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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范文5篇)

2022-04-06 0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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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租赁合同法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所属位于xxx一楼的两间门面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金及交付方式:每年租金为x万元整,乙方自协议生效起交付第一年全年房租费(每年的元月三十一日前)

三、租赁期限为叁年整,从xxxx年二月一日起至xxxx年元月三十一日止。

四、乙方租赁该门面房用于经营餐饮,经营其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主题结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租给他方。

五、乙方在经营其间若经营不善,经甲方许可后可将该店转组他方,其中乙方的所有装璜可由乙方自行转让他方,转让时间不得超过本协议的协议期限,乙方若在三年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若乙方停止续租或在协议期间提前终止本协议,则乙方的所有装璜无条件留给甲方,乙方在提前终止协议行为中乙方所预交给甲方的房屋租赁费不予返还。

六、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无故将该房屋收回,否则赔偿乙方的合理损失。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法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1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物业费及房屋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五、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七、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八、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九、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房屋租赁合同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资料共享平台《房屋租赁合同法》(https://www.unjs.com)。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篇:房屋租赁合同法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太原市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含公用分摊面积)

二、租赁用途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的房屋仅作为

三、租赁期限及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1、租赁期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续租,则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钥匙交割:共 套 把。物业交割: 。 电表: 。水表:卫 ;厨 。煤气(天然气)表: 。有线: 物业:

十一、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 租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见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地)址:

电话号码:

双方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房屋租赁合同法

一、在签订房屋合同前,作为承租人,需要对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取得了产权证。出租人不是产权人的,应当审查是否有产权人的授权,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位置、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辅助设施。作为出租人,最好明确房屋用途,防止承租人不按规定使用房屋。

三、应当约定履行租赁合同的期限。涉及免租期限的,应当明确规定,避免发生租金支付纠纷。此外,单笔合同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四、明确规定租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租金可以采取固定租金和逐年递增的方式支付。租金的支付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年支付等,逐一明确各阶段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

五、租赁房屋交付过程中,需结算双方承担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对房屋交付过程作出书面确认。

六、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同意在租赁合同期满后返还。

七、租赁、出租经营性房屋涉及办理相关资质、许可证的,双方还应明确提供的相关文件或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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