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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的目标
通过跟踪审计一是摸清抗旱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构成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二是查处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及侵占贪污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揭露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四是对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进一步加强对抗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的范围及对象
20xx年县财政、民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抗旱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审计财政、民政、接受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相关部门,以及具体使用抗旱专项资金和捐赠抗旱款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及村民委员会。
三、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的内容
对抗旱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20xx年中央和省、市、县、乡(镇)政府安排的抗旱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总体规模,并对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
(二)20xx年中央和省、市、县、乡(镇)抗旱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抗旱专项资金在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分配抗旱专项资金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按预算安排支出,按计划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和物资,有无不落实和欠拨、滞留抗旱救灾专项资金的问题,具体执行单位是否将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及时如数发放到位。
(三)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跟踪审计接受社会捐赠抗旱款物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收入是否完整,并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捐赠物资是否登记造册,账物是否相符;捐赠款项是否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捐赠的款物是否及时分配,使用是否有效。
(四)抗旱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遵循重点使用原则。抗旱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和发放过程中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分配依据的正确性和分配标准的合理性;有无隐瞒、套取、截留、转移、抵扣、挪用抗旱资金和物资等问题;有无贪污、私分、克扣抗旱资金及物资的问题;抗旱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问题;有无用抗旱资金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弥补行政经费、乱发补助等问题;有无扩大抗旱资金及物资的使用范围,方便亲友或平均分配的问题;基层发放抗旱资金及物资是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有无虚报冒领、损失浪费问题。
四、组织与分工
为确保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实施,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抗旱资金跟踪审计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段连毓(局长)
副组长:赵宏专(副局长)
成员:赵正堂(副局长)杨忠坤陈加国杨有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跟踪审计协调、汇总和有关文件起草工作。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杨忠坤担任。并由行政事业审计科具体负责实施此次抗旱资金跟踪审计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认识抗旱救灾款物跟踪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效益性和紧迫性。抗旱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审计人员要高度重视抗旱资金跟踪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二)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审计监督,对抗旱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要提前介入、事中监督、全程跟踪,摸清抗旱资金和捐赠抗旱款物的总体情况。主动与财政、民政、县总工会等部门联系,重点查清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抗旱救灾款物全部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为夺取抗旱救灾全面胜利作出审计机关应有的贡献。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抗旱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局将向社会公告全县抗旱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审计结果。
(五)切实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上报抗旱救灾款物情况。凡涉及抗旱资金和捐赠抗旱款物的部门和单位,认真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审计局行政事业科,并相应报送电子文档。
第一条 为加强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顺利完成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XX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2、申报项目必须为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确认实施的项目;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盛本级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娶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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