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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政办xxx30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每年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
一、目标
(一)掌握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卫生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科学数据。
(二)了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处理工艺、消毒设备使用情况、覆盖人口、新建改建扩建等基础信息。
二、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的农村饮用水工程。
三、内容和方法
(一) 监测点设置
按照磐政办(20xx)30号《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全县12个集镇供水、253个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成品水进行检测。(详见监测点分布表)
(二)监测方法
水样的采集、检验和评价要求:对12个集镇供水成品水每月检测一次,对253个村集中式供水分别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抽取成品水各检测1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xx)规定执行。水质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监测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
毒理学指标:砷、镉、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根据饮用水消毒剂所用情况确定相应的指标,如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等;如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亚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检测氯酸盐。
四、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须采取从现场检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如按规定做现场空白、运输空白、现场平行样、现场加标样等。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监测实施中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料审查。
五、监测管理及职责分工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的行政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水质检测、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报告,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并告知县水务局。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的水质采样工作,县疾控中心负责到各乡镇卫生院收集水样。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指导意见》,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通过镇政府水利部门全程监管,逐步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需要。
三、工作任务
成立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主任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镇长,成员包括水管所长财政所长各行政村村书记村长等。统筹负责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同时确定供水人员专门维修队伍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及各个屯成立监督小组,由各村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村三委及社主任。对供水服务水质情况等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达到规定要求,问题切实得到解决。镇政府设立24小时公开举报及服务电话,确保农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核实反馈,及时解决。
四、明确职责任务
1、各村供水人员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2、水处理设备运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辖区内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工作,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3、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给水利局,由水利局协助解决。
4、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队伍负责全面管理供水工程运行。负责水泵变频器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维修,出现问题后必须在8小时内修理或更换,管网出现问题后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两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维修。
5、各村负责水源井管护房冬季取暖工作,确保设备按照使用规范正常使用,如遇冬季停电,可采用火墙取暖,确保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如果水处理设备因冬季未取暖冻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村承担,责任由各村负责。
6、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集中供水水源进行监管,管护房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水源井周边环境管理,在水源井3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及时彻底清除水源地半径30米范围内的工业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养殖业的粪便厕所垃圾站圈舍等污染源。建设施工确需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浇灌农田菜地。
7、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8、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发布信息,要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疾控部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保证供水时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供水时间上要满足末端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10、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饮水安全管理者进行把关,饮水安全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要持县疾控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不宜从事供水工作的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确定的管理者本人操作,饮水安全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以随时更换饮水安全管理者。
11、镇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可能影响安全饮水的农村道路建设村屯环境整治等工程进行监管。禁止取土修建建筑物构造物等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影响管网正常运行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备的安装监理。机电设备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称、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必须具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备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具体规定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二)管理院内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管理院总面积的20%。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三、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设单位工作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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