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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03年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2008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
电话: xxx
被告:刘xxx , 男 ,xx岁 ,汉族,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x
电话:x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元整;
3.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xx年xx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xx年2月xx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xx年3月xx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 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
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路
xx号 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据和房租费收据各一份。3.录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起诉人: xx
20XX 年5月 16 日
原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搬离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人民币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 日
原告:张XX,女,回族,19xxx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 18600749510.
被告:赵X,男,回族,1xxx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519620625XXXX.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0106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20xx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27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9月XX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xx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xx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09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07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
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法院
具状人:
2009年6月25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男,23岁,汉族,*: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3728xxxxx,地址:xx路
xx号 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12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12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12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12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来自:xielw 写 论文网: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
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据和*据来源,*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据和房租费收据各一份。3。录音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起诉人: xx
2012 年5月 16 日
篇三: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被告搬离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
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月 日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xx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