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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五篇)

2023-04-10 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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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

*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12,0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290.86元(2017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17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09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07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

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法院

具状人:

2009年6月25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男,23岁,汉族,*: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3728xxxxx,地址:xx路

xx号 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12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12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12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12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来自:xielw 写 论文网: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

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据和*据来源,*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据和房租费收据各一份。3。录音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起诉人: xx

2012 年5月 16 日

篇三: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xx市xx县xx镇xx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被告搬离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xx路xx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

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月 日

第四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s("title_top");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1-02-09 16:49:36 法律文书 我要投稿 s("content_top");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推荐度: 劳动合同纠纷 推荐度: 女方离婚起诉状 推荐度: 欠款起诉状格式及 推荐度: 经济纠纷起诉状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______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被告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 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区_____镇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号、_____号和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www.fwsir.com)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2009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三)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03年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2008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第五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12,0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290.86元(2017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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