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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条例专题讨论发言稿

2022-05-03 1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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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去极端化活动发言稿材料

去极端化亮观点、明态度、大讨论、大揭批

活动发言稿

**发生多起重大暴力恐怖事件,其共同特点是暴恐团伙均带有宗教极端色彩。暴恐事件表面上是暴力恐怖团伙作案,实质是极端宗教思想扩散的结果。

宗教极端化思想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非法邪教分子利用宗教名义,歪曲宗教正道教义、篡改、甚至捏造教义、宗教史,鼓吹暴力极的端思想,借助宗教力量发展群众,将政府的反恐、维稳、处置普通群体事件等歪曲诬蔑为镇压群众和打压伊斯兰行为,将普通的社会治理上纲上线到民族宗教冲突,故意制造伊斯兰信众同政府的矛盾。

宗教极端主义在**的渗透和扩散,一方面是近年来境外极端主义思潮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借助互联网以及新型社交工具,不断向**以穆斯林社会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播侵染,造成了传播污染和思想侵蚀;另一方面,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地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大肆宣扬暴力极端思想,推崇宗教极端崇拜、极端的宗教圣战思想,误导群众,相互仇视,制造血腥恐怖事件,损害了宗教正道形象,破坏了社会和谐。

我们要深刻把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根本目的和严峻形势,宗教极端势力为达到其政治目的,披着宗教的外衣煽动宗教狂热,不断制造事端,向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进行破坏。宗教极端势力从意识形态、经济制度、法律规范、文化艺术、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对信教群众进行全方位的煽动和蛊惑,成为宗教和谐的最大威胁。要拔除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这颗毒瘤,必须将宗教极端思想从正常宗教中剥离出来,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

深入推进去极端化,有利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有利于把各族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是摧毁三股势力思想根基、取得反分裂斗争决定性胜利的重要举措。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侵蚀的自觉性和敏锐性。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从自身做起,坚决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坚决反对暴力恐怖活动,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正常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教育培训、改善民生、关爱帮扶、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法律、学习技能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受极端主义影响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 教育转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做好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就业帮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教育转化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三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七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应当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正,促进受教育培训人员思想转化,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六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七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九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四十二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四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七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去极端化讲话稿

去极端化讲话稿

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新疆第二次座谈会议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阿克苏市教育系统结合市政府、地区教育局关于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开展表明政治态度、声讨暴-力恐怖、发声亮-剑表态工作要求,在阿克苏市第二小学举行阿克苏市教育系统“正师风、树新风、扬正气、去极端化“知识竞赛总决赛。本次活动得到各学校和教育工会的大力支持,参加今天决赛的16支队伍是从上次初赛的34支队伍中脱颖而出的胜出者,代表着全市5335名各族教师践行“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真实效果。

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领域的捍卫者,阿克苏市教育系统各族师生秉承使命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广大教师在工作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积极正确的教育方式引导广大师生形成正确的民族观、历史观、价值观,用实际行动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广大教师坚定的信念、过硬的素质、辛勤的付出已经赢得了广大家长的信任,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广大教师站在时代发展的十字路口,机遇与挑战并存。新疆分裂与反分裂斗争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树立忧患意识和国家意识,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高举捍卫中华民族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捍卫法律尊严的旗帜,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通过不懈的努力形成人人讲大局,人人讲政治,人人讲奉献的良好氛围, 为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美好新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我市教育的长足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预祝本次知识竞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5年3月30日

去极端化中学生演讲稿902016-03-01 18:16 | #2楼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能有机会参加这次演讲,我感到无比荣幸和自豪。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去极端化”人人争当践行者》。

回首过去,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到了清朝,闭关锁,国帝国主义的入侵、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日本侵略者的侵华战争,使祖国母亲千疮百孔。落后于世界100年,这些耻辱让我不曾忘怀而且铭记于心。

还看今朝!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从神舟一号的发射成功到神舟九号的发射成功更让中国在世界之林站稳了脚跟;这一切,都归功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我们现在的幸福生活。

老师们、同学们,在我们新疆,维吾尔族有一句谚语说:如果潜水的人惧怕鳄鱼,他就取不到价值昂贵的珍珠。当前,我们新疆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天山南北正在发生着令人振奋的历史性变化,新疆呈现出经济大跨越、民生大改善、城乡大变样、民族大团结的全新气象。但我们仍然面临着复杂、艰巨的反分裂斗争任务。我们深深地感到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祖国繁荣的大好局面来之不易。

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境外势力为了达到他们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对信教群众进行全方位的腐蚀、煽动和蛊惑,甚至把黑手伸向校园,想方设法利用宗教极端思想毒害、腐蚀青少年。我们各族青少年学生应坚定理想信念、提升自身素质,为实现青春梦、民族梦、中国梦而努力

奋斗;我们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崇尚科学精神,自觉防范和抵制宗教极端化思想,不参加、不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勇于同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行为作斗争。

青少年的未来是中国的未来,新疆的未来。社会稳定,青少年是最大的受益者;社会的动荡,青少年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是我们每一位当代青少年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场所,同时也是抵御敌对势力对青少年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重要阵地,只要我们各族青少年人人争当践行先进文化的模范,争当文明的传播者,争当“去极端化”的践行者,那么,就能形成社会正能量。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宗教极端化,共同浇灌民族团结之花,共同承担振兴中华的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也许一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但中国13亿人口一齐努力,那则是一支庞大的队伍。就让我们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让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更加灿烂、更加辉煌吧!

第四篇:争当“去极端化”践行者发声亮剑材料

争当“去极端化”践行者

——发声亮剑材料

目前,面对新疆严峻复杂的社会维稳形势,作为退休干部我们一定要始终保持头脑清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和“三股势力”作斗争,坚决反对“两面人”、“老好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认识上不含糊,态度上不暧昧,行动上不动摇,始终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敢于担当,敢于发声亮剑,围绕总目标,帮忙不添乱,发挥余热、发挥优势,为新疆的社会稳定的和长治久安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自我参加工作的几十年来,我们的社会发展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有了很大提高,这都得益于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但现在有些暴恐分子和“三股势力”破坏我们现在的美好生活,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带来的很大的影响,我作为一名退休干部,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要发挥我们的余热,学习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围绕总目标,坚决反对极端、恐怖主义,促进民族团结,为我们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一份贡献。

作为一名退休党员领导干部,我庄严承诺:一要认真学习好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真正做到深学真学、入心入脑,时刻保持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真正做到退休不褪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准确把握中央确定的新疆工作总目标,统一思想,坚定立场,旗帜鲜明,为新疆社会和谐稳定注入一份精神动力;三要率先当好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石榴籽、扬声器、连心桥,发扬优良传统,争做团结典范,承担起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的使命,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充分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四要不忘初心,继续做好“领头雁”,主动发声亮剑,打破思想顾虑,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揭穿“三股势力”的丑恶嘴脸,在事关祖国统一和各族人民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要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主动做维护民族团结的践行者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揭批者;五要用坚定的政治立场、党性觉悟,教育好、引导好身边人,包括亲属、子女、邻居,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劝阻、报告。

最后,我想说,只要我们所有人团结起来,不断向身边的人渗透加强各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在心里筑起一道抵抗分裂主义的高墙,全员参与进来,这就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一支巨大的力量。分裂主义、暴恐分子就会知难而退,他们再猖狂也没有我们所有民族团结起来的力量大,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抵抗吧,相信新疆的明天一定更美好、更辉煌强、文明进步、斗。

们为的祖国也会团结和谐、繁荣富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而努力奋!我

第五篇:去极端化试题

巴州地震局学习《条例》试题

姓名: 单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 )起施行。

A、2010年12月1日

B、2011年1月1日

C、2011年7月1日

D、2011年10月1日

2、法制宣传教育施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 )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A、人大

B、法院

C、检察院

D、司法行政部门

3、《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A、乡级

B、县级

C、地州级

D、自治区级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 )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

)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A、4月、12月4日

B、7月、12月4日

C、7月、1月24日

D、7月、1月24日

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 )的责任。

A、党政机关的

B、司法机关的

C、社会团体的

D、全社会的共同

6、( )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D、以上全选

7、( )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公安

B、民政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D、以上全选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的职责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B、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C、监督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D、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9、( )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事业单位

D、以上全选

10、( )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融入社会。

A、公安机关

B、村(居民)委员会

C、民政部门

D、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

11、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表述,以下错误的选项是(

A、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B、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对于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奖项

C、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舆论调查、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12、下列选项中,关于自治区“六五”普法规划主要任务的表述,错误的是(

A、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B、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C、扎实推进和谐新疆、平安新疆建设

D、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13、自治区“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以下错误的选项是( )

A、宣传启动阶段

B、组织实施阶段

C、检查验收阶段

D、总结奖惩阶段

14、2013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 )年

A、1

B、2

C、3

D、4

15、自治区“六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工作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坚持围绕中心,全力服务大局

B、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各族群众

C、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

D、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法治实践

16、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17、“三股势力”在新疆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是(

A、策划、组织骚乱、暴乱

B、爆炸、偷渡、纵火,制造恐怖气氛

C、暗杀、弑杀各族干部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

D、以上全选

18、关于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基本特点,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利用现代传媒强化思想意识渗透、煽动暴力恐怖犯罪

B、暴力恐怖活动的政治化、国际化政治诉求明显

C、暴力恐怖犯罪具有明显的时间性

D、犯罪目的的反社会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残忍性

19、境内外“三股势力”极力效仿国际恐怖组织的犯罪手段与方法,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

A、作案手段多样且积极残忍

B、暴力恐怖犯罪的实施有些预先经过周密策划,有些暴力恐怖活动则具有随机性、突发性

C、高龄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不断增多

D、女性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不断增多

20、中国共产党第( )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

A、十五次

B、十六次

C、十七次

D、十八次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

A、国家事务

B、经济事业

C、文化事业

D、社会事务

F、外交事务

2、下列选项中,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有(

A、国家行政机关

B、审判机关

C、检察机关

D、公安机关

3、依照我国宪法规定,( )属于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A、森林、草原

B、荒地、滩涂

C、矿藏

D、山岭

4、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 )。

A、中等教育

B、职业教育

C、高等教育

D、学前教育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 )。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6、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 )的自由。

A、言论

B、出版

C、集会、结社

D、游行、示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

A、侮辱

B、诽谤

C、批评

D、诬告陷害

8、我国公民享有的( )等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监督权

D、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的保障。

A、国家机关

B、社会

C、国家

D、原单位

10、宪法的修改,需要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三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1、宪法规定,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的是( )。

A、解释宪法和法律

B、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C、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D、监督宪法的实施

12、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3、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

A、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B、民主党派的领导职务

C、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

D、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

1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当选条件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年满四十五周岁

D、中国共产党党员

1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发布的有( )。

A、命令

B、指示

C、规章

D、决定

三、判断题

1、实行“一国两制”是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一大创举。

2、我国政府承认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3、道德和法律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规范,因此,两者互不影响。

4、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5、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

6、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

7、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

8、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职权可以放弃不履行。

9、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别称。

10、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条件不允许的,可以不聘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12、“一府两院”是指国务院、法院和检察院,它们都是国家行政机关。

1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4、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15、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8、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19、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0、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3/4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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