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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
*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鲁宏律师)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号:xxx,电话:xx ,住址:xx 。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号:xxx,电话:xx ,住址:xx。
第三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
第三人:xx,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xx为其办理完毕房产*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法院
具状人:
2013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别: , 年 月出生,籍贯: ,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金 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号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总 元整。*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金 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个月*,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 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第5条第4款规定和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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