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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马家塔三号家属楼商铺租赁给乙方商业经营,共有使用面积32平方米,商铺质量优良,内部设施完好,有灯具、水管、水电表、冰箱等,租赁期内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或破坏商铺结构,如需改变配套设施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如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租赁商铺及配套设施损毁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必需提前15天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强行收回商铺,并不退回已付的租金和押金。
1、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在合同期内乙方欲将租赁商铺转租给第三方时必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三方书面确认,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成为合同的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2、乙方合同期满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不能利用该商铺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商铺内贮存危险违禁物品。
第五条,合同期内政府对甲方的有关税项由甲方负责交费。
第六条,乙方合同期内所产生营业性质的一切税费,包括物管费、治安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由乙方负责按时交费。
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限满解除合同时,一切嵌装在房屋结构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设施一律不得拆走,遵循“来时修,去时丢”的原则,甲方也不补偿给乙方任何装修费。
第八条,此商铺不能改开饭店,茶室,租赁期满解除合同时,由甲、乙双方检查商铺及配套设施,检查无异议后商铺交还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九条,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商铺,则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有意续租,可于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第十条,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预付押金 元整,乙方付的押金,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如乙方没欠费,没违约甲方将押金一次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按 元的违约金支付守约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合同不得正常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共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人签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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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一、 工程项目1.1 工程名称:*****道路工程1.2 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金公路以西,团结塘路以南,金汇塘路以北地块1.3 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 标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基排水沟)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1.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 元 单价 (综合单价包干)大 写 元1.8 质量标准:合格。1.9 工 期:工程总日历工期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二.技术标准及图纸2.1 图纸2.1发包人提供:2.2 技术标准: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三.双方权利和义务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1.1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姓名: 职务:3.1.2 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姓名: 职务: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3.1.3发包人主要工作:3.1.3.1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3.1.3.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3.1.3.3 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3.1.3.4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3.1.3.5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3.1.3.6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2.1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3.2.2承包人主要工作:3.2.2.1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3.2.2.2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3.2.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3.2.2.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3.2.2.5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3.2.2.6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3.2.2.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3.2.2.8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部门的开通。四、工程价款A、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上海市93土建定额再结合上海市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如93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项,可套用市政定额中相应的子项,费率按93土建定额四类下浮 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D.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E.结算审计承包人付费执行采用沪建建(2003)641号,沪价费(2003)054号文《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由发包人代扣代付五、工程价款的支付5.1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5%;5.2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其余5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六.安全文明施工6.1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七.竣工验收7.1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7.2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八.违约责任8.1发包人违约:8.1.1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8.2承包人违约:8.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8.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8.2.4 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九、争议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合同生效与终止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10.2合同订立时间:2004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10.3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十一、合同附件11.1 投标文件11.2 招标文件11.3 道路平面图及标段划分图11.4 报价书十三、合同份数13.1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期2011年3月24日”,“出院日期2011年4月2日”;且“出院情况”显示“治愈”;“出院医嘱”并未建议休假(2010年1月19《出院记录》“出院医嘱”中曾明确建议“全休贰月”)。据此,我们认为原告自二次手术出院后(2011年4月2日)已被诊断为“治愈”,即使按照“出院医嘱”中注明的“拆线(术后两周)”来顺延,原告也已自拆线后(应为2011年4月15日左右)视为完成了二次手术治疗过程。
质证对象:长征医院南京分院病假证明
质证意见:对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1、原告自二次手术出院时《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已被诊断为“治愈”,且医生于“出院情况”注明了“切口愈合良好,无红肿、渗出,右肩活动良好”。从该份医疗诊断内容来看,原告二次手术恢复情况良好且并无行动不便、须休息的情况;【注:《出院记录》(2010年1月19日)曾明确备注全休二月,而《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并未做出休假医嘱】
2、原告提供的上述病假证明发生于二次手术之后,既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中医生并作出建议休息的诊断,原告其后复诊如医生确实建议其休息,原告应提供上述病假证明开具当日的复诊病历,且病历应注明原告的身体的状况和建议休息的医嘱。而相关病假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是为孤证。
3、上述病假证明的编号顺序与开具日期不一致,存在事后伪造的可能。
质证对象:请假证明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其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被告准原告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间的请假理由是事假。如原告确应二次手术请病假,应于事后补办病假请假手续。并不能据此确定3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为病假期间,应根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确定其病假期间,其余时间应按事假处理。
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2月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住房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本房屋月租金为______元,按季度结算,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优先考虑续签租赁合同。
5、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乙方在租赁期限期间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6、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7、租赁双方的变更: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8、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9、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 性别: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个人租房合同协议书封面。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
效。
甲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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