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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障疏浚工程实施方案(范文5篇)

2024-01-16 2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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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乡镇河道清障方案

xx镇2016年河道清障整治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全镇基本情况

xx镇境内主要河流有、xx沟和,沟发源于xx镇 村,由、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xx沟发源于,由、三个村支流汇流而成。和 自东南向西北贯穿全镇,在与 交界处共同汇入 水库,是 县城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养殖网场、违种作物、违章建筑、违法采砂、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 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组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篇:河道清淤施工方案

河道清淤施工方案

一、抽浮静水。根据现场,积水量不多,但部分积水影响施

工,因此工程需要备抽水机械。坝西抽水机,3吋或2.5吋潜水泵、污水泵各3台及配套发电机组。抽取现有积水。

二、根据现场情况,河面宽度大,淤泥厚,较干,湿度不大。

但挖掘机容易陷入淤泥中,严重影响施工安全与进度,建议,北岸挖掘机边清理边回填,由于淤泥干稠,不易流动,因此挖掘机可以清理出淤泥,摔至岸边空旷地带,迅速填入土方或渣土,压实。机械步步为营,分步清理。南岸采用相同方法,但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复杂,建议必要时采用水路两用挖掘机清理回填。

三、如有必要,可直接调用水路两用挖掘机清理淤泥,但河

面较宽,河中心地带往南北两岸倒淤泥,需要4—6次。

四、回填土方,基本需要外运,部分土方建议就近取土。由

于道路状况限制,倒运土方和淤泥方面,需要考虑增加运输车辆和开率夜间施工,在清理淤泥时,就立即派人工将道路上撒落的土方清理干净,给周边市民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淤泥倒运前,需晾干。

河道实施方案

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河道整治实施方案

河道疏浚实施方案

河道垃圾清理实施方案

第三篇: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

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间,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做好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汛期已到,防洪工作事关大局,认真做好河道清障是当前防汛工作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河道滩地违法种植的片林、滩地砂堆、滩地违章建筑等,已构成河道行洪的主要障碍,这些都严重影响河道洪水下泄,威胁堤防安全。为保障我乡河道防洪安全,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力度。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清理滩地堆砂和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力度。沙河XXX段滩地内的堆砂,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影响了防洪安全,去年汛前虽然清除了大部分滩地堆砂,但仍有部分河段砂堆阻碍河道行洪,有关行政村和乡直部门要从防洪保安全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河道堆砂清理工作,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人员,依法对河道堆砂于月日前彻底清除,并把清除结果于 月 日前上报乡政府。同时,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乡水利站、派出所、土地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要充分利用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宣传氛围。对不顾河道安全,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的方式,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力度,有效制止乱采河砂现象发生,共同维护河道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清除滩地植树。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有堤防的河道,除护堤内种植树木和生物防护工程外,其他林木均为清除对象;无堤防的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其内种植的林木为清除对象。各行政村对河道滩地植树全面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凡属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予以查处。特别是要坚决制止新的在滩地内植树的事情发生。对河道滩地植树要求各行政村 月日前上报乡政府。

三、清除河道内的违章建筑。对于河道内滩地乱建房屋,能拆除的药立即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要登记造册,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制定外迁计划和现有滩地群众的安全避洪措施,于 月 日前报乡政府。

乡政府将对各行政村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行动迟缓、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有关领导的责任。X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月日 XX县XX镇段治理工程(XX段)

施工组织设计 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1 1.1编制说明........1 1.2编制依据........1 第二章 工程概况.2 2.1工程概况及规模.........2 2.2参建单位........2 第三章 施工总体平面布置........3 3.1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原则 3 3.2施工交通布置 3 3.3水、电及通讯布置.....3 3.4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3 3.5弃土、弃渣场 4 第四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5 4.1现场项目管理机构.....5 4.2主要岗位设置 5 4.3组织管理........6 第五章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7 5.1施工放样........7 5.2土方开挖........7 5.3混凝土工程....8 5.4砌体工程......10 5.5堤身回填......13 5.5绿化工程......14 第六章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16 6.1施工总进度计划.......16 6.2工期保证措施.16 第七章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18 7.1质量目标......18 7.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18 7.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8 第八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21 8.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1 8.2安全生产思想保证...21 8.3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22 第九章 环保、文明施工保证措施.......26 9.1文明施工目标.26 9.2文明施工措施.26 第十章 附件....28 10.1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28 10.3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30 10.4工程施工进度图.....31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1编制说明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依据目前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工程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编制。

为了更好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使今后的工程施工实施更符合实际,更具针对性,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踏勘和了解,获得了施工现场的有关数据和第一手资料,对场地、周边环境和各种条件有了很深刻的了解。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后,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编制,未提之处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文件等要求的具体规定进行施工。1.2编制依据

《防洪堤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5144-xx)《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xx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xx)

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图纸及说明 1 第二章 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及规模

本工程位于分水镇XX村,工程主要以河道清障及新建堤防为主。其中河道清障长855.72m,右岸新建堤防长826.17m,踏步4座,穿堤涵管6处,共计79.35m。H0.99999x;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级别为Ⅴ等,主要建筑物为5级。堤防采用三级复合式断面:一级挡墙及亲水平台+二级挡墙及绿化平台+三级草皮护坡的形式。一级挡墙为M10浆砌块石仰斜式挡墙,迎水面坡比为1:0.75,背水面坡比为1:0.5,基础采用C20埋石砼厚50cm,埋深0.3m,基础间距1.5m设两排锚固钢筋,挡墙顶设2m宽C20砼砌卵石步道。二级挡墙为M10浆砌块石重力式挡墙,迎水面直立,背水面坡比1::0.4。绿化平台宽度根据实际地形调整,平台回填40cm厚种植土。三级草皮护坡坡比为1:1.75、综合坡比1:4.5的圆弧形坡度,草皮下回填40cm厚种植土。堤顶设4m宽道路,路面用碎石铺筑,迎水面设C20预制砼侧石,背水侧用干砌石挡墙护坡。2.2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XX富春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

内容仅供参考

第四篇:河道清淤

第一章项 目 简介

一、项目施工

本项目为乐宁市至麦清支河清淤整治项目,施工内容简单,主要为河道的清淤及绿化修复铺草皮等,清淤总长728米,总清淤量9067M3,绿化修复铺草皮共6000M2。

二、交通条件

本项目的三条河道均位于乐宁市区,均有现成的道路通往外界,交通条件非常方便。

三、合同工期

本标段项目合同工期为60日,初拟2009年11月9日开工,2010年1月9日完工。

第二章施 工 准 备 工 作

一、施工技术准备

根据该项目工期特点,我单位在开工之前短时间内全部做好施工前的准备,解决临时设施搭建,组织施工机械进场,组织劳力进场,在一周内初步形成作业能力。

组织管理人员做好图纸的会审工作,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意图,认真完善施工组织总设计,具体优化施工方案。

根据三条河道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居民社区状况、水文水流条件及清淤量和工期控制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组织施工方案。

二、劳动力组织计划

1、调选技术素质高、思想好、能吃苦耐劳、不怕脏和累、有丰富的打硬战、打苦战的实际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该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

2、所有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协调指挥,按照施工进度和劳动力需用计划,组织各个工种的人员及时进场,并做好入场教育,对作业班组进度计划、安全措施、降低成本、保证质量、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交底,使大家能协调、齐心协力地保证本项目能优质高效地运行。

三、施工现场准备

按照项目施工需要,布置搭建临时设施及与之相配套的工具间、仓库等。由于三条河道分处市区的不同地方且施工工期较短,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民技工的办公和生活福利设施就近在社区租用民房解决。

水准控制点引测和布设:对项目师提供的水准控制点提前48小时报告监理项目师,共同进行复核,核实后的数据应由监理项目师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作为有关项目测量的基础,并根据河道清淤的需要,引测和布设若干个水准点,并采取措施保护好,作为河底清淤设计高程控制的基准点。

四、施工用电

拟在附近社区的供电变压器引接线路至施工现场,作为施工电源;条件不具备的地方,配备2台75KW的移动式柴油发电机作为施工电源,其中1台作为备用。

第三章主 要 施 工 方 法

本项目为乐宁市至麦清支河清淤整治项目,施工内容简单,主要为河道的清淤及绿化修复铺草皮等,清淤主要采用人工清理配合机械运卸的施工方法。

1、围堰

每一分段施工长度初拟为200~300米左右,围堰采用袋装砂土叠筑,迎水面铺编织布(彩条布)防渗并用袋装砂土压盖,袋装砂土叠筑时须做到排列密实、整齐。围堰顶宽0.6米,两侧边坡1:0.75,围堰高度应比正常高水位高出0.5~1.0米。

2、抽水

采用Φ120污水泵日夜不停地抽水。

3、清理

围堰内水抽干后,先用吸污泵将表层淤泥直接吸到罐车上,运至卸土点堆放;下部渣土(含垃圾、石块)采用人工清理,然后吊运至岸上临时堆放点利用渣土车外运至卸土点堆放,对于局部工作场地允许的地方直接用反铲挖掘机挖河底淤泥和渣土,渣土车装运至卸土点。

每一分段的河底清理后,须经业主和监理测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分段的施工。

4、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

施工中做好日常清洁工作,淤泥按指定地点弃放,不污染堆泥场的环境,运输渣土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滴、洒、漏”现象。

第四章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一、工期目标与规划

本标段项目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初拟2009年11月9日开工,2010年1月9日完工。

二、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一)、技术组织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的贯彻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为实施项目的生产过程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但在项目施工中,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变化,其结果与预定目标有一定期差距,所以施工组织设计贯彻情况好坏,关系到项目顺利实施,为此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工作:

(1)传达施工组织内容和要求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要召开多级的生产、技术会议,逐级进行交底;详细地讲解其内容、要求和施工的关键与保证措施,组织群众广泛计论,拟定完成任务的技术组织措施,作出相应的决策,保证施工组织的贯彻执行。

(2)制定多项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贯彻顺利与否,直接影响项目实际进度,是体现施工企业素质和水平的标志,也是企业多项管理制度健全与否的具体反映。实践经验证明,只有施工企业有科学的健全的管理制度、正常生产秩序才能维持、才能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防止可能出现的漏洞或事故。为此建立、健全多项管理制度是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顺利关施的重要条件。

(3)推行技术经济承包制

推行技术经济承包制,明确多方责任,加强监督和相互促进,是保证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应推行技术经济承包制度,开展劳动竞赛;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责任同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促进项目顺利进展。

(4)统筹安排及综合平衡

在项目项目施工过程中,搞好人力、物力、财力的统筹安排,保持合理的施工规模,既能满足拟建项目项目施工的需要;又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效果。同时,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平衡都是暂时的和相对的,平衡中必然存在不平衡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研究这些不平衡因素,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节奏性、均衡性和连续性。

(5)切实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工作是保证均衡和连续施工的重要前提,也是顺利地贯彻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保证,项目项目在开工前不仅要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准备;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也要做好相应的施工准备工作。

(6)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其调整

①施工组织设计的检查

②施工总平面图的合理性检查

施工总平面图必须按规定建造临时设施,合理地存放机具、堆放材料,施工现场要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③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

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主要根据检查的情况,有目的、有效地制定改进措施,使整个项目顺利进展,按期完工。

2、施工总进度设计的执行

(1)确定各分项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相互搭接关系

合理按排清淤作业时间,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②满足连续、均衡施工要求

③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根据河道地形条件,合理安排机械和人员作业,根据各施工点的位置和施工顺序,形成整个工地前后“一条龙”,缩短建设周期,发挥施工效益。

(2)在原计划范围内采取超工措施

①在计划内调整

即当日计划未完成,一般要求在下一天的施工计划中补上,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自然灾害、材料、设备、资金未能按计划要求供应等),计划拖欠较多时,则要求在本周内或其他旬内调整,但不能影响总的时限。

②工期提前的调整

在施工总进度安排中,若施工条件具备,资金充足,采用三班作业,其后续施工项目和施工进度有可能缩短时,应考虑提前的可能性,所以在施工总体设计中应做适当的调整以利后期顺利开展。

(3)进度协调管理

①项目总进度的协调

项目总进度协调的主要任务是,把各分项项目施工组织措施和月、旬、日进度计划纳入总进度计划协调中,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②施工干扰的协调包括

a.交通道路的协调;

b.材料场地堆放的协调;

c.紧邻部位施工干扰的协调;

d.各施工队施工场地和工作面移交的协调。

(二)、施工进度控制主要文件的信息管理

1、进度控制文件:进度控制文件的管理是项目有关各方执行文件的过程,通过文件,监理项目师获得信息,下发各类指示,并及时处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方的关系,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包括以下文件:

(1)合同文件

(2)进度计划及其他计划

(3)现场管理性文件:包括信函、现场通知书、现场批准书、违规通告、会议记录等。

2、信息管理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各种信息(如进度、效益等)应建立一套与进度控制逐级任务相适应、责任分明、高效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逐级信息分配,利用和应用图表来加以描述。一旦有了信息应用图表,它清晰、明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提早完工的有力数据。

第五篇:河道清障专项整治方案

梅城镇河道清障专项整治方案

为清除河道障碍,提高全镇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河道行洪正常、安全度汛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河道清障整治专项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各村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村组织人员对本村内河道进行检查清理,将河道清障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二、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侵占河道的弃置物体、违种作物、违规倾倒、堤防堆沙等现象存在,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范围和重点

清障整治范围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各中小型河道,清障的重点:

一是对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镇联合国土所组成河长办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上报县河长办等相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二是6月1日前对河道内所有采沙场下发禁采通知,对于偷采和不听劝阻的,上报县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处强行拆除采砂工具,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三是对在行洪河道内增设养殖网架、堆积秸秆杂物等影响行洪的行为,由各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6月10日前拒不整改的,由村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保证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对在河道内开荒种田,特别是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各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于6月10日前彻底清除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23日)各村、镇直有关单位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河道障碍物、养殖网架、堆砌秸秆、农作物等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准确及时。

2、宣传发动及自清自纠阶段(5月24日—5月31日)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所有设障主体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违章障碍物。

3、强行清除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对于在行洪道内设置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网架、秸秆、废弃建筑物、农作物等,由所在村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期限内未清除的,镇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组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对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验收及巩固阶段(6月11日—6月16日)镇政府对全镇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完善。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被动、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河道划界工作汇报

河道治理工作汇报

河道管理局年终 工作汇报

河道执法检查工作汇报

河道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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