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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镇一牧场的________亩左右个人租赁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__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______年至______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______元整,租赁费每年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清下一年的租赁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乙方在租赁期内,租赁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______元(______万元整)。
七、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 区 乡(镇) 村 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或租赁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租赁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和租赁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据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此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盘活国有资产,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拟定如下土地租赁合同:
一、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范围及性质
标的物为甲方受托管理的____有限公司与乙方厂房毗邻的一块空地。其有效面积为 平方米(附平面图),甲方所出租的此块土地,系国家划拔使用性质,属甲方所辖的国有资产。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
乙方在租赁期内只能将土地作为扩建厂房和生活设施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租和出售。
三、租赁土地的期限及其有关规定
从20____年 月 日起到20____年 月 日止,期限为40年。甲方在此期限内(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对土地作出决定),必须保证乙方的租赁使用时间。如果在租赁时间内,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作出出售和其它规定时,必须服从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作出的规定。乙方在租赁的土上所建的一切设施,甲方概不负责补偿。但在条件允许和平等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乙方的要求。
四、租金及其收缴方式
土地 平方米的年租金为 元。从合同的有效日起甲、乙双方开始收、交租金,租金按年租金每年 月 日一次性缴清。考虑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年租金的基础上每5年递增一次租金,其标准按国家物价上涨指数随之增减。
五、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间内,有关部门所要收取有关土地使用的一切规费、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在租赁的土地内,扩建厂房,生活等设施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及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在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其中有占地长 米,宽 米,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一栋平房职工宿舍(见平面图),在尚未做好职工安置和协调工作之前,甲方暂不交给乙方使用,也不收取租金。但是乙方交租赁此块土地的保证金20____元,今后保证金抵租金。待双方做好妥善安置后,乙方才有使用权,同时收、交年租金20____元。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电源等人为的一切事故发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内,乙方享受____县招商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
6.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只能生产国家允许生产的达标产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受托管理方:(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的期限
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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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
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 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2017-01-09 18:36 | #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期限30-70年。
国有土地租赁
第一条 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按照规定每季度逐级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具体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期限应与建设投资规模相衔接。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按实际成交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租赁的最高期限是多少?2017-01-09 20:45 | #3楼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地名)的 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种植粮食。
二、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如甲方不自己使用本宗土地,乙方有权利继续承租本宗土地。
三、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可进行各种合法经营,且可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
四,经双方约定,本宗土地的年租金共为 元(小写 元),采取逐年支付租金的方式,每年租金于次 年 月 日前交纳给甲方。
五、如有必要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