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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课后服务实施方案

2024-08-25 2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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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xx〕xx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xx〕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双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课后服务作为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举措。按照“能开尽开、应开必开”的工作要求,“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做好人员调配、服务内容安排、经费保障、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20xx年秋季学期基本实现市城区、县城及乡镇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学校为主。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课后服务。

(二)教师志愿。积极引导教师志愿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对志愿参与的教师应给予适当补助,并将志愿服务表现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三)学生自愿。根据学生和家长的需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充分征求家长的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收费等事项,方便学生及家长选择。

(四)公益普惠。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采取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确保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办学特色、学生学习和成长需求,积极开发设置课后服务项目,切实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和有效性。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三、组织实施

(一)服务范围

校内课后服务的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午休午餐服务纳入课后服务范畴。

注:乡镇及以上学校(不含村小学、教学点及寄宿制学校)纳入课后服务全覆盖的统计口径,村小学、教学点、乡镇寄宿制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时间安排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正常作息时间放学后,一般不超过2个课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与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以一学期为相对固定期。

(三)服务内容

1、开设课程

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办学特色、师资力量、学生需求确定培训课程,具体课程建议如下:

(1)学科类:语文类的,可开设作业辅导、阅读指导、习作指导、口语交际、古诗词赏析、写字指导、看图说话、朗诵、演讲指导等课程;数学类的,可开设作业辅导、数学思维训练、计算技巧训练等课程;英语类的,可开设作业辅导、阅读训练、口语训练等课程;其他学科,也可因地因校因生制宜开设作业辅导等相关课程。

(2)科技类:可开设机器人组控、科学小制作、航模、魔方、科学发明、科幻画、科普剧、科技创意、3D打印笔、编程设计等课程;

(3)艺术类:可开设合唱、小组唱、戏曲(剧)、书法、美术、舞蹈、器乐演奏、非遗项目等课程;

(4)体育类:可开设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啦啦操、跳绳、田径等课程。

2、午托服务

小学可充分利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各类活动场地,为学生午托开展午休、午餐服务。

(四)服务方式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以学校为主,校外机构为有益补充的模式。学科类课后服务必须由学校承担,不得引进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1、学校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课后服务。师资以本校教职工为主,各县(市、区)各学校要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向其发放合理报酬。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要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学校师资力量不足的,可以临时聘请退休教师、体育教练、文艺科普工作者、能工巧匠、非遗文化传承人等校外专业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临时聘请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临时聘请人员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2、合理引入社会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因学校条件限制,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需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遴选审批同意,且不能开展学科类课后服务。要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五)经费保障

1、收费范围

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范围为乡镇及以上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对象为非寄宿生。

注:

(1)村小学、教学点不纳入收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学校开展。

(2)初中学校工作日晚自习不纳入课后服务收费范围,不能收取学生费用,可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保障费用。

2、收费标准

(1)中小学收费标准

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范围,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2)午托服务

小学午休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午餐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3、经费管理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设立收费专用账户,统一收取直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用,由学校按照报账形式支取。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项管理账目,专款专用,期末公示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4、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审批制度,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发放教师课酬、管理人员(包括班主任、中层干部、校领导、财务人员、工勤人员等)费用,按参与学生人数补助学校水电费,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学校设备购买或维修费。

(六)材料报备

学校拟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必须由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1、学校自主组织实施的,报备材料包括:服务实施方案、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配备、临聘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应急预案、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

2、学校引入社会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报备材料包括:学校与引入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服务实施方案、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配备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担当、落实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发改部门加强课后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专项资金监管,规范财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和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确保校内课后服务期间学生的饮食安全。各县(市、区)要建立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辖区学校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组织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考核体系,要坚决禁止、严肃查处违规补课和借校内课后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各中小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要将课后服务覆盖率不足问题纳入重点整治工作任务,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发挥家委会、家长学校的作用,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让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积极引导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各学校要鼓励家长主动承担子女的课后家庭服务工作,促进家校共育。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课后服务的目的、意义、方法、措施和成效,使课后服务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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