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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对公业务岗位职责

2022-03-23 1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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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业务包括企业电子银行、单位存款业务、信贷业务、机构业务、国际业务、委托性住房金融、资金清算、中间业务、资产推介、基金托管等等,通俗点说就是“对单位的业务”。

银行内部最基本的部门就是储蓄(对私)、会计(对公)和信贷。会计可以说是信贷的后台和服务部门,信贷是单位的存款和贷款业务,有点象一般公司的销售部门,而这些单位与银行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则都是通过会计部门实现的。

(二)对公业务 1.支付结算体系 1.1 熟悉账户管理业务

一、基本概述 银行账户是客户办理银行业务最基本的载体,单位客户各类业务的往来、结算均需要通过银行 账户发生。我行单位账户按照币种可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按照开立账户主体可分为单位账 户和个人账户,单位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其他存款账户、个人账户可分为个人结算 账户和储蓄账户。其中,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又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则主要分为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 户等类别。外币账户按用途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二、主要单位银行账户类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提取现金和转账业务。可以申 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企业、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地常设机构 开立的账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仅指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开立的账户、具有社会 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如果单位客户已经 在某一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就不能同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仅可以办 理转账业务。 3.专用存款账户:指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在银行办理的很多代理业务中,都涉及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财通)业务中,财政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 在代理证券结算中( 码证、外汇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资料外,还需要向金融机构递交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核准件要项 为“账户开立”)。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管理,由境内机构根据自身经济活 动来决定。 境内机构由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可以在非注册地开立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了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资料外,向非注册地开户银行同时提供注册 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和 非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指用于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付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 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如外 债专户、资本金账户等。 3.离岸账户:银行为非居民开立的账户就是离岸账户,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离岸银行业 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类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 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非居 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和离岸账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 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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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 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 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 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

(三)其他存款账户 1.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其起存金额为 1 万元;期限灵活,包含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 年、五年。支取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小于起存金额的应一次取完); 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本息转入其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贷款资金和预算资金不得存 入定期存款。 2.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与存款人签订�6�1协定存款合同�6�2,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 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低于 6 个月定期存 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业务,且需要在开户行以存款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协定 存款起存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 分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3.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分1 天通知和7 天通知两种。单位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 最低起存金额50 万元,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按照实际的存期、适用利率计 算利息。支取时,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最低支取额为10 万元,支取存款利随本清,支取的存款 本息只能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账户管理要求 1.核准。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 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 户许可证。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金融机构将单 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核准。 2.备案。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 户统称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金融机构通 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3.账户生效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 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 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的日期。 4.单位结算账户名称的规定。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 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 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对简称予以约定。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 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单位客户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 称。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5.预留签章的规定。单位客户的预留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应与开户行约定不 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 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 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银行签章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预留银行签章为法人印章(如“XX 证券有限公司”)或财务专用印章(如 “XX 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必须与 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6.现金支取的规定。单位客户主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业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单位客户核定 3 天至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 5 天,但不 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需要在开户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准,支取时要按 照国家支取现金的有关管理和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 7.异地结算账户。由于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在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最常见的是,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我行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的企业集团客户,其以集团总部名义在异地申请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 构名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的,开户行可根据该企业集团客户提交的证明 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 件由基本账户行代为审核,开户行如有疑问,应通过实时清算系统向其基本账户行查询,基本账户 行应及时予以查复。 企业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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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 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交至承办行。承办行将以上 证明文件审核后,总行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 求下发各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 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 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 户银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未经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 8.查、冻、扣的规定。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 结、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 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和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 不得冻结、扣划。 表2-4-1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 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国家安全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 权 无权 无权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 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 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 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暂停结 算 暂 停 结 算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四、账户信息服务

(一)余额、明细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持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如法人授权书、印鉴卡)随时到我行网点查询、持账户自 助服务卡在同城任一工行网点的对公自助终端、登陆网银或电话银行查询相应银行账户的余额以及 发生明细等账户信息。

(二)银行回单、对账单服务 1.传统回单:我行将为客户的每笔银行业务提供详细的纸质回单以供客户的查询以及账务处理。 同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日后的回单补制等服务。 2.电子回单柜:我行通过银行对公自助化服务设备,为客户提供回单的“无匙化”自动管理, 方便客户自助获取回单、对账单以及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我行通过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含有校验功能的电子回单的下载及打印 功能,方便客户的回单查询、获取及管理。 4.上门取(送)单:我行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双方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由银行指派工作 人员到客户的办公场所为客户取(送)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服务产品。 5.个性化明细、对账单定制:我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银企互联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特 定格式的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个性化服务。 6.MT940 对账单服务:我行可按照客户要求,每日自动向客户指定的银行发送MT940 格式的SWIFT 对账单报文,方便客户跨地区的账户集中管理。

(三)账户提醒服务 工行信使是我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提醒服务。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Email) 两种方式,按照客户定制的服务信息列表,为客户提供提醒服务。客户可以根据个性化的需求与我 行签订“余额变动通知”、“昨日余额提醒”、“余额不足通知”三种不同类型的提醒服务,其中“余 额变动通知”和“余额不足通知”可以设臵个性化的通知额度。

(四)资信证明服务 资信证明服务是我行接受委托,依据客观事实,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为委托人开立资信 证明,以确认委托人与我行在所委托事项范围内业务往来状况。包括单位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 款证明、结算证明、信用卡以及开具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等)、询证函回函及股 东出资金额证明、企业注册资金验证等业务。 提醒您 对于委托人有特殊需求而标准模版不能涵盖的资信证明和资信调查业务,经上级行资信业务主 管部门审查、法律事务部门确认后,方可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或资信调查书,严禁资信证明书中出 现与我行业务无关以及我行不能确认的内容。 我行目前提供的资信证明主要有:单位开户证明、单位销户证明、单位存款余额证明、单位存 款发生额证明、单位贷款余额证明、单位贷款状况证明、单位贷款发生额证明、单位信用卡守信状 况证明、单位结算纪律证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委托贷款业务证明、单位缴资证明等。

五、账户监管服务 账户监管服务是我行在向客户提供基础的银行账户结算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或 目的,对客户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余额、用途、收支权限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服务。

(一)账户收支管理 账户收支管理服务指我行根据客户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对客户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实现指定的 收、支功能的管理,协助其对有指定用途的账户进行有效管理。 1.账户收支方向管理。账户收支管理可协助客户实现:指定账户的只收不付功能、只付不收功 能、定向收款功能(即仅可向指定账户收款)、定向付款功能(即仅可向指定账户付款)以及指定账 户的收支方向组合的综合收付款功能。 客户可以通过全球现金管理系统、银企互联专业版由系统自动实现该项功能。 2.账户支付额度控制。账户支付额度控制方式包括:指定账户单笔支付额度的控制、累计支付 额度控制,以及账户的组合授权支付额度控制。 对指定账户进行额度权限管理,可以由全球现金管理系统、银企互联专业版等渠道实现。 3.账户支付时限管理。账户支付时限管理主要包括账户对外批量支付功能以及账户预约支付服 务。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该功能。

(二)账户余额管理 账户余额管理服务指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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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客户对其账户余额进行不同要求的控制,实 现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头寸的最优化管理。 1.账户零余额管理:每营业日终将账户的全部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保持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保留指定余额管理:每营业日终保留指定余额后,其余全部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上划指定余额管理:指每营业日终将指定金额上划至指定账户。 客户可通过全球现金管理系统、网上银行企业贵宾室以及银企互联等渠道实现账户余额管理。

(三)账户组合印鉴 银行在接收客户支付凭证时,按照客户事先预留的组合印鉴进行核对,并核查对应的印鉴权限 及审核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根据预留组合印鉴的权限支付。 1.任意组合印鉴:我行根据客户预留的印鉴组合中的任一种组合即可对外支付的服务。 2.有条件组合印鉴:我行根据客户预留的不同印鉴组合,提供不同支付额度、用途等支付权限 管理的服务。

(四)账户资金监管 账户资金监管指我行根据客户的需要,充当 密押员索押后出票。 2.付款 (1)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付款。代理付款银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银行汇 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各要素。如有疑问,应通过系统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确认汇票真实性。审核无误,核对密押无误后,办理付款。 (2)系统内现金银行汇票付款。代理付款银行接到持票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进 账单时,应要求持票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作汇 划发报处理,款项收妥后,办理现金付款。 (3)跨系统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接到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或未在本行开账户的个人持票人交来 的跨系统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二联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各要素,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按当地 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提交同城代理付款行审查支付,待超过交换抵用时间后入账。 3.退款 申请人由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向出票行交回汇票及解讫通知。申请 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办 理退款。 申请人为单位的,票款只能退回原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为个人且交存现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 支取现金。 4.挂失、解挂 填明“现金”字样和兑付行的汇票挂失,失票人可到兑付行或签发行办理挂失。兑付行或签发 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审核无误确未付款后方可受理。受理挂失后,如在 12 日 内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应按要求继续止付,如未收到,自 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垫款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 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11.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 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承兑行业务处理 (1)承兑。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由信贷部门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核定应缴保证金比例, 审查相关的单据、合同后,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通过信贷台账完成审批流程。 会计部门收妥保证金后,根据信贷部门的书面通知及审查合规的承兑协议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 书,向申请人出售空白票据,承兑申请人按协议内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编押、签章承兑后 将票据交付申请人并登记相关表外登记薄。 (2)到期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行按保证金划回相关手续办理保证金划回。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承兑协议 副本及其他资料,审查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各要素无误后,如承兑申请人账户可用余额足够支付票 据金额的,承兑行应及时扣收票款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将票款划转至收款人开 户银行。若承兑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票据金额时,由承兑行垫款并收取罚息。垫付款项由信贷部门 按预期贷款程序处理。 (3)挂失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失票人应向承兑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 审核无误并与原保管的资料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办理挂失止付。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 (1)持票人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 行,柜员认真审查票据各记载事项后,办理发出托收并登记相关表外登记薄。 (2)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款后,按照委托收款划回的相关手续,划入持票人账户。

三、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仅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

(一)产品特点 银行本票使用方便、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 付,均可使用银行本票,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内见票即付。

(二)使用规定 1.出票人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包括: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 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 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可以向出票银行说明原因请求付款。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根据�6�1支付结算办法�6�2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 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 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 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审查背 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及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7.银行本票挂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或退款。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签发。受理银行审查客户提交的业务委托书,如为现金本票,应先收妥现金、手续费,签发 人员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如签发转账本票,借计客户账户,签发人员在本票上划去“现金” 字样。复核员复核无误后进行索押填写在本票 1.转账支票 (1)持票人、出票人均在我行开户的处理 受理银行对支票、进账单审查,如为密码支票,使用通存通兑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款项收妥后 在支票及进账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及有关人员签章,回单及受理回执交客户。如为非密码支票,按 同城交换或程序处理。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系统银行开户的处理 ①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的支票 受理银行审核支票、进账单,审查无误的,在 5.支取现金的,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 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账户,除工资和劳务费外的款项严禁转入信用卡账户。 6.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汇入银 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 销或退汇。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1.汇出行的业务处理 (1)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或业务委托书),应按规定对凭证各要素进行审核。凭证 审核无误后,按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同分别处理。收款人在系统内开户的,通过实时清算系统处理; 收款人在系统外开户的,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处理。 (2)客户提出撤汇需求的,则柜员需查明款项确未汇出,收回原电汇(或业务委托书)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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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再作撤销业务处理。 2.汇入行的业务处理 (1)汇入款项如账号、户名与收款人一致,系统自动入账,汇入行补打回单并签章后交客户; 对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不能直接入账的款项系统自动挂账,汇入行查明原因后手工销账贷记客户 账。 (2)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如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 汇;如收款人未在汇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 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 个 月无法交付的汇款,汇入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业务。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 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产品特点 托收承付是一种传统的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 结算;托收承付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因此具有监督 严格和信用度较高的特点。

(二)使用规定 1.使用托收承付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 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 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托收承付业务的起点金额为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千元。 4.客户在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应重合同、守信用,如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 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在我行的开户营业网点将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 理拒付的,付款人在我行的开户营业网点将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业务。 5.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 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 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 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三)业务处理流程简介 收款单位填制托收承付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将相关凭证作附件(如购销合同、商品却已 发运的证件等),交由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一并邮寄至付款单位开户行,由付款行审核并经付款单位 同意后付款。 1.托收。收款人填制并向委托银行提交托收承付凭证,附商品交易发货证明,开户行审核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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