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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

2022-07-14 07:49:10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印花税合同》,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印花税合同》。

第一篇:印花税合同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篇: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我联校特别注意深入教学一线进行调研工作,倾听教师的呼声和建议,为他们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出改进意见并提供帮助。我们发现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一、 部分校长亲自带课情况不好,带主课的校长更是少之又 少,更多的时间用来应对和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很少深入课堂听评课和参加教研活动。还有一些校长对新课改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够,不能对学校教学和课改工作的提供必要指导。

建议:教育局每学期组织全体校长参加一次新课改知识的培训。教育局和联校对校长任课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将他们深入课堂,指导教学,开展教研活动的情况作为考评校长的重要指标。

二、 公办教师向条件好,交通便利的学校聚集,绝大部分学 校存在师资短缺的问题。聘用临时代课教师良莠不齐,培养差不多了,人家就要跳槽。音体美及英语学科专业教师短缺。

建议:合理安排公办教师,实现教师资源的公平。在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等方面,对在条件较差学校任教的教师适当倾斜。

三、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

建议:教研室和联校组织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开展 “送教下乡“和“结对帮扶青年教师”等活动,使青年教师尽快进入角色,尽快成长。我联校本学期开展“青年教师跟踪培养”活动,多次听评各校确定的培养对象的课堂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这些青年教师进步极大。

三、 教学双方都过分以来教辅资料,教师备课,学生预习完 全依靠教辅资料,课堂上教师的提问和学生的回答都是标准化程式,千人一面现象严重。

建议:教师和学生都要冲教辅资料的阴影中走出来,真 正通过师生有效的互动过程掌握知识,使课堂呈现出合作探究的氛围,进而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态度和方法。

四、 师生互动的新课堂教学模式和现代化教学设施运用只 是在讲公开课和迎接检查时才使用。日常教学依旧沿用老的教学模式。

建议:教研室和联校经常性地深入各校对各校课改工作进行调研,将课改工作作为评定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

五、 部分学校考风需要加强,部分教师按时学生考试时作弊 的现象应当杜绝。

建议:严肃考风,对违纪学校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马厂镇联校

2013年6月13日

第三篇:印花税合同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第四篇:印花税合同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

1、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划线注销。

2、租赁合同如果只规定了月(或年、或日)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如果税金在五百块以上,或者要反复贴花的,去填纳税申报表。

4、两个立合同的人都要计算缴纳并粘帖印花税。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贴印花税?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对已办理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印花税可在省网报税系统的“纳税申报-其他-非核定税种申报(适用于偶然发生且税务机关未核定税种进行的纳税申报)”中进行申报。

(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

依据印花税方面的规定,缴纳印花税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采用该种方法的,可在省网报税系统的“纳税申报-其他-非核定税种申报”选择印花税进行申报。

房屋租赁要交纳下列税: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所缴纳税费比率:

1、营业税,按租金的3%收取。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收取。

3、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3%收取。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1%收取。

5、房产税,按租金的4%收取。

6、个人所得税,按计算公式[租金-(1+2+3+4+5)]-N×10%收取。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时,N为800元;月租金4000元以上时,N为租金的20%。

7、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8、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收取。

第五篇: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我联校特别注意深入教学一线进行调研工作,倾听教师的呼声和建议,为他们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出改进意见并提供帮助。我们发现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一、 部分校长亲自带课情况不好,带主课的校长更是少之又 少,更多的时间用来应对和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很少深入课堂听评课和参加教研活动。还有一些校长对新课改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够,不能对学校教学和课改工作的提供必要指导。

建议:教育局每学期组织全体校长参加一次新课改知识的培训。教育局和联校对校长任课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将他们深入课堂,指导教学,开展教研活动的情况作为考评校长的重要指标。

二、 公办教师向条件好,交通便利的学校聚集,绝大部分学 校存在师资短缺的问题。聘用临时代课教师良莠不齐,培养差不多了,人家就要跳槽。音体美及英语学科专业教师短缺。

建议:合理安排公办教师,实现教师资源的公平。在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等方面,对在条件较差学校任教的教师适当倾斜。

三、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够。

建议:教研室和联校组织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开展 “送教下乡“和“结对帮扶青年教师”等活动,使青年教师尽快进入角色,尽快成长。我联校本学期开展“青年教师跟踪培养”活动,多次听评各校确定的培养对象的课堂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这些青年教师进步极大。

三、 教学双方都过分以来教辅资料,教师备课,学生预习完 全依靠教辅资料,课堂上教师的提问和学生的回答都是标准化程式,千人一面现象严重。

建议:教师和学生都要冲教辅资料的阴影中走出来,真 正通过师生有效的互动过程掌握知识,使课堂呈现出合作探究的氛围,进而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态度和方法。

四、 师生互动的新课堂教学模式和现代化教学设施运用只 是在讲公开课和迎接检查时才使用。日常教学依旧沿用老的教学模式。

建议:教研室和联校经常性地深入各校对各校课改工作进行调研,将课改工作作为评定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

五、 部分学校考风需要加强,部分教师按时学生考试时作弊 的现象应当杜绝。

建议:严肃考风,对违纪学校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马厂镇联校

2013年6月13日

第六篇:印花税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就有关纳税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明确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缴印花税。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78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就储备仓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负责人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针对纳税人提出“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该负责人明确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xx]10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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