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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及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消减电力尖峰负荷,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我区已申报并被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落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推进本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
目标至20XX年底,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统筹引导、业主提供资源、国资开发运维为主要模式。加强光伏项目顶层精准设计,形成多重保障机制,关注关键指标。从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可利用面积、配网消纳能力、建设成本、收入分配模式、投资收益等方面分析评估各类屋顶资源的开发建设条件。
(二)统筹兼顾,积极争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优先开发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光伏项目,同步开发工商业厂房屋顶光伏项目。项目推进应先易后难,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开发难易程度,分类分批有序推进。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会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领导小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国资工作、发改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办、区府办联系发改、国资的负责同志,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科工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区发展改革局分管能源工作、区财政局分管国资工作的负责同志,新会供电局和江门市新会银洲湖能源有限公司(下述简称:银洲湖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络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选派。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会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传达领导小组部署和指示;负责牵头光伏项目试点的对外宣传工作;动员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推进光伏项目的开发;建立可安装项目资源库;归集及上报全区光伏项目开发各项数据,跟进光伏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牵头组织区各有关单位(部门)研究制定分布式光伏扶持政策措施;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二)区财政局(区国资监管局)负责研究我区屋顶光伏项目试点的投融资方案,争取整合市、区可调配资源和政策资金,研究区域内可导入支持项目落地的资源和政策扶持资金;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台金融支持政策;负责监督银洲湖公司落实光伏项目的实施;负责区国有资产建筑的屋顶光伏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协调与投资单位签订光伏项目协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三)区科工商务局配合研究改善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广全区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四)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校、教育机构建筑的屋顶光伏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协调与投资单位签订光伏项目协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筑的屋顶光伏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协调与投资单位签订光伏项目协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六)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研究支持光伏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配合其他单位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为光伏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业务指导;配合研究支持光伏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配合其他单位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八)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办公楼、厂企园区、商业综合体、企业厂房等的屋顶光伏资源调查摸底工作;推动光伏项目的建设工作;配合协调投资单位签订光伏项目协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九)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园区企业的屋顶光伏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关于支持光伏项目的园区土地出让条款;协调入园企业落实建设屋顶光伏项目;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事项。
(十)新会供电局要在电网承载力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全区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要,负责做好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改造工作;配合做好光伏项目并网服务和调控运行管理。
(十一)银洲湖公司组建光伏专项开发团队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光伏项目勘测和出具开发方案;以银洲湖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重点开发全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园区企业屋顶光伏项目,并提供投资规划、施工建设、运维检修等服务;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持续开发我区内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
五、推进步骤
(一)公共机构建筑光伏项目开发。
1.由区发展改革局动员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把辖区内公共机构建筑,如党政机关建筑、学校、医院、村委会、停车场、车站等屋顶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在20XX年4月10日前上报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光伏资源调查表(详见附件)。
2.由银洲湖公司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调查数据,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梳理各类公共机构建筑的屋顶数据出具开发方案。每月25日前将开发方案和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上报至区发展改革局汇总。
3.区发展改革局依据银洲湖公司光伏开发数据建立和更新公共机构建筑可安装项目资源库。每月30日将该项目资源库数据汇总更新上报至领导小组。
4.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优先选取公共机构建筑屋顶的2~3个项目作为样板试点,为后续光伏项目工作推广和实施作样板引路。样板试点由银洲湖公司落实光伏开发施工,20XX年6月完成建设。
5.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协调推进银洲湖公司与各公共机构建筑权属单位协商签订光伏项目协议,条件成熟的完成备案工作。确保具备开工条件后,督促各项目施工建设和并网。
(二)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开发。
1.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业屋顶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区工业园区管委会重点围绕我区园区企业建筑屋顶全面摸查。各有关单位(部门)每月25日前上报工商业建筑屋顶光伏资源调查表(详见附件)至区发展改革局进行汇总。
2.由银洲湖公司根据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调查数据,主动接洽意向客户,开展项目前期勘察工作。出具开发方案后,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争取承接业务。每月25日前将开发方案和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上报至区发展改革局汇总。
3.区发展改革局依据银洲湖公司光伏开发方案和其他立项的工商业光伏项目建立工商业建筑可安装项目资源库。每月30日将具备条件的工商业建筑屋顶资源分类梳理和更新项目库,并上报领导小组。
4.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共同推动项目资源库中工商业建筑的光伏项目实施。确保具备开工条件后,督促各项目施工建设和并网。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配套政策。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科工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研究制定分布式光伏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企业安装光伏发电项目,加大协调支持力度。
(二)落实项目融资渠道。
区财政局(区国资监管局)落实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光伏建设市场主体制定出台针对性信贷产品和金融保障措施,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便利金融服务,提升对光伏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推广宣传。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联系媒体、户外广告、现场宣讲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普及光伏建设常识,提升社会各界对光伏发电的认知和接收程度,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
(四)搭建能源管理平台。
银洲湖公司搭建光储充实时数据监控功能的能源管理平台,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并网后数据全部接入管理平台,实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XX〕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我省有利的光照资源,提升我省光伏开发应用水平,扩大省内光伏产品市场占有率,切实推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工业企业与光伏制造企业合作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落实国家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产业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件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总体要求,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有利于发挥我省光照资源优势。一是我省为我国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之一,北部属于光照资源二类区,全年日照时数为3000~3200小时,辐射量在586~670x104kJ/cm2・a,相当于200~225kg标准煤燃烧所发出的热量,我省已成为国内光伏行业重点投资建设的热点区域;二是我省电网结构稳定,电网接入条件成熟,有利于各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近并网发电;三是我省光伏制造主要企业,产业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家标准,在国内外光伏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光伏行业综合优势。
(三)有利于我省能源供给侧改革和光伏产业发展。一是我省属于国家电力能源大省之一,火电装机已达7000万千瓦以上,相应光伏装机容量仅有273万千瓦,推动建设分布式光伏,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减少火电消耗,推动我省能源供给侧结构调整;二是我省工业企业一般具有耗电量大,屋顶资源丰富的特点,具备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条件,可及时就地消纳太阳能电力,优化企业用电结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三是开拓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市场,可拉动光伏产业链(生产及服务)发展,推动我省光伏产业做大做强。
二、总体要求
(四)总体思路
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政策,立足我省光伏企业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模式、互利共赢、能建则建、注重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保障体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打造光伏产业发展增长的新动力。
(五)主要目标
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建设一批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XX年全省工业企业和园区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50万千瓦。
三、工作任务
(六)加强宣传推广,注重示范引导。
1.搭建平台:具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资质的光伏制造、安装企业、工业企业和园区企业自愿报名,各级经信委负责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需双方对接活动。
2.培育市场:选择产业基础条件好的工业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宣讲、技术培训和示范建设,组织光伏制造企业与工业企业开展实地参观交流和推广。
(七)创新建设模式,推动项目落地。
光伏制造企业和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合作模式。
1.“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工业企业仅提供屋顶或空地资源,由光伏制造企业对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独立投资、建设、运营。
2.“投资+建设+移交”模式:由光伏制造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投资建设,运营正常后,把产权有偿移交工业企业。
3.业务指导模式:由拥有建设条件的的工业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光伏专业公司有偿指导运营。
4.自建自营模式:由工业企业成立光伏项目公司,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5.合同能源模式: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光伏建设项目运营、分享效益等内容的节能合同,节能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结束后,光伏设备收益归属屋顶方所有。
(八)明确利益导向,实现多方共赢。
1.并网方式:根据工业企业的建设条件,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发电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优惠方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时,工业企业用户负责消纳所发电量。拥有屋顶资源的工业企业可收取屋顶租金,也可按所发光伏电量电价优惠等方式合作,具体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鼓励企业参与,做好协调服务。
1.完备手续:工业企业与光伏制造企业达成协议后,由项目主办方,按省内有关程序,办理项目备案,并抄报同级经信委。
2.确保质量:光伏建设企业应立足我省光伏产业的实际,优先选择推荐我省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不得限制符合国标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
3.及时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主办方报当地经信委办理并网备案。
4.规范建设:优先鼓励具备国家及省内发电项目建设资质且在我省有落地光伏项目的承建单位参予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建设中载荷标准、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符合安全性评价和工程规范等标准。
四、政策措施
(十)引导金融支持。各市经信委统一汇总上报达成合作项目情况,我委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好的合作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十一)加强监督核查。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鼓励优先选取我省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光伏及配套产品。具体项目承办企业在申报备案时,应对省内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报备。山西省光伏产业联盟负责组织专家核查,将参与合作的企业,纳入行业信用体系,进行监督。
(十二)规范考核机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入当年完成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各市经信委对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各地节能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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