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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工作的15种表现
1、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民族感情搞渗透破坏活动警惕性不高、敌情意识不强。如:对境内外非法宗教组织以提供资金、培训人员等方式拉拢我县信教群众,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缺乏洞察力,天天在群众中,却对发生在群众身边人和事不了解;
2、对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和事绕道而行、装瞎作哑,不反对、不抵制、不纠正、不报告,认为这些事与我无关。如:对公共场所做乃玛孜、穿着“吉力巴甫”服、留异常大胡须等现象不管不问,认为有专门部门管理,与自己无关;
3、对“野阿訇”不敢管,对“两面性”宗教人士不敢说,怕得罪人。如:对“野阿訇”在群众中宣扬宗教思想明知是非法却不敢制止,对部分具有“两面性”的宗教人士,部分退休职工担心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明知有问题,也装聋作哑;
4、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解不深,不能正确区分宗教与风俗习惯、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思想。如:部分退休职工对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的表现掌握不深,理解不透,在工作中仅凭个人经验判断,未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过轻助长了宗教狂热,过重伤害了群众感情;
5、对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错误言论,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言行不抵制、不教育、不纠正,尤其对家人和亲友中存在的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言行不教育、不制止。如:发现歧视、排斥非本民族的言行不主动教育制止、不报告;
6、在朝觐人员审批中“打招呼”、“批条子”、“暗箱操作”,特别是为自己亲友朝觐争名额;
7、对在斋月期间以各种理由停业或开门不营业的餐饮业主,明知其实际上是受宗教思想影响,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
8、信谣传谣造谣,甚至与党组织唱反调,私下在其它场所或者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如:在QQ、微信、微博、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发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言论不报告,甚至参与传播等行为;
9、放弃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思想,对于宗教明里不信暗里信。如:把宗教看的神秘,在外面讲马列、回到家信宗教;10.在“三非”排查整治中,不配合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甚至私藏非法宗教出版物;1l、退休后不讲政策、不讲原则,寻求宗教慰藉,甚至参与宗教活动。如:部分职工退休后,在当地从事宗教活动怕被发现,跨区域进清真寺礼拜或者在家里做礼拜,斋月进行封斋等;
12、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刻意将一些宗教极端思想的表现视为风俗习惯;l
3、民族概念高于国家利益、民族情绪严重,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临危退缩,临阵脱逃;
14、包庇、纵容所辖区域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和在校生等从事礼拜、学经、封斋等宗教活动,干扰工作和教学秩序。如:部分教师私底下参与宗教活动,在课堂上宣扬宗教思想,背地里储存传播收看非法音视频,学生寒暑假参与地下教学经等;
15、故意为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或者拖延时机,干扰办案。
“去极端化”对照反思个人发言
XXX 2015年2月25日
为筑牢反分裂反渗透防线,切实落实好去极端化工作,根据(温卫发【2014】159号)文件精神,对照实施方案中“去极端化”工作的15种表现,通过认真查摆。现将自我反思材料报告如下:
一、报告亲属现实表现
本人身处阿克苏地区的亲属有:丈夫XXX,在阿克苏XXX工作;儿子XXX,学龄前儿童;母亲XXX,我院职工,已退休;父亲XXX,为XXX退休职工;妹妹XXX,在XXX工作。经过逐一排查本人及本人亲属:不信教,也没有热衷算命、看风水、烧香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没有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朝觐创造条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各类地下讲(学)经、修道班、神学班及任何邪教组织活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散播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
二、认领的问题及表现
问题一: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民族感情搞渗透破坏活动警惕性不高、敌情意识不强。表现:对医院综合治理、安保等工作了解不足,政治敏锐性不够,对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警惕性不高、敌情意识不强。 问题二:对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和事不纠正、不报告,认为这些事与我无关。表现:在武装部旁的民族商店购物,发现店主在做乃麻孜,当时因自己对什么是非法、合法宗教活动不清楚,既没有报告也未阻止。片面地认为这些事有政法、统战、民宗部门管。 问题三: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解不深,不能正确区分宗教与风俗习惯、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表现:对单位个别民族女同志戴头巾的问题,错误地认为就是民族习俗,没去深入的了解,也没有深入的思考,思想认识浮浅。
问题四:对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错误言论,不教育、不纠正。表现:在工作之余,偶尔听到有人讲有悖于民族团结的话,认为这是人们的闲谈玩笑,没有从政治的高度引起重视,没有及时报告和批驳亮剑,存在听之任之的现象。
三、针对问题剖析原因
问题一产生原因:医院是救治患者的地方,所接触的人群都是患者贺患者家属,自认为相对来说这部分人的思想比较单纯,放松了警惕。
问题二产生原因: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忙,对职责范围外的事无暇多虑,责任意识有所减弱,未能时刻牢记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致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做乃玛孜,不愿为不是自己工作职责内的事去得罪人,认为没必要太认真,当老好人。
问题三产生原因:没有很好的处理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有时因为工作繁忙,自身精力有限,便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开展日常业务工作上,也就把学习当成了“软任务”,因未学深学透,致使在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中,缺乏政策理论的指导而显得盲目和随意,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对民俗与宗教产生认识误差,不能正确区分。
问题四产生原因:碰到有人讲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错误言论时,一般是在下班时间,讲这话的人也是自己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从工作职责上说不该我管,从个人角度去讲,不愿意管,管的话得罪人不说,语言交流也有障碍,别人也不一定会听,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制度整改措施
问题一整改措施:一是在思想上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民族感情搞渗透破坏活动的现象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并通过支部建设加深对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影响。三是多方分析其渗透手段及方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引导职工,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向医院渗透。
整改时限:边查边改。
问题二整改措施: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时刻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敢于同可疑份子作斗争,主动发声、亮剑,对于发现的以上情况及时报告,给予教育、批评、纠正,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维稳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身边思想、行为上有宗教倾向的群众及党员的监督、指导和教育。
整改时限:立查立改。
问题三整改措施:坚持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自觉做到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并利用“去极端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契机,切实落实好政治理论学习,每周坚持自学不少于两次,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知识,了解掌握新疆少数民族风俗,通过学习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运用民族宗教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
整改时限:2015年6月30日
问题四整改措施:强化对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树牢长期作战和艰苦斗争的准备,并充分发挥党员在维护稳定上的表率作用,勇于同有悖于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言行发声亮剑。
整改时限:边查边改
极端化,害死人
恐怖分子宗教极端主义极端分子这些新名词的出现让人们惴惴不安。惶恐之余更是让这些词渐渐成为了**人的代名词。**人慢慢被冤屈蒙上了阴影。极端事极必反,任何极端的思想及行为不过是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作谓之。穆斯林的教义宗旨是和平谦逊温和,然而穆斯林突然就被认为成了暴徒,恐怖分子。而无辜的**人却无奈的看着这一切的发生。20世纪初随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传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开始形成演化,到30、40年代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破坏活动加剧。新中国成立后予以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虽然没断根,但不敢贸然活动。80年代后,国內外形势变化,改革开放政策调整,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凸现。分裂主义势力沉渣泛起,开始其分裂破坏活动,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而至今,这不仅是**的威胁,更是全社会全中国乃至全球的威胁,因为他们的行径是不分男女老幼,不分汉维国界的,这种行径,更不是只发生在**,这种行径已经威胁到了全中国,他们和当时美国的911事件是一样的性质。从历史政治上看:**从公元前60年汉朝设立西域都护府,直至1762年清朝设**将军府,再到1884年**建省,历史上**曾有过割据性地方政权,但**始终是祖国的一部分或是中央政权统治或是某个中原政权治理,从未分裂过。从经济文化上看,**远古时期就与祖国内地开始了经济文化交流,到汉代开通丝绸之路,经济文化交流规模越来越大,这把**与祖国内地、把**各民族与中华其他民族紧密相联无法分开,**人民成为建设祖国的重要力量。从爱国主义精神上看,爱国主义是**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从喀喇汗朝的国家意识、土尔扈特人东归、各族人民反对阿古柏入侵的斗争,到支援抗日战争等事迹,充分说明**各族人民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的精神。
民族出现出现纷争,并不能强大融合,只能使民族破灭,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交融吸收,出现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并有新的民族不断产生。结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续至今,有的却因为融合、战乱、迁徙和生态恶化及改换名称等原因消失于历史长河。所以,只有和平,只有顺应时代发展才能使民族长治久安,深入发展,引导各族群众澄清模糊认识,进而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引导市民正本清源、明辨是非,实现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达到这些首要解决的就是去极端化,但是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的同时,还得要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需求,这就无法给极端分子给了可趁之机,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利用好网络这个平台,探索建立一个正规的伊斯兰教知识网站,用维吾尔语、汉语、阿拉伯语等多种语言向信教群众宣传正确的宗教知识,加快制定合法宗教出版物规划,为信教群众答疑解惑。必须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要落实好宗教人士培训制度,提高宗教人士的素质。在去极端化工作中还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作用,把正确解经讲经,作为破除宗教极端势力歪理邪说、正本清源、引导群众的基础性工作来做;充分发挥工、青、妇、文化、教育等部门的力量,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用正信、正念、正行压缩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空间,引导各族群众远离宗教极端思想。
作为教师,怎么样纯洁校园是首要任务,为了防止这种宗教极端思想混入校园,我们所要做的远远不止在课堂上所做的宣传。我认为,从学校大方面的讲,彻底解决学生辍学和入学率低的问题。努力不让一名学生辍学;扩大办学规模,办精、办好学校,对非义务阶段的贫困生每年补助2000元,努力不让一名初中毕业生流入社会;努力让每一名学生顺利上学、上得起学;围绕就业加快推进产业发展,完善帮扶政策,努力让每一名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稳定就业、就近创业。从课堂小方面讲,课外之余多放些正能量的团结视屏,我曾经给学生们放过一段名为强疆梦的视屏,学生们有的沉默有的流泪,他们看着那些贫困地区的维吾尔族人民因蹩脚的汉语而表达不清自己的委屈时,更加让学生们明白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只有学好了,学精了汉语,才能实时了解国家对我们有利的政策,才能理解国家的良苦用心。所以,双语尤其重要,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教师是党和国家重点培养的骨干力量,是联系党和国家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这种属性决定了他是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先行者,是现
代文化的引领者,是**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捍卫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头羊。目前**的教育尤其是少数民族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如何坚持和稳步推进双语教育,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动摇,在此前提下,如何按照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制定培养方案,则有众多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讨论,认真对待。
宣传普及中华传统文化,筑牢共有精神文化家园。
“去极端化”人人都要当践行者
高级中学教师——马尚红
近一个时期以来,“去极端化”工作一直是一项重要工作。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并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自“去极端化”工作开始以来,在一些地区中,一些部门和部分人士,虽然从服从工作的角度,表面上接受了这项新的工作,但是在思想认识上却不以为然。虽然“去极端化”工作,更多是集中于宣传文化领域,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但是它能否取得成效,要充分发挥自己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优势,首先发声,首先我们老师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模糊,工作敷衍,具体措施流于形式,那么我们的学生对其认识也许就不到位,“去极端化”工作的最终效果,无疑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如果不能够在思想上,端正对为什么要开展“去极端化”工作的态度,并在全社会形成共识,那么,各方对于解决当前新疆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铲除宗教极端思想对信教群众的恶劣影响,进而从根本上遏制暴恐活动,就不会产生实质性结果。在新疆,“去极端化”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不断提高老百姓对伊斯兰教宗教知识和教义的正确理解,自觉抵御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思想,进而切断非法视频和非法讲经人士散布的歪曲伊斯兰教义的宗教极端思想流向社会的渠道,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区分正常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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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有一句维吾尔族谚语是这样说的,如果潜水的人惧怕鳄鱼,他就取不到价值昂贵的珍珠。当前,新疆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天山南北正在发生着令人振奋的新的历史性变化,新疆呈现出经济大跨越、民生大改善、城乡大变样、民族大团结的全新气象。但毋庸置疑的是,我们仍然面临着复杂、艰巨的反分裂斗争任务。
特别是近年来,“三股势力”为了达到他们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大肆篡改宗教教义,编造异端邪说,通过各种方式,从意识形态、经济制度、法律规范、文化艺术、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对信教群众进行全方位的腐蚀、煽动和蛊惑,甚至把黑手伸向校园,想方设法利用宗教极端思想毒害、腐蚀青少年,成为宗教和谐的最大威胁。
事实也早已表明,“三股势力”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主义,活动方式是暴力恐怖活动。少数青年在极端宗教势力的教唆、蛊惑、欺骗之下,走上了极端主义歧途,坠入了与恐惧、饥饿、孤独、悔恨为伴的罪恶深渊,选择了与人民为敌,极其可悲地成为极端宗教势力的“炮灰”,成为被各族人民极度愤恨唾弃的犯罪分子。教训极其沉重、警示极其深刻。
要拔除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这颗“毒瘤”,必须将宗教极端思想从正常宗教中剥离出来,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青少年的未来是中国的未来,新疆的未来。社会稳定,青少年是最大的受益者;社会动荡,青少年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维护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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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是每一位当代青年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摇篮,是境内外“三股势力”进行渗透、破坏、争夺的阵地。故此,围绕“去极端化”的主题,专家学者从思想政治教育学、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艺术学,不同角度揭批了宗教极端主义向学校渗透的丑恶行径,提出高校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渗透的对策与思考。
维吾尔族有句谚语说得好,谁玩火,火烧谁的手。当下,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直接现实危害,而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则是暴力恐怖活动进行思想发动和成员发展的主要手段,是严重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毒瘤。针对反分裂斗争的形势和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的现实任务,新疆多方入手,综合施策,对症下药,着力加强“去极端化”的宣传教育工作,用思想利器摧毁“三股势力”思想根基,使各族干部群众擦亮眼睛,认清危害,与宗教极端思想彻底决裂。这无疑是对“玩火者”最有力的反击、最致使的打击。
在这个意义上说,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场所,同时也是抵御敌对势力对青少年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重要阵地,专家学者集体发声亮剑:坚决抵御宗教极端主义在高校渗透,其导向和引领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只要全疆上下人人争当践行先进文化的模范,争当文明的传播者,争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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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化”的践行者,那么,“豌豆跳得再高,也砸不透铁锅”,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就能以摧枯拉朽之势,将宗教极端思想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去极端化专题讨论发言(共7篇)
去极端化表态发言稿
新疆去极端化发言稿
去极端化条例心得体会
去极端化表态发言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03-29 【生效日期】201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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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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