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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 税(推荐6篇)

2023-02-27 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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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设备租赁协议书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公路段公里的工程施工任务,因工程施工需要使用乙方自备机械设备,经双方协商按租赁对待,现双方签订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明确和维护双方责、权、利,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质量,使机械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机械性能必须达到施工的技术要求。机械设备每月有累计3天的正常保养维修时间(具体时间根据工地情况安排),机械发生故障,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3天)内恢复正常施工状态,否则,每超过一天甲方扣一个台班的费用,超过限定期限(一周)仍不能恢复正常施工状态,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且乙方要赔偿因停工造成对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施工地点:公路段

三、工作内容:(填入机械设备需完成的土方、石方、混凝土、砂浆、桥涵、供料以及等具体内容)。

四、租赁时间:自________年___月_______日机械设备进场至________年___月_______日机械设备离场。

五、租赁费用(含税金):

1、计价方式:按台班费计价,每月每台工作时间为不低于330小时,不足时间要下月加班补齐,次月补不齐扣除相应台班费;

2、租赁费用的计量办法:以有甲、乙双方签字的甲方施工派工单为计量依据,(以工作台班×单价)。

3、租赁费用的支付:经计量结算后,租赁费按月结算给乙方的价款,剩余的%最后工程结算同时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机械设备撤走或转包他人使用。否则,结算时甲方按实际完成劳务工程量约定结算方式的60%结算费用。

4、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用:乙方的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在工地正常工作占合同工期3/5以上时间的条件下,甲方承担单趟进场费用,不符合条件的,进、出场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六、工程质量责任

(1)甲方委托项目部管理租赁机械在施工中的使用并派技术人员对机械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把好施工放样、工序操作、自检验收等质量关,避免乙方劳务工作的返工。

(2)若甲方不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施工或放弃现场管理,甲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乙方完成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时,乙方必须返工。属甲方责任造成的由甲方承担,属乙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属于双方责任的按协商比例分担。

(3)因甲方管理失误或指挥不当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计划管理,现场调度,负责乙方施工作业的技术工作,对其人员和机械设备实施行政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现场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质量管理,对己完成的工作进行签认,对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对乙方的机械设备完好情况进行考察,达不到完好率要求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4)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5)甲方有义务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并教育乙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由于乙方违规作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为按时完成和不影响甲方的工程进度,根据额定耗油量,乙方的燃油由甲方保障供给,乙方不得超出额定耗油量,超出部分从结算款中按供应价递增%扣除费用。

乙方

(1)服从甲方管理,按规定时间进场,主动配合甲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汽、柴油不得超出机械额定耗油量,不得倒卖油料。月底甲方核算时,发现乙方机械耗油量与工作时间不符,超出机械额定耗油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给甲方赔偿5倍数的超出油量费用,乙方无条件撤出工地,甲方不再结算费用。

(3)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润滑油料等各种费用,负责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税费、机械设备的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各项工作。

(4)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因违规作业,因操作不当损坏国家主要设施、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人身伤亡、其他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导致环保不符合要求等,其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机械操作人员不属于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劳务人员,其报酬和伤、病、残以及医疗、劳保、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支付。

(6)租赁期内,乙方人员的伙食费、生活用具及其他用品等均由乙方自理。

(7)对机械车辆、维修时,前后50米分别放置警示标志。

八、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因雨、雪等自然原因不能施工,租赁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以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材料为准。

2、本合同履行期满,因客观原因需要继续使用机械设备时,由项目部按工程需要通知机运材料科续签,费用由项目部结算。

九、本合同签订程序按劳务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工程完工并结清账务后自行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不产生口头约定。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公平和诚信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建筑机械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时光俊园

2、工程地点:贵阳市高新区

3、工程类型:

民用建筑土建施工□民用建筑钢结构施工□工业厂房□路桥建高□其他

二、租赁设备及技术要求

租赁设备表

三、租期与租金计算方法

1、根据乙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方法计算租赁费;自设备进场安装完毕自检合格起算租金,至设备接到乙方报停通知拆除出场,按月计价。

2、设备租金及其他费用:

3、设备基本租期:自20_年 月 日开始启用,最低保证半年;设备租期不足约定基本租期,租金总价款按基本租期计算,超过基本租赁期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日租金=月租金/30天)

4、设备进场日期:双方约定设备最迟进场启用时间为20_年 月 日。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具务安装条件,所造成的设备租金损失将按双方约定的最迟进场启用日期起算租赁费。

5、租价内费用项类

1)月租费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设备租赁费、易损失及零配件的购置和更换费用、折旧费、大修费、日常维修费。

2)进出场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进出场运输费、安装拆除费、报检费、辅助起重设备租赁费、基础预埋件费用、顶升和附着安拆费。本费用不含税,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包干使用。

3)甲方为乙方租赁的设备安排操作司机,每台两人,指挥一人,按工地施工需求,增加人员增加工资,由乙方负责食宿,工资由乙方承担,支付方式:乙方委托甲方代收代付。 □乙方自支付。操作司机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操作人员的现场指挥管理归甲方负责;

6、春节期间停工租金计算方式:停工时间按国家规定节假日计算,停工期间不收取租金。

7、设备报停退场:乙方需提前30天,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设备报停通知,以便甲方做好退场准备。

四、租赁款项的结算及支付

1、租金按月缴付。甲方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付清上月设备租赁费用;塔吊在启用后;两个月后开始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人工工资以后按月支付,在设备退场前结清所有费用,否则不拆除设备租金照算。

2、本合同付款方式电汇/转账,乙方可通过□个人账户□公司账户转账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如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款,未经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非受托人到甲方领取租赁款时,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合同定金 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即支付合同定金。乙方不支付定金的,甲方有权拒绝安排设备进场。

5、进出场费的支付:安装完毕两个月后,在第一次支付租赁费用时一并支付进出场费380OO元。固定基础(螺栓预埋式)口固定基础(固定底架式)口标准节预理口其它重要提示:如采用固定基础,则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其地基承载力须达到达2O0Kpa。乙方必须确保本项目设备基础位置的地基承载力,如果现有的地基承载力

一.安装和拆除方式

25吨汽车吊正常安拆口正常安装、屋面吊拆除口其他合同签定后,如果

1.安装前现场安装条件有所变化;

2.拆除前,因为建筑结构、场地等原因;

必须使用更大吨位的起重设备进行安拆,则乙方同意追加因此造成的台班费差价。

1)重要提示:(关于臂长):甲方按照合同要求的臂长进行安装,若乙方需要更改臂长,则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调整臂长必须保证设备回转范围内没有障碍物,确保起重臂能自由周圈旋转,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重要提示:(关于附着):甲方提供标准的附着框,标准长度的拉杆,必要时由乙方负责对附着位置进行结构加强。上述的附着道数是根据设备性能的常规布置,实际施工中受乙方进度及建筑结构特点的影响,附着的橱距可能会有所降低,即可能需要增加附着的道数。对此,乙方同意追加支付甲方增加附着道数的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采用签证方式确定.拉杆长度超过‘使用说明书>内所规定的标准长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需提供的条件包括

1.合同约定的各项资料的提供、基础的提供、测量仪器及人员的提供、拆除时可能需要的脚手架的搭设、设备的安装和附着顶升及拆除作业所需的场地、道路、作业面脚手平台及作业面的防护。

2.乙方负责对甲方以上作业所设定的警戒线范围内的其他施工作业及人员的协调。

3.乙方还需在施工现场为甲方提供能锁闭的机操工住宿及仓库1间,免费提供甲方人员住宿及存放设备的小型构配件,伙食费乙方承担。

4.按合同约定的设备型号,如甲方提供全新设备(甲方购置后直接从厂家运至乙方现场),则按行业惯例,设备所需的配重由乙方现场制作,由甲方提供制作图纸。

三、现场代表

甲方指派为现场代表:

乙方指派为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与乙方的工作协调。

六、甲方权利和责任

I.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无需经乙方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确保不影响乙方的施工使用。

2。机械设备的安装、预升、调试、验收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安装、调试,确保正常使用。

3.甲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拆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装,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

4.安装、调试完毕后,提供首次有资质单位的

5.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机况良好,资料齐全,并有责任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6、租赁期内,操作中出现故障甲方要及时抢修更换配件并负责费用。每月的累计维修保养时间为24小时,特大故障4 8小时,如维修保养累计超过2 4小时或特大故障超过48小时甲方不能及时修复,乙方有权扣减甲方当天租金。

7.租赁期内,操作人员接受乙方的统一指挥,上岗前的培训,三级教育,持证上岗。服从乙方的现场管理。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

8.若甲方操作人员不服从乙方正确、合理的指挥调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推荐操作人员,因为乙方地面或楼面指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设备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承担损失(以吊钩为界)。如乙方命令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冒险操作、过分疲劳操作,乙方应及时通知并停止作业,若乙方在上述气候环境内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在合同注明的,建筑物的工作范围内享有使用权,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将设备(包括增加的设备)转租、转让、冲抵债务或进行抵押。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2、施工机械基础由乙方负责工料按厂家提供详细的基础施工图施工,安装前乙方必须提供《基础施工方案》、《基础计算书》等相关资料及监理单位盖章的《基础隐蔽验收记录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安装。

3.提供能满足设备安装、附着顶升、拆除所需的场地、道路、配电设施、作业面脚手平台及作业面的防护,并提供以上作业所需的电气焊设备辅助作业。负责以上作业所设定辨警戒线范围内的其他施工作业及人员的协调。苦需夜间施工或占用道路,其申报手续由乙方办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夜间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灯光照明。

4.乙方使用施工机械需要顶升、附着,需提前l 5天通知甲方,以便安排工作计划。施工机械的附墙拉杆长度不能大于说明书要求,如果大于说明书要求的由乙方负责工料免费制作,且安装、顶升、拆卸过程中,所需使用的氧气、乙炔、电焊机由乙方免费提供。设备在安装、拆卸和附着过程中,乙方的塔吊必须无条件提供给甲方使用。

5.设备、附件进场按《设备运输单》为准,运至本合同约定的安装地点后,所有设备附件由乙方保管,丢失按原价赔偿。所租赁的电梯设备,电梯笼内的配件由甲方负责,笼外的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甲方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的,由乙方支付相关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

2.对设备安拆、维修、驾驶等作业人员,应享受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的权益,乙方按国家蔑定支付保险费。如发生意外事故,甲方负责事后的索赔事宜。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时,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场,乙方按设备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甲方租金,终止本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事双方同意由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停工及设备损坏及丢失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菲甲方原因,乙方工程中途停工,停工期间设备租金照计。

2.租用期婀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违章指挥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并负全部责任。

十二、本合同已包括双方关于合同主题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双方此前关于合同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洽谈所达成的一切陈述、信函、协议和协商。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明确条款外,其他有关本合同主题的任何承诺、保证、声明(含报价单),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1份,乙方2份,双方签字盖公章后并加盖甲方齐缝公章后生效(未加盖甲方齐缝公章本合同无效),合同在乙方付清全部费用并且设备拆卸退场后失效。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协调解决。双方就施工机械租赁有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与上述条款内容不一致者,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行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内容:乙方因施工需要向甲方承租一台日产小松C120挖掘机,投入乡三元__的土地田园化工程项目水碾坝进行施工作业。租用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能擅自将机械转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得将甲方机械设备转让、抵押、信托给第三者。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机械设备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地点施工。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三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承租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租用甲方机械,到时双方另议签订延期合同。

三、租金结算方式及工作要求:

1、租赁机械设备租金按每月贰万壹伍仟元(25000.00元)计算,不足月的按日计算(即按月租金除以三十天为日租金:25000.00元____日833.33元日)。

2、付款方式:每月租金应在当月月底前结清,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

3、甲方保证租用机械设备每月给乙方正常使用224小时,(超出时间按120.00元小时计算),甲方每月应有两天的时间保养机械设备。若甲方机械设备故障影响乙方施工不足28天,则甲方必须延期补足给乙方相应的天数。

4、由于天气不好或乙方的原因而导致机械设备工作不足当月的使用时间,乙方应照常付给甲方满月的租金,不能随意扣甲方租金。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操作机手12名,操作机手工资由甲方负责。

四、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提供良好的租赁设备给乙方,每月甲方和乙方商量确定时间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2、甲方租赁机械设备在工地施工中出现故障,操作机手和乙方负责人必须向甲方电话通知,由甲方派专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自理。

3、乙方工程必须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等原因,造成甲方机械被扣或处罚等事,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解押,并负责赔偿甲方机械所超出乙方租赁期限的租金。

4、租赁期间,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甲方机械设备安全及操作机手人身安全,乙方施工场地有危险的,乙方要督促机手注意安全,若乙方施工人员乱指挥造成甲方机械设备、机手出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有责任向机手介绍工地情况,如工地埋有地下水管、电缆等,乙方施工人员不及时告知机手而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租赁期间,乙方供给甲方机械设备合格燃油。斗齿和斗销及其他机械附属油的消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7、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租赁机械设备的操作机手,乙方提供宿舍生活费。

8、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派专人看守机械设备。

五、机械设备操作机手责任:

租赁机械设备的操作机手必须要服从乙方施工人员指挥和工作安排,无工作时安排时,机手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回家。有事请假须安排好顶班人员并征得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六、合同争议与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租赁费用结算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废止。

出租方签字(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26______X8888

承租方签字(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__银行62______88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it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机械(设备)名称:供货地点: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协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 工程项目需要向乙方租赁如下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及租赁价款等标准如下:

第二条 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租赁 期间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共计天。起租日以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以承租方书面通知停

机之日为租赁终止日。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租金按月计算,每月元。每月付款一次,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月租金÷月日历天数×实际工作天数);

4.2 甲方在使用中途报停的,停机费按月租金的 %收取; 4.3 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拆装(安装)、调试、接高等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支付,每台元。机械(设备)进场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元,余款在机械(设备)退场后30日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5.1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5.1.1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进出场的顺利进行; 5.1.2甲方应准确提供现场的情况,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现场 平面图,并由甲方的技术人员与乙方的技术人员共同研究,以确定机械设备的具体位置;甲方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乙方提供的基础技术交底对基础施工,并经双方相关人员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在基础验收时出具相关资料:隐检记录、混凝土强度实验报告、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

5.1.3甲方对进场后的机械(设备)有使用的权利,甲方应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并有负责保卫的义务;

5.1.4甲方对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有进行生产作业的指 挥权,并有权对配合不好的司机提出批评指正或提出建议要求更换;

5.1.5负责给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提供食宿的方便条件; 5.1.6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应配备持证上岗的信号工和熟练的挂 卸工;

5.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5.2.1乙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北京市建委编号和经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核发的监测报告、合格证复印件、机组人员有效操作证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乙方单位的公章

5.2.2乙方应根据设备的型号,向甲方提供基础施工技术交底,并派专业人员协助甲方做好基础的施工,最终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甲方的有关人员对基础进行验收。

5.2.3乙方应提供合格的、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确保甲方租用的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及利用率,乙方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况,并长期派1至2名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保养直到机械(设备)租赁期满;

5.2.4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司机,机械(设备)司机 应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机检查,并及时排除;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2.5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要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做

到坚守岗位,听从指挥,随叫随到,确保甲方的施工需要;

5.2.6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塔吊每次不超过24小时,如超过24小时,应从月租金中核减相应的台班费;外用电梯每次维修不超过12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24小时,如超过24小时,应从月租金中核减相应的台班费;电动吊篮每次维修不超过2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12小时,如超过12小时,应从月租金中核减相应的台班费;

5.2.7乙方配备的机械(设备)司机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若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的管理规定,乙方要严肃处理,严重者应进行更换;

5.2.8机械(设备)司机对甲方的指挥人员的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5.2.9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一切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安全条款: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运输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车辆尾气排放达标,不携带泥土上路,装卸方在装卸设备时须轻拿轻放,避免和减少扬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违约责任:

7.1.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的机械(设备),应向甲方偿付违约 期租金 %的违约金。

7.1.2未按约定的数量提供机械(设备),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

第五篇: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乙方需支付 元整(¥ )作为设备押金,甲方收到押金后3个工作日提供机械基础图给乙方,待乙方把机械基础做好,并接好机械需要的相应电源电箱到机械旁及水源后甲方及时安排发货。

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租金及租期约定:附设备清单作合同附件。

甲方将机械设备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按每月为人民币 (¥ )收取租金,租金不含税价,押金不含利息。押金款不动,每月准时按规定的时间收取租金,甲方在上一个月的最后十天内预收下个月的租金。如乙方需要开具含税发票,须另缴纳17%税金。乙方租用机械需达 日,如未达到 日,则亦按 日收取租金,如超过 日,多出天数,则按实际天数计租,租赁期间乙方有窝工的,乙方仍需按月租金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出租方设备操作人员配备及工资支付方式:

1、甲方为租赁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名,其工资由方负责承担,每人每月按人民币 (¥ ),操作人员的工资在甲方同意后其人员直接在乙方处领取,乙方则从甲方租金中扣除领取的工资数额。

2、乙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其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三条 租赁形式及其它约定:

1、起租日期年月日起计算至全部设备退回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无误后,此租赁合同到此终止。 如没有签订起租日期则以签定合同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租金。

2、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变更必须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如果乙方私自变更使用地点,按偷盗行为处理,按租赁设备原价赔偿给甲方。租赁设备使用地点:

3、机械设备的装车,卸车的吊车费、来回运费均由乙方负责,并拉回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合同终止时间为甲乙双方办完退场交接手续为止,经甲方验收无误后,此租赁合同才算终止。

4、待乙方交还机械设备后,甲方从押金中扣除一切乙方应付费用后,剩余押金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

5、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停用设备并把机械设备拉回场地,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工地发生任何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给甲方,甲方随时可以将设备拉走,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增加或拆除任何零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本合同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不得将甲方设备转租、抵押、变卖给任何第三方,若乙方有以上行为,乙方按机械原价赔偿甲方,并支付违约金。

第六篇:机械租赁合同

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B公司下属九项目部确认,20xx年共计发生租赁费25 386元,此款B公司应予给付,B公司对九项目部的存在表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B公司同时提出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责任,但因担保合同属内部约定,故对B公司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承认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其承建,而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A公司塔吊确实用于C花园四标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开始运行,至A公司主张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处于C花园工地。虽20xx年6月20日工地开始停工,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继续在B公司工地处,A公司对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权人权利。故B公司应承担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产生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进场费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综上,B公司共计应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191 851.45元,对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有权收回塔吊,鉴于该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负有向A公司返还塔吊的义务。据此,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二OO七年八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一十九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塔吊一部(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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