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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为了顺利开展校办物流公司业务,本小组经过商议讨论,为公司采购所需要的办公用品,为了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切实可靠性,特制定出此套方案并自筹资金实施购买行为。
二 、采购实施地点
在校园及周边地区寻找供应商并选择供应商统一进行采购。
三 、 采购时间
20xx年 9月24日下午
四 、费用预算测算
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应对办公设备计划进行预算测算,看是否超出部门预算。计划单(下表)。
五、采购要求:
本次采购,确定供应商后采用现货采购及预订租用的方法,现为本次提出以下要求:
1、选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信誉良好,产品优质的要求。
2、采购人员务必选定恰当的规格产品确保质量及要求。
六、确定供应商范围
King 、心意屋、新河超市、国惠超市。
七、采购实施
在确定的供应商范围中寻找符合规格要求的物品,并根据预算价格表进行对比,选购价格合理的物品。根据采购中实际情况,对于高于预算价格或不符合规格等原因而导致难以进行进一步采购的,适当调整和改进采购方案,从备选物品中选购合理物品,确定最终供应商与采购方案,采购所需物品。
八、采购物品的复核与交接。
对采购物品进行检查、核实与核对,确定符合最终方案要求后,交给随购的监督小组组员,完成采购。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一)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胶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及其零配件);
(二)其他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家电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机、录像设备、摄像机、照相机、 V C D、冰箱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第四条 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
(五)确定一定时限原则。
第五条 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
(一)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每一品牌一次确定若干系列,每一品牌在魏县确定3家(含3家)以下经销商;
(二)协议供货期限。一般情况下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每半年一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县采购办代表县级采购人与中标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协议书》(格式略),经销商向县采购办出具统一格式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 县采购办将中标的协议供货经销商以及协议供货的产(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遵循的程序。
(一)落实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持县财政部门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xxxx年度用款计划书》(格式略),证明资金已经落实;采购人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账户资金进行协议采购的,应由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提供采购资金已落实证明。为了约束采购人按合同及时向经销商付款,采购人采购前需向县采购办出具签字、盖章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经销商支付自筹政府采购资金承诺书》(见附件2);
(二)采购人填写《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三)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同一品牌)之间择优选择经销商。采购人在实施协议采购办公设备前,若发现协议经销商销售的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价格高于其了解的非协议经销商的价格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以下选择权: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不指定品牌条件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可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经销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该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厂家销售该产品的授权;
(3)在县内有售后服务人员,且上门服务;
(4)其提供的单台产(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
(5)经销商同意向有关部门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包括商品名称、型号、配置、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等)。
3、可在已确定的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自行询价,但询价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价格的,询价无效;
4、按近期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办公设备的价格随标,但须征得中标经销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其余程序与纳入协议供货的相同。
(四)县采购办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见附件4)。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的,经县采购办批准后向其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格式略);
(五)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县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前统一拟定,经县采购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由县采购办统一印发备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合同时,须持《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单位证明信及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副本送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七)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采购人验货。协议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按验收情况填写《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见附件5);
(八)支付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凭采购人出具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魏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发货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经销商;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
第九条 权益保护。为使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县采购办和采购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采购办。县采购办负责县级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对协议供货经销商的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2、代采购人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办公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招标;
3、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初选的预中标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销售价格、优惠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将通过审核后的中标经销商及产(商)品的有关情况、价格情况通知县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4、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价格信息、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商品信息,并及时在“邯郸市魏县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5、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在采购人选定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产品、型号、配置、价格后,向协议供货经销商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对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向经销商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
7、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经销商履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格式略)、《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情况,内容包括:
(1)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和采购优惠率执行情况;
(2)向县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资料情况;
(3)经销商供货情况、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
(4)采购人进行的.询价情况;
(5)对反映的问题需核实情况;
(6)协议供货资金结算情况。
(二)县级集中采购机构
1、接受县采购办代采购人的委托,定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2、向县采购办报告预中标经销商及其产(商)品和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资料;
3、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价格信息;
4、对采购人向其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县采购办查处;
5、对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采购办审批;
6、县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协议供货经销商
1、办公设备经销商要认真履行《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的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履行协议供货经销商的义务,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以政府采购协议经销商名义从事超出经销商权力的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3、恪守诚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4、在每月月底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发送进货价格、市场价格、协议价格、优惠率变动信息,同步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并报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在每月初3日内向县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魏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统计表》(格式略)、上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非协议同类商品零售价格(发货票价格)情况;
6、接受县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交零售发货票、销售账目、进货合同、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有权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
8、自愿参加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进行的自行询价;
9、县采购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人
1、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2、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对经销商所供货物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
4、及时向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经销商支付货款;
5、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县采购办、监察局、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6、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办公设备;不得向中标经销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
1、对逾期报送本部门年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对逾期不报年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又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的,责令补报并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2、对于擅自采购办公设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采购人与协议经销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供货经销商。协议供货经销商发生下列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曝光。
1、不按时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月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进度情况的;
2、市场价格下调后,政府采购的协议价格未及时按优惠率同比例调整,未及时向县采购办、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的;
3、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相同或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
4、擅自、变相提高价格的;
5、与采购人串通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十一条 县级采购人采购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电器设备,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意见,经县采购办批准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3日起执行,20xx年3月23日废止。
集中采购试行方案
为降低成本和消耗,完善和深化集中采购工作,对部分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集中采购品目:办公用品、食品、酒水。
二、适用范围:所有部门单位。
三、基本要求:在一个月内(紧急采购任务除外)准备采购规模达到一定限额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批量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归集,并整合打包,统一组织招标,以实现价格最佳,体现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
四、采购程序: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一次。采购流程包括报送批量采购实施计划、汇总归集采购需求、整合打包、编制招标文件、信息公告、抽取专家、评标及公示结果、签订合同等环节。
(一)报送计划。各单位每月计划累计采购**元等以上的,应当集中编制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并于每月15日17点前由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将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及委托书报送集中采购部门,参加当月集中采购部门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超过时间报送的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参加下月批量集中采购。
(二)归集整合采购需求。报送批量采购实施计划时间截止
后,集中采购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和需求进行汇总整理,分类打包,编制成具体招标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内容、数量、技术性能、售后服务、供货时间及地点等。
(三)招标公告。集中采购部门在形成具体招标采购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公告在公司指定采购信息披露媒体和相关媒体公示20天。
(四)评标及公示结果。评审专家从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产生并组成评审委员会。公司可派人监督开标和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部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放未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管理要求
(一)符合规模采购要求,但时间和任务紧急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采购任务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但事先要向集中采购部门备案。
(二)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同一品目产品一个月内采购规模不得超过该品目实行批量采购的限额。
(三)主管部门要制定汇集所属单位月度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管理。
(四)集中采购部门要认真落实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做到责任任务落实到人,岗位职责清晰,确保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
作的顺利进行。
(五)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部门要注意总结试行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意见和建议。
针对本工程,单位抽调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建材料设备供应项目部。负责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供应。制定供货方案如下。
一、供应计划
根据施工进度和招标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材料质量控制计划和供应管理办法,并做到表格化。
二、供货流程
1、货物采购,按照合同约定,项目经理组织设备采购。
2、到货检验,设备到货后、甲方和监理及丙方参加该设备在供货商所在地或交货地进行的设备到货检查。检查前我方将提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及丙方派人员参加。
3、开箱检验,在仓库或工地现场进行的开箱检验由甲方、监理、丙方我公司等有管人员共同参加。对设备的内外包装设备外观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短缺和外观破损,我公司将及时处理。
4、安装验收,安装验收是我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有关的设备安装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安装验收后双方签署安装验收证书。
5、完工测试,系统完工测试主要是对已安装设备进行单体测试。
6、大联调,本系统设备联调是指:在与其它系统不相连的情况下,测试系统的所有设备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能否很好地工作,能否完成系统每一个设备的功能要求。联动联调是指与其它相关系统该设备连接一起进行系统全面调试。已测试检验综合布线系统与其它系统的监控功能。系统功能测试完毕后,签署调试验收证书。
7、试运行,系统连续72小时运行测试完成,到系统现场完工测试结束,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系统将移交甲单位有关部门。
8、质保期,系统验收合格后开始进入质保期,正式投入使用,期间将进行抽查各种测试项目,检查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设备质保期安设备生产厂家质保期进行质保。
三、供货质量标准
我方将严格按一下标准提供材料设备,产品质量标准按产品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的规格尺寸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要求执行。送货时需提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报告必须出自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每批货物进场,我方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甲方、丙方、监理方等签收后留存。
四、供货数量发生变化处理方法
如因工程需要,供货量变化超出暂定供货量的±10%时,甲方以书面通知我方,此项通知甲方应充分考虑我方的合理备料和加工周期,具体增减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因甲方要求的产品加工方式及原材料品种变更而引起变更产品(即合同中未约定的产品)供货期由我方、甲、丙方另行协商确定,且供货不得影响工程的相应进度。
五、技术支持
工程开工后我方派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做好现场的进度供货服务工作及配合甲方办理材料设备供货手续及验收事宜;并对不合格材料及需二次加工的材料进行在加工;为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产品使用上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