放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薪酬总量基数。薪酬总量基数包括医院按规定执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等。
(五)动态调整薪酬水平。落实“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综合运用考核结果,按年度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对上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结合医院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结余、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经费来源有稳定保障、不影响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次年度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总量基数。
(六)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设立相应的人才奖补项目,用于提高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以及对在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发放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以及给予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的特殊薪酬等作为单列薪酬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列薪酬实施办法,明确单列薪酬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有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七)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人才培养、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满意度评价等因素,制定完善与所属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办法,要区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合理细化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薪酬总量;对考核不合格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申请适当核减相关医院薪酬总量。
(八)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级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四、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激励机制
(九)落实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继续完善内部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搞活内部分配。鼓励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也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值班加班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十)完善分配办法。公立医院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要兼顾医、护、技、药、管等岗位,统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人员薪酬分配关系,合理把握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薪酬总量占比。要向关键和急需短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精神科和全科医生、中医药等紧缺岗位专业医师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公立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鼓励因地制宜借鉴三明市公立医院“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做法,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
(十一)规范制度管理。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开,并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公立医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分配形式的,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认定条件,具体对象及分配形式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及公立医院具体实际,加强对所属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分配的指导,引导公立医院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五、完善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十二)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省本级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党政正职领导)的薪酬总水平,一般按照医院内部薪酬水平高低比不超过4倍原则(按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医院9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和11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平均薪酬水平计算)合理确定。
(十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鼓励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年薪制,所需经费由单位统筹保障。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增长率原则上不超过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增长率。对于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负责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减其薪酬水平。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六、强化经费管理能力
(十四)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深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公立医院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十五)实行全面预算管控。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确保收支平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
七、强化纪律约束
(十六)严明收入分配纪律。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严禁为提高薪酬水平新增单位债务或变相举借债务;严禁违反规定通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方式筹措人员薪酬发放经费;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除明确可不纳入薪酬总量管理或符合规定的增量外,严禁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严禁虚报薪酬水平调整额度。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七)强化工资收入管理。要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立医院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管理系统申报范围。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在次年初及时将所属医院上年度收入分配和负责人薪酬实际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八、强化工作保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统筹协调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取得改革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确定和水平调整办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相关投入政策;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有关办法出台情况,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公立医院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医保部门要落实对因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公立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
(十九)扎实推进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文件及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过渡衔接,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同时,要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关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动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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