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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会计岗位职责(范文6篇)

2024-04-14 0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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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培训机构会计工作职责

1.定期整理工厂原材料采购材料的账单,并按上级指示完成系统付款冲帐;

2.每天根据公司银行收款,进行收款入帐并同步应收冲帐;

3.根据需求,协助完成发票开具工作;

4.每月核算员工工资,制作工资条,并配合发放工资;

5.定期针对公司财务记帐赁证等进行装订及保管;

6.配合上级处理临时的工作。

第二篇:学校会计岗位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法令以及财务会计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各项制度。

2、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并按规定记账、算账、报账。按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及时对输入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报表进行认真核对。 4、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教学及其他主要设备,及时处理添置调入、调出、报废等事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6、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编报各种报表。编制报表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7、必须经常监督、检查学校各个部门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等。

8、上级机关、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来校了解情况或检查工作时,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9、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资关系、财务文件资料等都要建立档案,定期装订,妥善保管,非批准,不得销毁。

10、总账会计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册文件资料和未了事项向接受人员交待清楚,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由学校负责人或上级机关监交。 11、要掌握学校各项收支数据和情况。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分类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从有利于教育事业长远发展出发,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篇:学校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方针,批准的学校财务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定期分析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认真做好预算内、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四、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编制月、年终会计报表,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资料齐全。

五、妥善保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六、进行会计监督,保护各项国家赁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安全。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篇:学校会计岗位职责

一、熟练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把关。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的均应退回补填更正或重写,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三、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要求,认真记好银行和现金日记帐,做到数字准确,书写整洁。

四、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自挪用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五、按时做好工资、补贴的发放工作。

六、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加强银行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理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等。

第五篇:培训学校会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镇江市教育局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设置报账员,统一在镇江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报账,由结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由学校各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次年预算要求,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自身财力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预算草案报校长室审查,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经费由校长统一管理,按权限负责层层负责严格审批,5万元以上支出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方能执行。财务处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信息。每年年底要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指出存在问题,为下年度编制预算提供依据,为领导正确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七条 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学校财务处应在镇江教育结算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校事业发展、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第六篇:学校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财务开支范 围和标准办事,对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予以抵制。

二、按财务制度规定,把好财务报销关,认真审核每张原始报销凭 证,在确认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后方可报销入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完整、不正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补充更正。

三、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操作,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

四、将已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学校财务规定的期限,交会计做帐。

五、严格执行支票使用规定,做好支票保管工作。

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到现金应及时解银行,不得以白条抵 库,现金不得坐收坐支,认真、仔细做好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工作。

七、定期与银行对帐,做到正确无误,发现帐帐不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期末余额调节表。

八、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类收据,填写收据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连号使用,用完后交保管人员核销。

九、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装订、保管、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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