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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范文5篇)

2023-12-03 22: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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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二篇: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项目在我校顺利实施,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高效、有序,并在最短时间内建成发挥效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我校师生更好的使用到新的现代教育技术,促使教师把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理念运用到教育教学中,在有效的提高课堂效率,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减轻学生负担;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即城乡之间的信息鸿沟)。

二、组织领导

学校根据“班班通”工作要求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班班通”工程建设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组长:郝XX

副组长:张XX

组员:各科任教师

三、建设方案

本次班班通工程中我校有11套班班通设备。在我校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将班班通建设工作作如下布置:

1、以校长第一责任人,实行专人专管,制定管理使用制度,进行日常的管理、使用及维护。

2、结合教育局培训计划,制定本校培训计划,让教师用好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现代化。

四、管理措施

(一)培训计划

结合教育局培训计划,制定本校培训计划,让教师用好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现代化。

1、培训内容:

包括“班班通”硬件设备、白板软件培训及日常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

2、工作重点

(1)建立科学新型的、基于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

(2)掌握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3)根据教材利用白板软件及资源自己制作课件并用于教学。

(4)使教师由会用、愿用到用好的过度。

3、主要措施及方法

(1)20XX年5月起,成立学校“班班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育信息化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并把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应用纳入学校工作及教学教研工作计划中去,形成常规工作。

(2)建立健全多媒体教育工作制度,加强管理,落实到位。

(3)坚持请进来带出去的原则,有计划选派骨干教师外出学习,同时,组织校内讲座,观看录像、研讨等,以达到转变教师的教育理论和意识,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4)从20XX年5月起,有计划的让信息员对教师进行多媒体资源的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课件制作等方面的培训。

(5)结对互帮:熟悉电脑的教师积极帮助电脑不熟的教师,特别是老教师是他们能够基本上会使用电脑,并能利用课件上课。

(6)合理安排教师轮流上机强化熟悉电脑操作、制作课件、电子备课等。

(二)进课堂的激励督促措施

1、将多媒体的使用纳入教师月考评中――教学常规的考核中去,激励教师使用并用好多媒体。

2、制定硬性指标:每周每个教师利用多媒体上课不少于6节(含光盘播放)

3、制定使用记录表,校长、主任错开时间对教师多媒体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三)绩效评估措施

制定绩效评估细则用打分的形式结合平时多媒体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其评估结果将纳入每月教学常规考核中。(评估内容包括:课件制作情况、多媒体使用情况、教学效果等三大方面)

(四)设备维护措施

1、学校安排专人管理、维护“班班通”设备。学校要为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工具及相应的工具软件。设备故障维护必须在查清楚原因后进行,原因不明不得擅自维护,更不得未经供货商的同意擅自打开机箱,更换配置的硬件,一般技术故障由学校管理员排除,不能排除的报请教育局,由教育局安排管理员排除,属于硬件的故障,无论是否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学校管理员都要电话和教育技术装备站或是供货商取得联系,以便尽快维护更换。

2、在安装设备时候,学校管理员必须收齐、保管好各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卡以及相关的软件,并编号保管存档,以便维护使用方便查找。学校要把包装箱集中保管一年以上,以防硬件维修托运包装,不得随意丢弃和变卖。属于人为损坏的所需的配件及维修费用由损害者承担。

3、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建全管理使用制度,做好文字记载,制度要张贴在醒目的位置。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管理意见。

4、所有远程教育设备必须按要求安装在规定的地方,不得挪作它用,但也不能担心设备用坏了而将设备闲置不用,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确因情况变化需变更地方和用途的,事先要报经教育技术装备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5、加强“班班通”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设立值班安全保卫制度。

第三篇: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单位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更好更快推进我校示范校建设、改变我系教学模式,使学生体会到一体化教学的优势,达到产教合一的目的,使教学水平更上一个台阶,我系与长治太工安培矿业教学模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研发制造掘进机教学模型

二、工作内容

详细说明本项目年度内的工作范围、具体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等,能量化的指标应尽可能量化。

三、技术路线

说明完成项目本年度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四、预期成果

说明项目完成年度目标预期达到的有形或无形成果。

五、项目工作进度安排

详细说明各阶段工作安排的时间和年度项目工作内容完成的时间。

六、实施组织形式

详细说明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各自分工的主要内容。

第五篇: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一、流动资产管理内容及管理要求

1、流动资产总量和结构应满足酒店经营业务开展需要,流动资产要节约使用。

2、加强商业信用管理,既促进销售。又尽量减少应收帐款损失,缩短收款期限。

3、实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统一制定流动资产管理规范,核定流动定额及定额分解落实;负责对外结算及办理资金收付和组织流动资产核算,考核各单位流动资产利用。同时,各单位分管自己使用的流动资产,保证完成财务部分配的指标。

二、现金管理规范

1、认真审核现金收入。按国家制度规定,现金管理范围包括:员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不能转帐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收入和不足转帐起点的小额收入等。

2、对库存现金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酒店内部各部门也要核定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般要每年调整一次。

3、严格按照现金的支付使用范围,监督现金使用。现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

(1)、支付员工的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及各类个人劳务报酬等。

(2)、支付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3)、支付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开支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4、坚持“钱帐分管”的原则,实行出纳工作岗位责任制。

酒店中的现金收入、支出、保管要有专门的出纳人员负责,同时,在现金管理上要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出纳人员不得管帐,记帐人员不得管钱。出纳人员对所管的现金负有完全责任,在审核现金收付凭证时,要严格审核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看其用途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收付现金时,必须与对方当面点清,要实行严格的复核制度,收付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人员签章,并应及时编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

5、货款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

为保证现金安全,营业收入的销货款及多余现金都应在当日送存银行,最迟必须在第二天上午存银行。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时,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补足,不得从营业收入中直接坐支。

三、银行存款管理规范

1、加强对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核算与监督。酒店在经营活动中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财务部通过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正确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并定期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调整相符。要遵守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严格收付手续制度,认真审查银行存款收支的真实准确性和合理合法性。

2、酒店除现金外的各项货币资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并在存款额度内合理安排和使用存款资金,提高存款资金使用效果。

3、坚持“钱帐分管”的原则,建立和执行内部制约制度。银行存款收交业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出纳员不能兼管记帐工作,支票印签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和使用。

4、严格支票的规范管理。财务部签发的支票,必须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做保证,严禁签发空白支票。一般情况下,不应携带空白支票,业务紧急需要空白支票时,应按规定手续登记,按时报帐,写明接受支票的单位和用途,详细说明理由。支票必须按规定的时效填写,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四、应收及预付款管理规范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等。

1、应收票据管理:

(1)、应收票据计价。应收票据按现行制度规定,按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2)、应收票据专管制度。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酒店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并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和回收金额或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有关票据的结算方式和程序按银行规定进行。

2、应收帐款管理

(1)、应收帐款的计价。应收帐款一般按买卖双方成交时的交换价格计算,但若有折扣,还有考虑折扣因素。

实行现金折扣,应使用总价法,即以未扣减现金折扣的价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帐款,视现金折扣对客户提早付款的鼓励,收款时,折扣额通过借记“销货折扣折让”反映。

(2)、坏帐处理。酒店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酒店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五、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和其他应收款管理规范

1、严格控制预付货款的数量及占用时间。定购大型设备预付款,要和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待摊费用要分别规定摊销期限,最长为12个月。

3、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减少维修费用,增加变价收入。

4、其他应收款与酒店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尽量减少占用,及时组织结算催收。

六、存货管理规范

1、明确存货分类。

(1)原材料:食品原料、调料、配料以及月末盘存未售出的有关半成品、成品等;

(2)燃料:酒店所储备的各种固体、液体、汽体燃料;

(3)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家具;

(4)物料用品:除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以外的经营管理用品,主要包括:

①旅游用品:为旅游客人备用的物品,如茶叶、小食品、纪念品等;

②日常用品:酒店经营管理备用的日常用品,包括清洁用品、纸制品、塑料制品、瓷器、玻璃器皿、银器等;

③办公用品:为客人备用的各种纸张、笔墨、文具等;

④针棉织品:各种台布、小毛巾等针棉织品和统一制作的制服;

⑤包装用品:各种桶、箱、坛、袋等包装物品;

⑥其它物品: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各种零星物料用品;

2、确定存货范围的原则是:凡在盘存日期内,法定报有权归属于酒店的一切存货,不论其存放地点如何,均视为酒店的存货,包括存放在酒店门市部和陈列展览已经发售但未办理结算手续,购入后不经酒店仓库直接发交购买单位或加工单位的物品,委托其它单位加工或代销的,已购入但尚未入库的在途物品等。酒店销售的商品、产品等凡是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购买方的,不管物品是否发出,都不包括在本酒店的存货之内。

3、存货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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