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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库区第_____区_____号仓库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___号货位之库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库房荷载__________________。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普通干货仓,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按以下两种形式中实行( )管理形式:
A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B由乙方委托甲方派员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
4.2租金
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按实际天数计收。
4.3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有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同库区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4.4供电增容费
乙方如需增容,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供电增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5装卸费:按甲方公司“货物装卸搬运收费标准”计收,该收费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6加班费: 在甲方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以外进出货的,按在库作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计收。
上述各项费用,以甲方每月发给乙方的收费通知单所列数额为准,乙方若有异议,需在接到收费通知单之日起贰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 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本合同生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 元。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五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1‰。
5.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仓库使用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
7.2乙方保证库房货物堆垛整齐,按消防条例留足主通道(2.0米宽),副通道(1.2米宽),消防箱周围1.5米不得堆放货物,货物与墙等五个距离:墙距(外墙50公分、内墙30公分)、灯距(60公分)、顶距(80公分)、柱距(20公分)、堆距(30公分)。
7.3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盐渍、油类、水泥等易污染货物以及盗抢盗版侵权等违法货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5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7库房站台周围及停车场地为公用设施,乙方不得私作其他用途。
7.8各库房的结构、各种设施、供电、供水容量是按设计标准配设,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容量,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线或水管,不得改造库房结构及设施。
7.9乙方不得在库房从事加工、装配业务,不得在库房或理货办公室住人,不得在库房及办公室烧开水或煮食物。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经营责任
9.1库房由乙方自行管理的,如发生货物被盗、丢失、变质、损坏、损耗等情况,与甲方无涉。
9.2乙方对外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9.3乙方不得以租赁物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装修条款
10.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10.3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是否需要恢复仓库原貌或移交装修物由甲方决定。甲方决定移交装修物的,不能移动的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赔偿或补偿乙方。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转租
按下列两种方式选择:
□乙方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之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二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12.1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如甲方因经营、整体规划需要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2.2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三十日,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可在租赁物周围张贴公告视为已经通知乙方),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包括水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将申请拍卖或变卖留置的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多余部分,退回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1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壹倍的款项作为赔偿;d.同意甲方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陆续收货进仓。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7.3款或第九条9.3款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2.5双方未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协议,乙方虽单方提前搬离租赁物,但只要租赁物未再出租的,期间的租金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若因有关租赁法律法规修改、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因此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乙方清楚本条款含义并不持异议,其后亦不会以此作为索赔之理由。
13.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或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租赁物管理
17.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除杂物,则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内物品作为无价值的废品予以清除,清除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7.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并经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