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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 经营体制
广场实行商业铺位的独立经营模式,整个广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对外统一名称,由乙方签约经营的铺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 商铺编号、面积及位置
甲方将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财富广场 号铺位,出租乙方经营,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及经营范围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其中乙方享有装修期 个月和免租期 个月,共计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不计算租金。
(2)商铺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和项目以甲方解释为准,乙方必须在甲方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在合同上注明)。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禁止乙方继续经营,收回铺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四、租金,水、电及其他费用
(1)租金
在本合同经营期限内,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租金计算标准为:
第一次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 元/月(人民币大写:元整),租金均为甲方税后实得,可按乙方要求提供租赁发票,相应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二次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 元/月(人民币大写:元整),租金均为甲方税后实得,可按乙方要求提供租赁发票,相应税费由乙方负责;
(2)水费、电费
乙方用电容量和用水容量需控制在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核准的用电用水容量之内,容量之内的计算标准按长安镇相关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发生额和变压器电损实际发生额交纳,超出容量的部分需另外申请,并经批准后按相关部门的相应计费标准计费交纳。
(3)管理费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收取的管理费,是用于提供广场内部公共卫生、保安、广场整体形象维护,宣传费及公共用水、电量正常支出。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 元/月,管理费均为甲方税后实得,可按乙方要求提供发票,相应税费由乙方负责。
(4)费用收取
乙方应于每月(遇节假日顺延)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缴纳当月租赁费、管理费、污水处理费和上月水、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逾期不交,则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拖欠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工商管理费、税金
工商管理费、税金由工商、税务部门与乙方核定后由乙方自行交纳。
五、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定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水电押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 10000 元),共人民币(大写): ( 元)。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款项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于 拾 日内将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无息退还予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按期收取租赁费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2)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广场营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监督。
(3)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A. 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改变经营范围。
B. 擅自将商铺对外出租、转让或利用商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C. 逾期不交纳租赁费及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并经甲方限期要求到期仍不缴纳者。
D. 严重违反广场管理纪律和有关制度又不予改进的。
(4)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应向乙方提供约定的经营商铺、广场名称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条件。
(5)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交铺后30天内前来收铺,逾期不来收铺的,视为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另作处理,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6)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应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7)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管理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工程必须在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如装修验收未合格将不予营业,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
(8)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如甲方无故提前收回商铺、终止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已装修的,经折旧后的残值,由甲方赔偿。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经营场地的使用权和广场名称的权利。
(3)未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商铺对外转租、转让。
(4)不得非法经营、变更经营,经营范围不得突破甲方核准的经营项目。
(5)乙方承担商铺的日常维修责任,爱护商铺设备及公共设施,若损坏,除自行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外,还将对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合同签定同时,乙方即成为经营场地的防火责任人,同时签署防火责任书,负责店员的消防意识及器材使用的培训。
(7)消费者在乙方经营场所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的经营行为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发生任何费用或者承担责任的,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额补偿。
(8)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收铺手续。
(9)按时、足额交纳商铺租金、水电费用、管理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0)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对广场的各种管理工作。
(11)乙方须在起租日起3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正常开业,则乙方的后续 2 个月免租期取消。
八、乙方经营遵守事项
(1)乙方必须具有符合长安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办理费用自理。
(2)乙方在广场必须亮证经营,实行经营商品明码标价,不得采取恶性压价、强拉顾客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商家经营秩序,乙方在售出商品及提供服务时,应主动开具有效的购物凭证(如收据、发票)。
(3)乙方应自觉按章纳税及工商管理费,严禁走私、贩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向甲方支付商品总价十倍的违约金,以弥补甲方经营及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乙方对其经营场地的装修,需先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申请,并报三维效果图,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装修及用料的标准需符合消防部门及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装修完毕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5)乙方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规定的装修期限完成装修,没有完成并影响开业的,每天要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6)乙方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并按消防部门规定自行购置相应数量及规格的消防器材,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火险等灾害,且导致他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存放在商铺内的所有财产需自行投保及妥善保管,如有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8)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要求乙方守法经营、加强管理,杜绝出现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广场的公用面积,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统一装修格局。
(10)乙方严重违反本广场经营管理规定,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乙方仍需交纳所有费用,直到终止合同。
(11)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因需要召集的会议,有义务传播广场统一的宣传广告资料,自觉维护广场的良好形象。
(12)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担保、转让、转租、抵押,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乙方不遵守上述事项造成自身损失及受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民事赔偿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继续经营本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续约的优先权。但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60天通知甲方。乙方对商铺装修所作的固定添附,在合同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对乙方装修给予任何补偿。
(3)若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有必要进行修订,则双方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交的费用全部不退,如乙方欠甲方相关费用的,乙方应补足甲方。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内部所存放的全部货物作为担保。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6)合同履行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应三日内退出经营场地,并及时将场内所有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乙方的固定装修设备不得拆撤或更换,因乙方拆撤或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7)合同期满,乙方不续约又不及时办理撤离手续者,甲方及甲方委托之管理方将按每逾期1天扣 叁仟 元的标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赔偿;逾期10天仍未撤走的,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的一切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原场地予以清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满,乙方撤场后,其履约保证金在一个月内用于支付可能因商品质量“三包”发生的费用,如有不足,乙方需如数补交。若未违反以上问题,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管理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其他
(1)乙方确保本合同登记的地址为有效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通讯地址错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若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丙方(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三协商一致,由甲方将柜台租给乙方经营,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特订立本合同,供三方共同遵守。
一、 租赁柜台的数量:个、面积:平方米、位Z。
二、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期限: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营范围:。
三、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乙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8. 乙方经营的产品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