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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租赁摊位协议合同

2023-06-18 21: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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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金竹苑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所属的金竹苑综合农贸市场51号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固定经营蔬菜商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第三条 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实行_________(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最后十天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摊位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其它费用

(1) 工商、税费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缴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 水电费自理。

第六条 解除协议

此摊位最短租赁期限为半年,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如半年内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半年后如需解除协议,乙方需在租赁期满15日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允许,在乙方足额缴纳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乙方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市政规化及市政拆迁、公司策化及发展需要等不可抵抗因素)乙方应无条件搬迁。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__年____ 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繁荣市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摊位□商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商铺)位于_______市场______座______号出租给承租人做经营使用,形式为(□摊位□商铺),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摊位□商铺)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1月1日交付至20xx年12月31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押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 元/年 (即 元/季 元/月,缴款方式为:

1、□季度交付。先付款后使用,交付时间为每季末最后一个月二十五号前交纳下个季度的租金,逾期未交按每天所欠租金的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未交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三日内无条件退还所租赁摊位。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摊位□商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整,水、电押金 元整。承租人在摊位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扣除承租人所欠租金、垃圾清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费用后30天内,将剩余摊位租赁合同履约金和水电押金退还给承租人,且不计利息。

3、租赁期间水电费及垃圾清理费承担:水电费按市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租赁期间,承租人用水、用电按每月水表电表的度数加上应分摊的损耗以及国家规定的水电牌价由承租人按照当地水电部门和出租人的要求按时付清(在抄表后5天内交清),逾期7天未交,出租人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如承租人需另行安装水电设备的,需向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安装,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承租人所承租(□摊位□商铺)的垃圾清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 摊位的调整

在租赁期间,如出租人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商铺)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商铺)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押金。

第五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5)督促承租人办理市场内经营(含以专营、专卖、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等特殊经销形式经营)所需证照及有关手续,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6)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加出租人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5)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承租人应服从出租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划一,圈内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内部卫生,不在摊台衬垫杂物,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内及周边乱贴吊挂个人用品及杂物。

3、承租人的责任

(1)承租人要做好(□摊位□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摊位□商铺)内使用明火的炊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承租人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的`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2)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摊位□商铺)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3)承租人负责保管,维护(□摊位□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4)承租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出租方对(□摊位□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或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摊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摊位交付15日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20日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因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承租人不服从出租人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租人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严重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承租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将其清退出市场。

凡有违反上述摊位合同约定者,出租人视承租人的违约约情节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摊位,承租人所交的租赁合同履约金、已交租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人须缴清应缴费用,承租人所交保证金无偿归出租方。

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提出将(□摊位□商铺)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的,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中途转租的,按承租人所交保证金的50%作为办理转租手续费用。

3、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摊位□商铺)时,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无条件按出租方要求交还(□摊位□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承租人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承租人(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承租人所应交的费用,则由承租人补足差额。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节无效,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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