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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房主):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用作经营范围 。
二、房屋租期暂定年,日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必须按季度付清租金,水电费按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收费部门上交,退租时,乙方必须出示结清的电水费收费发票。
三、房屋使用保证金 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房租期满后,签订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四、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如乙方使用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电、水及其他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 甲方可协助解决。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样,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 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五、乙方经营合同期内不得转让转租、借于第三方。如若转让,双方友好协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乙方承租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黄、赌、毒)传销合同自动终止,给甲方造成影响后果需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乙方承租期内自身安全、他人安全财物损失自行协调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提供水到表,电到表,户外的电源和水源承租方负责按接及加装防漏电保护器,不得超过供电的线径用电负荷。注意安全使用电火(电器、电线老化)水、漏带来的财物、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左邻右舍财物损失,乙方负责。(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同时也承担风险)与甲方无关。 乙方租赁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的工商、税务卫生、水电其他费用独立核算。乙方租赁期内如果遇到国家拆迁(除搬家费和满月的租金退还)装修装潢的不可移动部分无偿归甲方。 乙方要做到防火安全,防盗安全,心中有数。 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按月租金双倍赔偿对方。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物业费:电表度数:水表度数:
甲方(出租方):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租借方:_________
租用方:_________
租用方承租租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一、本租约为租用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租用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租用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租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租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租借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租借方维修房屋时,租用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租用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租借方负责赔偿。
五、租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租用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租借方解决。如租用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租用方负责。
六、租借方对租用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租用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租用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租用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租用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租用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租借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租用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租用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租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租用方承租租借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租借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租用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租借方得终止租约。租用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
租借方(盖章)_________ 租用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座落于,面积租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该房屋。现已未抵押。
二、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整(: 元 ),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币(: 元 )。签定合同当天内支付六个月租金和押金(1个月租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费、物管费、卫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期间,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押金数,并办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续。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延迟期间内甲方应按20 元 天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20 元 天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电:度水:吨床:贰张空调:壹台挂机热水器:一台茶几:一张玻璃餐桌:一张桌椅:三张电视机:一台鞋柜:一张整体橱柜:一套沙发:一套三张木沙发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张衣柜:两张凳子:三张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方所受的损失。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2012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从实践上说,正如交房以交钥匙为标准一样,交还房屋应以腾空房屋交还钥匙为认定标准,被告如期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显然已完成交还房屋任务。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其状告被告违反合同不交还房屋,无非是想侵占被告的押金和攫取其他不当得利。
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在合同第十条第五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该条规定显然属于免除*方责任的条款而未作合理说明,该条款并不生效。
三、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
根据交易惯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押金也应同时返还。如存在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款可在押金款中扣除。本案中,原告应举**其房屋设备设施遭受人为损坏,而原告提供的*据,根本无法*此主张。因此,原告应退还押金款给被告。
四、被告不应承担2012年1月4日至1月31日的房租。
被告在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主张被告承担其房租损失2600元毫无依据。如前所述,被告已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也提到2012年1月4日双方已到办理房屋交还手续阶段,显然此时房屋已经腾退,并且根据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时,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留置物品,*方对未经同意的留置物品有权作为丢弃物品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就算被告有物品留置,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该时期的房租,纯属空穴来风,不可能得到支持。即使因整理修缮该房屋产生空租期,那也是其合理的经营损失,跟被告没有关联*。
四、原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
原告先是借故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不退还押金,随后又编造被告“不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说法来法院起诉,其行为牵制了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扰乱了被告的工作和生活,导致被告发生了许多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的经济损失完全由原告造成,理应由原告赔偿。被告已经就此提起反诉,将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我们敬请法院能够给予支持为盼!谢谢!
答辩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争议的焦点,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据充分。
原、被告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基于合同对租赁房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为此,将被告出租的房屋承租下来,并着手开始布置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发觉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首先没法提供合同第6条第2款第4项约定的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及*件。这些约定都是被告继续履约的附随义务,若被告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将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完成装修,按期开业,等于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另外,被告也没有提供给原告适合放置备用电设备的场所,在原告装修过程中,被告更无法提供给原告足够经营使用的水和电,被告虽主张从未停过原告的水和电,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但物业公司的*不具有客观真实*,不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作出*,*人刚好*实了停水停电的事实。合同第6条第1款第4、6项虽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根据合同第2条以及交易习惯,被告应在将租赁物交付给原告时同时履行该项义务,并不是就被告所称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并由原告先行通知,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不足以*原告所承租的商场在承租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该*是2002年7月份对整个新加坡商厦的验收,但原告承租是2005年4月份,且是二楼商场,在原告承租时,二楼商场是否还符合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而知,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相关手续的义务。由于被告存在大量的违约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没法按约履行,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据规则》第5条第2项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责任。”所以,被告无法提供已在合同约定的筹建期内履行以上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的责任。
二、被告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被告违约事实是清楚的,*据也是充分的,有合同及*人作*,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第六条:“租赁期间*、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第2款:‘*方保*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新加坡商厦二楼商场上述租赁面积的合法*。不得因权属纠纷。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第3款:‘*方须提供给商场足够经营使用的水、电。非电厂、水厂因素不得停水停电。’第4款:‘*方应提供商场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及*件。’第6款:‘*方提供给乙方适合放置备用电设备的场地。’”致使原告至今仍无法使用该租赁物,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以免造成双方更大的损失。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据充分,被告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据充分,应得到支持,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
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据链条,足以*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本案中由于*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
(1)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苏省高级*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据2)。双方约定,2012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13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13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13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13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实(详见*据17)。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在2012年12月底和2013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本违约)
原告租赁被告商铺的目的是经营袋鼠品牌专卖店并已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权的期限至2013年9月2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次拖延交场期,将交场日期从2012年11月预计延长至2013年9月,并且仍不能确保至该月能够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不能按期开业,已导致原告因装修商铺、租赁员工住房、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损失,现小本经营的原告已被拖累的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都无法继续开业经营,租赁商铺开业经营袋鼠品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4、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前,已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催告义务(见*据21)。
4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履行合同催告函,按照双方合同
第83条第二款的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即2013年4月11视为送达,即该履行义务催告函已经送达被告。
5、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履行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见*据22)。
原告在2013年4月15日,得知被告已无法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后,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4月2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详见*据1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视为送达,即该通知已经送达被告。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或仲裁裁决。所有,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已经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二)、(三)、(四)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依法解除。
二、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这种款项,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商铺租赁意向金、商铺租赁押金及装修物管费、垃圾清运费、装修保*金、临时水电费总计30105元。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09980元。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而向被告支付各种款项总计30105元。合同依法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向原告返还。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支付了各种费用损失总计109980元,合同依法解除后,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从租赁合同及原告提供的*据(*据7—15、18、19、23)可知,原告已因租赁合同的解除造成实际损失总计109980元,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明细如下:
1、原告租赁店员宿舍的房租金损失9100元。(详见*据9、10、11、12)。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为按被告要求及时开业经营,招聘店长并为店长租赁宿舍一间,租期一年,支付6个月租金8400元,支付中介费700元,总计9100元,该损失属于原告遭受的合理的、实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
2、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60+270)元,交通费、快递费及利息等损失1450元;(详见*据7、8、18、19、23)。
因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而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交通费损失170元,快递费损失20元,打印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费1元,被告资金占用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1146。29元。因与被告交涉多次往返于天津与*之间,大量*并未保存,仅向被告主张1450元的损失,属于合理的、实际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
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据链条,足以*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本案中由于*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
(1)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苏省高级*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月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
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12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10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12年2月15日、2012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但在2012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10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8。5-1340×12。5)×(12-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
房租和租房押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并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
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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