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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租赁合同范本

2023-02-27 2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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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油罐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要,同意将一辆油罐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期限

第二条:油罐车用途

出租方对承租方提供使用的油罐车只限于机场内储存航空油料,

禁止承租方用于油料运输业务。

第三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每月(大写)叁仟伍百元。

2、租金付款期限:每三个月付款一次,第一次付款日期为20______年3月20日前,第二次付款日期为20______年6月20日前,第三次付款日期为20______年9月20日前,第四次付款日期为20______年12月20日前。

3、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以汇款的方式向出租方指定的帐户支付租金。

4、开户名:杨艳,开户行:农行柳州支行柳石路第三分理处,帐号: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1、交付时间:20______年12月23日前。

2、交付地点:广西梧州机场。

3、交付方式:由出租方负责送到。

4、验收:租赁物到达承租方的梧州基地后进行验收(含工具、配件)。由双方在工具、配件清单上签字认可。

第五条油罐车的维修保养

1、油罐车往返途中的维修、通行及人工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2、承租方每周需发动该车15分钟。

3、在租赁期间,油罐车的日常维修、保养,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承租方责任:

1、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租赁费,按延期天数以每天应付租赁费额的1%累加偿付给出租方违约金。

2、因操作、保管等原因,造成出租方车辆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3、承租方不得将油罐车转租给第三方。

二、出租方责任:

1、因出租方油罐车的资质(油罐车应属于出租方本人)、罐体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或出租方不履行合同,影响承租方的航油储存、飞行任务等由出租方负责。

2、出租方的油罐车在交付的路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出租方负责。

3、出租方的油罐车总容量不能低于44.5立方米,若低于44.5立方米造成承租方相关损失由出租方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若对本协议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租赁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30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期满油罐车的返还时间为20______年12月20日,交接地点为梧州机场,返回路途及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篇:板车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不定时需租用乙方运送挖掘机板车一辆,租用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叶县境内,每租用乙方板车一次(辆),付给乙方租赁费贰千元人民币。

二、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时间,随叫随到,不得无故推诿,否则需负违约责任。

三、因甲方用车时间、次数具有不确定性,故双方在履行责任义务后,在第四条内注明甲方共租乙方板车几次(辆),租金共计多少元。双方履行完毕后由甲方一次性结算租赁费。

四、年甲方租用次(辆),每次租金元,共计租金人民币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三篇:卡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汽车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生产的需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甲方租赁使用车型 、行驶证号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1、 价格:租赁期内按每月价,超过半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价,超过租赁期的,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2、 付款方式:甲方提供税票、集体帐户,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5.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6.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8.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9.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5.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6.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7.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8.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9.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10.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11.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2.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3.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四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五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四篇:小轿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混凝土罐车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项目名称:混凝土罐车租赁合同

车号:大架号:

乙方拥有的 混凝土罐车 台,出租给甲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愿意共同签署本合同,并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期限及使用地点

1、租赁期限暂定为_________月,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2、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与乙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

3、使用地点为设备使用的地点;

第二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

1)租赁费按运输方量进行结算,运输费为¥ 元/m3;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当月合同款的80%,扣除20%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连续扣除三个月,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6个月内结清;

3)租凭期第四个月甲方支付当月100%合同款。(甲方可提供燃油,但燃油在月结算时扣除);

2、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正常投入生产的日期为设备租赁费计费开始时间;

2)在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故障造成的停工,乙方免收停工期间的租赁费,并承担因乙方设备故障而造成的甲方误工费、增加投入的设备使用费等,并积极协调人员组织维修;

3)退租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上标明的日期(即设备停止工作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3、设备进退场费:设备进出场运输、装卸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使用全格证及司机特种机械从业资格证;

第三条 租赁设备使用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租赁机械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乙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设备自动退场,该设备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3、乙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4、乙方在设备进出场过程中的一切人员、设备、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5、乙方在进出场时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及设备的各种润滑油,操作人员的工资及日常生活费用由乙方承担;

3、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

4、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5、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设备的财产险、运输险、机械操作人员等一切保险费用;

6、甲方负责为该设备操作人员提供住宿及该设备在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安全场地。甲方负责混凝土罐车进出场地作业区的正常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场地区、场地压实、现场路面维护等相关工作;

7、乙方随机配备操作手在依据该设备安全使用规范的前提下保证甲方正常施工,服从甲方管理;

8、乙方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乙方要对其设备和人员缴纳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造成乙方设备损毁的,甲方概不负责;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车辆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调回自用;

2、乙方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进行操作施工。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设备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之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总部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八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第五篇:小轿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_ 牌汽车________ 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____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____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篇:卡车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房: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租赁物: 集装车卡车(车头+(车挂)颜色_________车辆号牌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租赁费用:_____________为不开票金额,开票另加8%。(不含汽油费,车辆保养费,驾驶员工资)租车押金:20xx0万元,押金、租金的支付方法:租车费用每月15日前预付下个月的费用,第一次支付为两个月租金,租车押金一次付清。租金以现金、支票或其他方式到甲方指定账号下列: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一、甲方的权利: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

二、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全新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2、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3、甲方负责车辆正常上路行驶一切手续办理及费用、并承但车辆六种主险的费用(车损险、划痕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三者 万、司乘险 万元)

4、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合同到期后,乙方将拥有该租赁物车牌号_____ 集装箱卡车的所有权,甲方配合进行产权登记转移事宜。

四、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保养费用。

4、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5、承担100%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保费上浮损失;承担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其它责任。

五、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1%交纳滞纳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5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未协助甲租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8)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六、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2、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应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其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租金照付。

七、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可作为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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