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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医院院长领导下负责药剂科的工作,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拟定药品预算、采购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药品管理情况,包括毒、麻、精神、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以及药品检验鉴定工作;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严防差错事故;组织领导药品调配与制剂工作,实行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医疗科研的需求。
4、密切配合临床工作,深入科室,了解需要,征求意见,主动供应,得知有危重病员抢救时,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主动配合。
5、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药品信息网络,搜集整理药品情报资料,宣传用药知识,配合医护人员做好新药验证、临床疗效评价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有关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中的问题。
6、组织实施药品使用登记、统计工作。
7、领导所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进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
8、负责药学院校学生实习和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进修的技术指导工作。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安排。
一、药店营业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企业纪律、规章制度,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及程序。
2、每日做好当班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陈列、整理、定价、调价、养护、退库、效期跟踪等作业。
3、保证仪容、仪表符合企业规定,对顾客礼貌招呼,热情微笑服务,文明用语。
4、掌握并不断提高服务技巧、销售技能,不断熟悉药品知识,及时掌握新品种的药学内容,销售药品做到准确无误,并且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务必提醒顾客要认证阅读说明书,不得夸大宣传和欺骗顾客。
5、做好药品的防盗和防止药品变质的工作。
6、负责协助进行经营场所的气氛营造,装饰物的悬挂等。
7、做好每班的贵重药品的交接班工作。
8、协助搞好企业经营场所的设备维护、设施维护保养。
9、担负中药饮片配方的营业员,应具有中药配方和识别常用品种的基本知识。
二、工作流程
1、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等环境卫生。达到干净整洁、玻璃明亮
2、准备营业期间所需用品、用具
3、补充商品,将柜台不足的商品不齐,并检查柜台上所列之商品是否齐全,有无新货需及时上柜
4、营业中应随时保持柜台及货架上的展示商品充足和整齐,不得出现展示商品不足和摆放凌乱的现象
5、检查柜台及库存商品数量是否充足,不足的需及时填写“缺货计划”并通知补货,做到所有商品无断货现象
6、柜台到货需认真清点验收,及时上柜,同时配合配货员将上柜后余下之商品在存储板或货架上归类堆放整齐
7、随时做好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准备,发现顾客有需要导购及服务的暗示的时,应立即上前友善,真诚地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8,、观察销售环境,注意防止商品被盗,如有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沉着冷静,迅速通知其他同事协同处理
9、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对所负责的每种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及特性都了如指掌
10、随时保持商品及环境卫生
11、交接班时,应对接班人员告知商品销售已补货和需补货商品情况,做到交接清楚,补货无重复
12、维护店内设备、设施、爱护公物
13、营业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如有事离岗需向店长及其他员工做好委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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