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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租赁合同(范文5篇)

2022-03-16 2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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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班车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一、协议说明: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和条例,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签订协议甲乙双方基本情况如下:

甲方:

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

名称:长沙新时速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洪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算,均使用并只能使用本协议内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开户银行帐号。

2、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开户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该书面通知经加盖公章并经变更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人员签字确认方有效。

二、协议标的:

1、 甲方租用乙方的全包类车辆(长安牌七座面包车) 1 台,用于甲方的配送业务及商务用车。

2、 由乙方对车辆的性能及合法性负全责,并保证车辆能够在 长沙 及其周边所属区域内为甲方的配送业务使用;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在任何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在自身各种唯修、保养、故障、年审、事故、扣押期间等),必须在两小时内免费提供替换的车辆和人员,确保甲方的业务不受影响。

3、 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初次提供甲方使用的所有车辆单台总公里数小于8万公里且车龄小于1年,综合车况良好,租用期内车辆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龄、里程数超过双方约定,车况不足以满足等情况)时,乙方应无偿更换良好车辆。

4、 车辆的累积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或车辆在甲方使用的时间累计超过3年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更换后的车辆应满足总公里数小于8万公里且车辆小于1年的条件。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车辆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车辆更换

5、 租赁期内,全包类车辆由乙方负责提供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车人员负责甲方货物配送。甲方负责配送线路的规划和设计,甲方安排的作业应合符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作业条件,;乙方在进行配送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在没有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自主对所承运的甲方货物进行任何的处理或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对配送线路进行变更;;对与货物无关的异常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处理。

6、 乙方提供的所有车辆须具备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所有资质,因资质不全、过期等问题导致罚款、扣车、扣货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 甲方为乙方车辆和司机运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车辆停放等。

三、协议价格及费用结算:

1、 租赁期内,全包类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驾驶人员和押车人员的薪金、加班费、食宿、过路(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除本协议第三条第8小条所列明的情况外,其他因素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价格执行);

2、 乙方必须对甲方租赁的所有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不计免赔额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至少50万,乘客及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额至少10万),甲方或甲方客户负责购买货物的运输保险。

3、 租赁期内,由于乙方车辆或人员的失职、恶意破坏、内盗等原因造成甲方货物缺损、丢失及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在事故发生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对于全包类车辆承运的货物,自提货完成签收至收货人签收之间的运输安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 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于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5、 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相关证据。

6、 甲方租赁乙方全包类车辆(长安牌七座面包车)(大写 壹 )辆,价格为: 元/月/辆,每台车辆租赁期不足一个月按每天(人民币 )元计费;

7、 甲方临时租赁乙方全包类车辆按日计费。

8、 在协议有效期内,燃油价格(以政府公布油价为准)的上涨/下调幅度超过10%,乙方/甲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调整协议价格。

四、车辆的使用、管理:

1、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全包类车辆及人员按自然月每周七天每天早上8:00至晚22:00点的管理权为甲方所有。

2、 对于双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由双方具体业务负责人(具体名单见附件)进行解释、解决、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刁难或进行争执。

3、 甲方对乙方配送人员的服务及相关事项进行免费培训,以保证服务水准,乙方需协助甲方开展培训,并确保乙方所有司乘人员和押车人员遵守甲方的工作规定和服务流程。

4、 乙方驾驶人员应遵守甲方调度及安排,不得无故拒绝甲方对车辆的调派。

5、 乙方的每台车辆必须配备一部手机,并保证正常开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甲方及甲方客户的电话。

6、 甲方有管理及自行选择驾驶人员的权利,如甲方对乙方驾驶人员工作存有异议,可随时要求乙方更换(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7、 乙方人员在工作中对甲方公司或其客户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及损失,由乙方负责道歉及赔偿相关损失。

8、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对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综合素质培训,以满足甲方在工作中正常使用及业务提高的需求。

9、 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车辆及人员在节、假日期间的正常工作(乙方的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内的加班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休假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订,但不能影响甲方工作的正常开展。

10、 甲方应当合理使用乙方车辆,不得要求乙方对车辆进行改装或超载,不得运载禁运物品。

11、 派送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问题乙方均必须立刻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授权后方可进行处理。

12、 对于全包类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原因或形式提出的自行驾驶乙方车辆的请求,如果未经乙方同意擅自驾驶乙方车辆,均视同为违规,因违规驾驶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甲方可对协议规定的租赁车辆的数量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增减。若增加(减少)全包类车辆,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减少租赁车辆的,费用按本协议约定以实际使用车辆进行结算;增加租赁车辆的,增加车辆部分的费用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14、 甲方临时租赁乙方车辆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5、 若甲方需要租赁其它型号车辆,经双方协调,并以“附件补充协议”形式增加,附件同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五、付款方式:

1、 租赁费用由甲方统一付给乙方,甲方不再对全包类车辆的驾驶人员个人作任何结算,补偿或奖励。

2、 费用结算方式:月结60天。即乙方在每月5日前(遇公共假期则顺延至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根据上个月度产生的实际租赁费用向甲方开出对账单,甲方工作人员应在收到账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向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后开具正规的租赁业服务发票或运输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应在不迟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以银行汇款或支票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甲方每拖欠1日,乙方可向甲方索取千分之一滞纳金。

六、违约责任及终止权:

1、 自协议开始生效之日起,乙方未能提供协议中指定数量和型号的车辆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导致甲方无法按约定使用车辆的,乙方按 RMB 200 (人民币 贰佰 ) 元/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产生时尚有甲方未支付乙方的费用的,甲方有权自应支付费用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仍需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支付甲方。

2、 甲方临时租用乙方车辆时,乙方车辆未按照双方确定的时间到达,每延迟一小时(不含一小时)到达,扣除乙方该次车租赁费用的50%,直至扣完,乙方在扣除车款后必须履行派送工作。

3、 由于乙方驾驶员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乙方驾驶员的个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在5天内赔偿给甲方。

4、 对于乙方驾驶人员无故拒绝甲方调度安排的,甲方按每次200元处罚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甲方应将处罚书面通知乙方和乙方相关人员);从当月租车费中扣除。

5、 如协议其他条款无特别约定,本协议项下违约金应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6、 如协议其他条款无特别约定,若协议期内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且在收到甲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七、保密条款:

1、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应严守对方的一切相关秘密,包括商业、技术、公司政策、运作、客户名录、发货情况等,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条款并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方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双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 本协议终止以后,在一年时间内,该保密条款对甲、乙双方仍然有效。

八、其他事项:

1、 协议的有效期为20xx 年12月 1 日至20xx年5 月 31 日,其中20xx年 12 月 1日至20xx 年 12 月 31 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如果乙方无法按甲方工作要求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但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议执行期间协商解决。

3、 协议的.所有附件与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附件内容,变更后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并对外保密。

附件1:乙方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附件2:乙方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乙方押车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空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二篇:公司和个人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汽车,车牌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1.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页,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三篇:班车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xxxxxx客运有限公司__(甲方)

承租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客运资质并在xxxxxxxxxx市注册的公司,乙方为坐落于xxxxxxxxxx市xxxxxxxxxx区内的企业。现就乙方向甲方承租xxxxx座客车作为班车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班车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车辆租金、租赁期限与运行路线

1。运行路线:1号车:AM:

PM:

2号车:AM:

PM: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线路、时间等,但需提前一天告知甲方。

2。租赁费用:每车每日xx00元(含税);乙方每月应按照甲方实际为乙方服务的天数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3。租赁费用内包含因车辆使用而产生的车辆燃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空调暖风费、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税费等,乙方不再承担除租赁费之外的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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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进行上月租赁费用对账。乙方在双方对账确认后且收到甲方开具的相应发票的10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班车租赁费用。

5。租赁期限自20xx年__8__月_1日至20xx年_7_月_31_日止,为期三年。合同终止时,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以及重大事故存在,乙方优先承诺再行租赁该车辆两年,但租赁价格双方可另行商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金龙客车(47人座)两辆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班车服务。(补充内容:车况应明确包括行车证、产权登记证等)

2。甲方提供的车辆应具备能够证明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资质和条件。另,甲方提供的车辆不得对外设Z担保、质押等。

3。甲方拥有提供班车服务之车辆的所有权,须承担对班车进行保护、管理、维修、养护等义务,甲方须为班车配备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班车驾驶员,其与乙方不具有任何直接劳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如果提供班车服务之车辆在任何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甲方须作为当事方负责及时处理相关交通事故,承担相关交通事故之赔偿责任,乙方不对班车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提供班车服务之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相关乘坐班车之人员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甲方须对全部相关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应按规定缴纳车辆各种保险,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凭证及文件予以证明。甲方必须保证所有保险合法有效。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保险资料予以检查。如因甲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而导致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权依照合同向乙方计收租赁费用。但甲方须在每月对账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如因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而导致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7。在本合同期限内,若因燃油价格上下浮动超过本合同生效时的价格10%以上(由于季节变化而造成的油料价格变动不属本条约定),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合同价格的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8。在合同租赁期间内,如遇提供班车服务的车辆发生机械故障、交通事故、被盗等意外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调拨其它型号、规格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车辆为乙方提供正常班车服务。

9。甲方应保证车辆安全、清洁,并提供安全优质、准时的服务。若车辆维护保养需要更换车辆,应提前2小时向乙方报告,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不能提供给乙方满意的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如甲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甲方因故不能正点接送乙方员工通勤,超过双方约定发车时间15分钟(具体发车时间见班车租赁合同附件),乙方员工可自行搭乘其他车辆通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租赁有效期内的车辆使用权。

2。乙方租赁车辆仅为客运,不得要求甲方使用租赁车辆运输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或国家违禁物品。

3。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内,甲方未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严重事故或恶劣服务,乙方不得无故解除租赁合同。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车辆租赁费用。乙方应保证所属员工乘坐车辆时不得人为破坏车内设施,否则造价赔偿。由于乙方乘坐人员增加,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要求甲方更换车辆。乙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概不负责。乙方有权对甲方不称职的驾驶员进行教育、批评,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滞纳金。如逾期30日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每

月按30天计)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迟付款的除外。

2。甲方应每天按时出车,不得无故延误或擅自停运。如果甲方在未经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运,甲方除承担乙方员工搭车上下班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每车2600元作为违约金。擅自停运累计三日或累计停运6次的,即视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的违约金。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行为而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当六个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的违约金。

4。因法定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经有关部门做出证明后,可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印章并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合同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同,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乙方:

第四篇:班车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济担保: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从_年_月_日_时_分起至_年_月_日_时_分止。车牌号:苏J―,驾驶员,证号。计价每日租金元/24小时/公里,月租金元,本车现金价格万元。

2。租期暂定二年,如有违约,罚收违约金。(违约金5000元)

3。甲方只承担车辆每年保险及年审费用,其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车辆在每行驶5000Km保养一次,必须在有资费的悦达。起亚

4S店进行,并索取保养凭证。

5。乙方如需要发票,税金一律由乙方承担。

以上条款包括所附《车辆租用须知》内容出租方已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可签字。

出租方:承租方: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签订时间:年月日

车辆租用须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当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未经出租方许可,造成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证件、住址证明及提供其他虚假情况有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上诉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作相应赔偿。

4、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交通事故(重大事故、人员伤亡及一切连带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赔偿)。

5、乙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6、提供车辆行驶证、养路费等。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7、协助乙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8、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

9、其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房产、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有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得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得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得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等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找甲方办理延期手续。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为止。

11、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禁止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

12、承租人在租赁车辆期间引发交通事故(重大事故、人员伤亡)及一切连带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赔偿和负责,与甲方无关。13、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承租人在租赁车辆期间使全车丢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汽车,全车丢失后至找回车辆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等自行负责。

16、汽车租赁期内的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罚单,由乙方承担。

三、以上条款出租方已明确告知承租方,且承租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可。

四、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之一切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公司与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 元/年、 元/季、 元/月、 元/天、 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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