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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推荐5篇)

2022-04-06 0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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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 号共 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O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经营场所。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二篇:租赁合同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5栏)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23栏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c)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b)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a)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件(a)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日期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8条(a)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可能超过租期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着地方牢固张巾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东名)的财产,租给(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艇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枣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a)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险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b)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d)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仲裁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仲裁。根据情况,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在第29栏明确协议和说明的情况)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按第1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获得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以及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果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办妥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如有的话)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

第三篇: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学校租赁经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一间办公室,所租办公室座落在 。另外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乙方不定期租用甲方的会议室、阶梯教室、教学用具等场所。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20xx 年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合同到期时,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续约。

第三条 租金(大写)按办公室每年人民币 元( 00元)作为租赁费用。其他临时性租赁的会议室、阶梯教室等,甲方采取优惠打包的原则,每年总共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 00元)。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及房屋,应当符合办学用房所需条件:如房屋抗震标准,水、暖、电、气等总线管路的初装与接通,并符合相应的承载标准;房屋的结构满足培训、教学所需,无安全隐患等。如若教育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等需要各种鉴定及证件,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租赁期间的小型维修由乙方承担,大型的涉及到场地及房屋主体结构等的维修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有权在租金内除去相应的维修费用。如乙方在自己意愿下对学校进行改建、装修、增设他物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以改建物、装修物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证、食堂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期限需大于乙方租赁期限。

第八条 甲方应当积极维护乙方办学期间校园周边的安全与稳定工作,保证乙方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九条 租赁期间内由乙方自主经营,乙方不按时支付老师工资、电费等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房屋主体改动,需经甲方同意。乙方要爱护学校设施、教学仪器等,合同期满时乙方按交接清单将租赁房屋及场地如数归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如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损失,若乙方拒不负责,甲方可从保证金扣除,如没有此事实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管理造成的事故由甲方协助乙方处理,由于建筑物缺陷或漏洞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与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承租场地及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3、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未经协商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有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

第十四条 本合同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1. 甲方将位于*******厂现有厂房及附属生产办公设施、厂区内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数量以移交清单为准)等租赁给乙方按原用途使用.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所需的文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二十年。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租赁物移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日止.租赁时间按移交时间开始算。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 租金:第一年交 万押金,确实投资生产后,押金须反还给乙方;第二年租金 万,以后每年递增 %。

2. 甲方在租金到帐之日起 日内将租赁物移交给乙方,租金从主要租赁物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

3. 租金交纳期限,租金一年一交,每年的12月30日前交清第二年的全年租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护保养。

1. 乙方必须保证租赁资产的完好、保值增值.

2. 房屋设备大修、日常维修及材料费用均由用乙方承担.

3. 该厂丢失的零部件由乙方负责配置,费用自理.

4.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不需用的租赁物移交给甲方,由双方登记注销,但租金不变,租赁期满,所有租赁物应如数交还甲方,如有缺失,由乙方赔偿(以资产详细清单的价格和数量为据)。

5. 乙方租赁期届满若不再续租,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无偿留给甲方。乙方投资新的生产线,租赁期满后按折旧价双方协商处理。

6. 水、电、暖、税、费等生产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 乙方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 乙方在该厂内增加设施或其它项目,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出租方若将出租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如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租赁形成的损失,甲方要完全赔偿。转让后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问题的约定。

1.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独立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干涉,在租赁期内非经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不得解除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2. 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厂遗留问题,均与乙方无关,如遇外界干扰,应由双方出面共同负责解决,尽力保证乙方正常经营。

3. 甲方应根据产业优势,优先对乙方原料供应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 乙方累计不交租金达 个月以上。

2. 乙方欠交税、费达 万元。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原来用途。

4. 乙方不按合同承担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严重损毁。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进行改造或装修。

6. 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移交租赁物,负责,逾期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标的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乙方租赁后,优先录用甲方职工。

由双方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实际情况,共同做好招工用工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甲方派驻厂监督联络员(监督员工资由乙方承担),监督乙方合法生产经营,监管厂区内厂房、安全和完好,确保在租赁期内国有资产不流失,不人为贬值。

2.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在经营期内所有的费用,预防自然灾害,承担防火防盗的责任和设施的完好。

3.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合法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并保持与甲方进行充分的协调与协商,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3个月,双方如愿意延期租赁,应重新签定合同。

双方未续签,乙方应与合同期满后7日内返还租用的全部财产。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适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年 月 日 签定时间:年 月 日

第五篇: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机械设备及厂房概况:

1、机械设备见附件设备清单

2、甲方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平面图见附件红线部分)。

3、该厂房内安装有供加工设备的动力装置及照明、供水设施。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仅作为机械加工厂房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用途。

3、本租赁机械设备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厂房内使用。

三、租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限内并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租赁期限及续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返交给甲方办理退租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五、租金计算机结算方式:

1、设备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小时,确因工作所需应通知甲方。

2、租赁费计费方式: 年租金 元(人民币: 元整),(其中机械设备租金 元,厂房租金 元)

3、若租赁在合同期内提前结束,租金按以下结算:每月15日前退租的,交半月租金;15日后退租的,交正月租金。

4、租金在每年的 月 日以 形式交付给甲方。

六、设备租赁的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应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良好,每月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2、在设备保修期(指新设备)发生故障,属于制造厂商责任的,由甲方通知厂商解决。

3、租赁过程中如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移交设备时甲方应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2、甲方保证厂房及机器设备的合法性,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

(二)、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设备在厂房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盗失、损坏由乙方赔偿(包括设备的一切零部件)

2、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损失。

3、设备租赁期内,发生各类机械事故,乙方均应即时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设备厂房。如乙方因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应予以甲方经济赔偿。

5、接受甲方设备管理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即时处理。

6、除厂房内已有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租赁期满,乙方拆除添置设备时,不得损坏厂房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7、乙方应保证厂房所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墙面灯具、照明线路等)的完整,损坏应即时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厂房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出售、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厂房(含附属设施及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些争议,甲、以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条款有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设备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发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本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至设备完全交还甲方并结算完租金后,本合同自动废止。

附:机器设备清单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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